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與全國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密切相關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頒布近5年後第一次進行了修訂。根據新聞出版總署令,修訂後的新版《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將於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修改簡介

據新聞出版總署報刊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此前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是2005年1月頒布施行的,幾年來為規範記者證核發、使用以及保障持證記者的權利義務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而這次修訂,是在認真分析近年來新聞記者證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基層單位和民眾反映比較突出的問題,根據進一步加強新聞記者隊伍建設和加強社會監管的要求,充分吸收近幾年新出台的規範性檔案內容,從切實履行總署監管職責、維護民眾利益、保護記者權益的角度,對規章相關條款進行了完善。

修改內容

新版記者證管理辦法,從原來的5章31條增加到6章40條,其修改內容主要包括:
——進一步明確了規章的適用範圍。辦法“適用於新聞記者證的申領核發使用管理”。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聞采編活動,須持有經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記者證。
——進一步明確了新聞記者的定義。“本辦法所稱新聞記者,是指新聞機構編制內或者經正式聘用,專職從事新聞采編崗位工作,並持有新聞記者證的采編人員。”
——強化了對新聞採訪權益的保護。本次修訂在總則中增加了新聞機構和記者權益保護的規定:新聞記者持新聞記者證依法從事新聞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同時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採訪活動。
——進一步加強了新聞記者職業規範要求。強調指出:新聞採訪活動應遵守法律規定和新聞職業道德,確保新聞報導真實全面客觀公正,不得編髮虛假報導,不得刊播虛假新聞,不得徇隱私匿應報導的新聞事實。新聞記者不得從事與記者職務有關的有償服務、中介活動或者兼職、取酬,不得借新聞採訪從事廣告、發行、贊助等經營活動,不得創辦或者參股廣告類公司,不得借採訪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借輿論監督進行敲詐勒索、打擊報復等。

新的要求

此外,新版《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還就新聞機構的管理規範、完善記者證年檢規範等提出新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了相關機構及人員法律責任,特別是明確規定了“新聞機構非采編崗位工作人員、非新聞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假借新聞機構或者假冒新聞記者進行新聞採訪活動”,並對此類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正式施行

與全國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密切相關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頒布近5年後第一次進行了修訂。根據新聞出版總署令,修訂後的新版《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將於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進行換髮

2009年10月08日根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中國新聞采編人員的記者證每5年換髮一次。新聞出版總署2009年上半年開始對中國的新聞記者證進行換髮,報刊類媒體的記者證換髮工作基本完成,近8萬名新聞記者已經領取了自己的新證件。 這是中國新聞機構自1987年以來第4次換髮記者證。所有符合規定的新聞采編人員,將在這次換髮中統一申領新聞出版總署印製、核發的記者證。 新聞記者證是境內新聞記者從事新聞採訪的唯一合法證件,由國務院授權新聞出版總署審核、發放、備案和管理。通過這次換髮,中國將實現國內通訊社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所有新聞單位記者證的統一,同時上網向社會公開。社會公眾可以方便地通過網路、電話等方式查驗記者證的真偽,從而更好地維護新聞記者和新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全國報刊類新聞機構換證工作基本結束,廣播、電視類媒體的新聞記者證換髮工作正有序進行。預計本次申領新版記者證的人數將超過20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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