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民事立法綱要》

《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民事立法綱要》根據規定,蘇維埃民事立法調整下列各方之間的關係:國家組織、合作社組織、社會團體相互之間的關係;公民同國家組織、合作社組織、社會團體之間的關係;公民相互之間的關係。

《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民事立法綱要》

正文

蘇聯最高蘇維埃1961年12月8日通過,1962年5月1 日起施行。《民事立法綱要》是各加盟共和國制定民法典的立法基礎。除前言外,包括8章,129條。各章分別對總則、所有權權、著作權、發現權發明權、繼承權、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權利能力、外國民事法律、國際條約和國際協定的適用等問題作了規定。根據規定,蘇維埃民事立法調整下列各方之間的關係:國家組織、合作社組織、社會團體相互之間的關係;公民同國家組織、合作社組織、社會團體之間的關係;公民相互之間的關係。民事立法不適用於一方在行政上從屬於另一方的財產關係,以及稅務關係和預算關係。家庭關係、勞動關係、土地關係以及集體農莊中根據集體農莊章程發生的關係,分別由家庭立法、勞動立法、土地立法和集體農莊立法加以調整。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於1973及1977年,曾數次發布法令,對《民事立法綱要》進行補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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