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日本長達14年的侵華戰爭,給中國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和巨大的財產損失。據軍事科學院研究統計:在日本侵華戰爭中,中國軍民死傷3500萬人;中國的財產損失,據估計,直接損失1000億美元,間接損失5000億美元。日本戰敗投降後,理應對中國賠償。而作為戰勝國的中國,無論是出於民族感情還是按一般的國際慣例,都有權向戰敗的日本索取戰爭賠償。
1951年9月4日,美國在沒有中、朝等主要作戰國家參加的情況下,在舊金山召開了對日和約會議,同日本吉田茂政府簽署了《舊金山和約》。《和約》第14條甲款規定:“日本政府應對其在戰爭中所引起的損害和痛苦給盟國以賠償。”但接著又說:“如欲維持可以生存的經濟,則日本的資源目前還不能夠全部賠償這些損害和痛苦,有關國家可以直接和日本舉行談判,日本可以給予必要的勞務賠償。”這實際上是取消了日本的賠償,因此引起了許多國家的強烈不滿。由於未能參加對日和約,台灣國民黨當局也向美國政府提出了抗議,但對《和的》取消賠償一事卻表示默認。《舊金山和的》簽訂後,美國為孤立、封鎖新中國,竭力策動台灣與日本訂約。而台灣國民黨當局為擺脫困境,便不惜放棄賠償,討好日本,以訂立和約。1952年4月28日,《台日和的》正式簽字。和約共14條,基本內容與《舊金山條約》大體相同。《台日契約》的簽訂,標誌著台灣國民黨當局完全放棄了向日本索取賠償的要求。就這樣,由於美國對日本的大力扶持以及國民黨政權自身的軟弱無能,抗戰勝利後國民黨政府的對日索賠以失敗而告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