《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75號 ,於1999年12月3日經第 18次部常務會議通過,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對造價工程師的註冊管理,規範造價工程師執業行為,提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水平,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辦法。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全文共八章三十一條。


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2002年7月15日建設部建標〔2002〕187號發布)
為貫徹《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5號),加強對造價工程師註冊工作的管理,推進造價工程師註冊制度的健康發展。結合造價工程師註冊工作的具體情況,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一、造價工程師初始註冊

(一)初始註冊的條件
1.經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且無《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第六條中所列情形的人員;
2.在下述單位從事工程造價工作的人員:
(1)具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諮詢單位;
(2)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造價(定額)管理、招標代理工程監理等單位;
(3)教育崗位直接從事工程造價理論研究或教學工作。
(二)初始註冊程式及要求
1.每年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成績公布後第3個月,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
管理協會發布註冊通知。申請人應到相應的省級或部門註冊機構申辦註冊手續;
2.申請人應在發布註冊通知後15日內,將《造價工程師初始註冊申請表》、本人考試合格證書及應提交的申報材料一併報所在省級或部門註冊機構;
3.省級或部門註冊機構應在4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並簽署意見後,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進行複審;
4.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在40個工作日內,對省級或部門註冊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複審,複審合格後報建設部審核;
5.建設部審核合格後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無異議者,由各省級或部門註冊機構到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領取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
6.省級或部門註冊機構在領取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後,應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於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執業專用章製作等有關問題通知的函》(建標造函【2001】50號)的有關要求,將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和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及時發給註冊人員。
(三)初始註冊申報材料的要求
1.造價工程師初始註冊申請表(一式兩份);
2.造價工程師考試合格證書或考試合格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原件由註冊機構審核加蓋“已申請註冊”專用章後退還本人);
3.學歷證明和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註冊的人員,應提交其所在單位工程造價諮詢資質證書複印件,其中在專營工程造價諮詢、會計師及評估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註冊的人員,尚應提交本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代理契約、單位聘用契約及交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憑證;
5.從事工程造價工作年限證明;
6.申請人應根據所在工程造價業務崗位提供以下相應的工作業績證明:
(1)近兩年已完成編制或審核的單項或單位工程的估算、概算、預算、標底、結算等成果檔案及相應的委託書或契約書一份;
(2)近兩年參加編制或審核的全國統一定額或地區統一定額等計價依據的工作報告兩份;
(3)近兩年發表的工程造價理論研究的報告兩份。
(四)未按規定進行初始註冊,其全國造價工程師考試合格成績可保留,但每年必須參加造價工程師的繼續教育並達到要求,以便再次申請初始註冊。
二、造價工程師續期註冊
(一)續期註冊的條件
1.註冊有效期滿要求繼續執業、且無《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中規定情形的人員;
2.在註冊期內參加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年檢合格的人員。
(二)續期註冊的辦理程式:
1.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續期註冊申請;
2.聘用單位審核同意後,將續期註冊申請表、註冊證書、執業期間工作業績證明、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證書及聘用契約一併報省級或部門註冊機構;
3.省級或部門註冊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初審合格的人員,準予續期註冊;
並在註冊證書中續期註冊欄內簽署意見;
4.省級或部門註冊機構應當在準予續期註冊後三十日內,按規定格式填寫《造價工程師續期註冊情況統計表》、《造價工程師未通過續期註冊人員統計表》和相應的軟碟,並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備案。
(三)未按規定進行續期註冊或經續期註冊不合格的人員,由建設部註銷其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並予以公告。
三、造價工程師變更註冊
(一)變更註冊的辦理程式:
1.申請人在變更工作單位後兩個月內,需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2.若變更工作單位屬於原省級或部門註冊機構所轄範圍的,應到省級或部門註冊機構辦理變更註冊,省級、部門註冊機構對予以註冊變更的,應在其註冊證書的變更註冊欄內簽署意見;申請人的註冊證書、執業證章編號不變;
3.若變更工作單位跨省級或部門註冊機構進行變更時,申請人應按以下規定辦理變更:
(1)申請人需持變更申請表、原聘用單位解聘證明或到期契約、現聘用單位聘用契約向原註冊機構提出申請;
(2)原註冊機構審核後,收回其原執業專用章,並出具同意註冊變更的意見;申請人的註冊證書、執業證章編號需重新更換。
(3)新註冊機構對申請人變更資料審核後,出具同意變更意見並連同原註冊機構的有關材料及原註冊證書,一併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審核;
(4)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審核同意後,為準予跨註冊機構的變更註冊辦理變更註冊手續,並在其註冊證書的變更註冊欄內簽署意見;
(二)各省級、部門註冊機構在每個季度的第一周將申請變更註冊人員資料匯總,並報建設部備案。
四、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
(一)造價工程師應當按規定自覺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專業理論和執業水平。
造價工程師每年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40學時;
(二)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另行制定。
五、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年檢
(一)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實行年檢制度。凡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的造價工程師應接受年檢。
(二)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年檢應報送下列材料:
1.《造價工程師上年度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情況匯總表》;
2.造價工程師上年度完成的三個典型業務報告封面複印件(反映本人執業單位和執業專用章使用情況)或兩份工程造價業務報告;
3.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證書複印件(反映本人上年度繼續教育情況)。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價工程師,不予通過年檢:
1.無工作業績證明的;
2.調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3.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
4.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繼續教育不合格的;
5.在工程造價業務活動中有過失,造成重大損失,並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年檢由省級、部門註冊機構根據本實施意見,在每年第一季度進行;
(五)年檢合格的,省級或部門註冊機構應在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上加蓋“年檢合格專用章”;
(六)造價工程師未通過年檢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必須參加40小時的培訓,並不得執行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七)省級或部門註冊機構應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按規定格式填寫《造價工程師年檢情況統計表》、《造價工程師未通過年檢人員統計表》和輸入相應的軟碟,並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備案。
(八)年檢不合格的,由建設部註銷其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並予以公告。
六、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執業專用章的管理
(一)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由建設部統一印製,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由各省級或部門註冊機構按照建設部標準定額司的有關要求製作;
(二)註冊證書及執業專用章有效期為四年,在發新註冊證書及執業專用章的同時,由省級或部門註冊機構將註冊證書及專用章收回;
(三)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執業專用章如有丟失,本人應登報聲明,併到有關省級或部門註冊機構備案,及時辦理補辦手續;
(四)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和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是造價工程師從事業務活動的有效證明;省級或部門註冊機構在領取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後,應及時發至本人保管。
(五)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和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不得偽造、塗改、轉借、抵押和損毀。
(六)未通過續期註冊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造價工程師的註冊證書和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由省級或部門註冊機構收回。
七、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的使用
(一)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分A或B兩類。A類為在具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單位的註冊人員使用;B類為除A類以外,其他符合註冊條件的人員使用;
(二)工程造價成果檔案(工程投資估算、概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工程造價鑑定檔案)應加蓋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八、本實施意見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執行,此前制定的各項規定,如有與實施意見有牴觸者,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九、本實施意見由建設部標準定額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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