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

《山西省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是河南省政府制定的對《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中情節較輕、情節較重等情形進行的細化規定。

簡介

2014年1月17日,山西省制定出台的《山西省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對91項具體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一一細化,為民警現場執法提供了處罰裁量的標準。

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將違法行為分成“情節輕重”,並有不同的處罰標準。在實際執法中,哪些行為屬於“情節較重”,哪些屬於“情節較輕”,並沒有具體標準。此次出台的《山西省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就是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適用條款進行了細化規定。同時,該裁量標準還明確了以前含混不清的“多人”、“多次”的準確表達:3次以上(含3次)為“多次”;3人以上(含3人)為“多人”。

全文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便於基層民警正確理解和適用該法,省公安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結合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實際,按照《公安部關於規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名稱的意見》規範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名稱的順序,對《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中情節較輕、情節較重等情形進行細化規定。本標準適用於依法尚不夠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
一、有關名詞的含義
1、國家規定,是指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
2、有關規定,是指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政府各委辦局依法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3、安全規定,是指全國、省、市、自治區和較大的市級人大或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省、市、自治區和較大的市級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各委辦局,依法制定的涉及生產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等方面內容的有關規定。
4、不按規定,是指違反政府各委辦局依法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以上的規定。
5、公共場所,是指社會公眾可以自由出入或者憑票可以進入的室內或露天的場所。
6、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範圍之內,可以按照最高額度進行處罰。
7、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由《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確定的,公安機關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所涉及的相關行業。
8、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含三次);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含三人)。
二、相關裁量標準
(一)共同情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
(1)六個月內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2)結夥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3)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未被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4)有法定從重情節的。
2、有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預備、中止、未遂的;
(2)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危害較小,且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的;
(3)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4)有法定從輕情節的。
(二)具體情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案件
1、擾亂單位秩序(第23條第1款第1項)
【法律依據】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
(1)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故意損毀辦公用具、物品、門窗以及檔案材料、檔案資料等,不聽勸阻的;
(2)無理取鬧,推拉、糾纏、辱罵、圍攻或者威脅、毆打國家工作人員以及職工、教師、科研人員、醫務人員等,造成一定後果的;
(3)圍堵、封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兩小時以上或有其他較惡劣情形的;
(4)占據辦公室、實驗室、教室、生產車間以及其它工作場所,經多次勸說拒不離開的;
(5)因擾亂單位秩序行為受過處罰或者多次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不聽勸阻的;
(6)擾亂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三條確定的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秩序的;
(7)多次積極參與聚眾擾亂單位秩序的;
(8)其他情節較重情形。
2、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第23條第1款第2項)
【法律依據】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
(1)在公共場所故意違反公共行為準則,起鬨鬧事,製造混亂,造成較壞影響的;
(2)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秩序,或者採取其他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公共場所交通堵塞、人員受傷、財物受損、秩序混亂等較為嚴重的後果的;
(3)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行為受過處罰或者多次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4)其他情節較重情形。
3、擾亂公共運輸工具上的秩序(第23條第1款第3項)
【法律依據】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運輸工具上的秩序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
(1)違反公共運輸工具管理規定,不服從管理,造成公共運輸工具上秩序混亂的;
(2)在公共運輸工具上追逐、打鬧,不聽勸阻,或者謾罵、侮辱、毆打司乘人員,造成公共運輸工具上秩序混亂的;
(3)因擾亂公共運輸工具秩序行為受過處罰或者多次擾亂公共運輸工具秩序的;
(4)其他情節較重情形。
4、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第23條第1款第4項)
【法律依據】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
(1)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火車、航空器,影響正常行駛的;
(2)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時間較長或者造成交通堵塞的;
(3)因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使受過處罰,或多次非法攔截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4)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5、破壞選舉秩序(第23條第1款第5項)
【法律依據】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
(1)撕毀選舉公告、選票,毀壞票箱或者其他選舉設備的;
(2)偽造選民證、選票、選民或候選人名單、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的;
(3)採取暴力、威脅手段或捏造事實、散布謠言等干擾破壞選舉秩序的;
(4)因破壞選舉秩序受過處罰或多次故意擾亂選舉工作秩序的;
(5)以金錢或財物收買選票的;
(6)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6、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內(第24條第1款第1項)
【法律依據】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
(1)威脅安檢、檢票等執勤人員的;
(2)採取暴力、威脅、結夥等手段強行進入場內的;
(3)造成人員受傷、財物損毀或者大型活動中斷、無法正常進行等後果的;
(4)聚眾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
(5)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7、違規在大型活動場內燃放物品(第24條第1款第2項)
【法律依據】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
(1)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造成人員受傷、財物損毀或者大型活動中斷、無法正常進行等後果的;
(2)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8、在大型活動場內展示侮辱性物品(第24條第1款第3項)
【法律依據】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阻礙、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秩序;
(2)多次擾亂大型活動秩序;
(3)因擾亂大型活動秩序被治安管理處罰的;
(4)經公安機關制止,不聽勸阻的;
(5)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9、圍攻大型活動工作人員(第24條第1款第4項)
【法律依據】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造成人員受傷、財物損毀或者大型活動中斷、無法正常進行等後果的;
(2)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10、向大型活動場內投擲雜物(第24條第1款第5項)
【法律依據】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造成人員受傷、財物損毀或者大型活動中斷、無法正常進行等後果的;
(2)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11、其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第24條第1款第6項)
【法律依據】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擾亂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
(1)阻礙、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秩序;
(2)多次擾亂大型活動秩序,或因擾亂大型活動秩序被治安管理處罰的;
(3)經公安機關制止,不聽勸阻的;
(4)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5)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12、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第25條第1款第1項)
【法律依據】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影響範圍較小的,未造成後果的;
(2)造成一定後果,但行為人積極悔改,或者主動採取措施消除不良影響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
13、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第25條第1款第2項)
【法律依據】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影響範圍較小的,未造成後果的;
(2)造成一定後果,但行為人積極悔改,或者主動採取措施消除不良影響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
14、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第25條第1款第3項)
【法律依據】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影響範圍較小的,未造成後果的;
(2)其他情節較輕情形。
15、尋釁滋事(第26條)
【法律依據】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
(1)實施上述行為的組織者或積極參與者;
(2)多次或持械參加結夥鬥毆的;
(3)追逐、攔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
(4)追逐、攔截婦女、未成年人或殘疾人的;
(5)追逐、攔截他人並有侮辱性語言、挑逗性動作或採用暴力威脅手段的;
(6)使用器具或駕駛機動車等手段追逐、攔截、隨意毆打他人的;
(7)多次或者結夥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200元以上的;
(8)造成社會秩序混亂、人員受傷、財物損毀等後果的;
(9)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10)因尋釁滋事行為受過處罰的;
(11)其他情節較重情形。
16、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第27條第1款第1項)
【法律依據】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初次實施上述活動,造成後果輕微且經教育及時悔改的;
(2)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清邪教、會道門組織體系或者活動情況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
17、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危害社會(第27條第1款第1項)
【法律依據】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初次實施上述活動,造成後果輕微且經教育及時悔改的;
(2)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清邪教、會道門組織體系或者活動情況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
18、冒用宗教、氣功名義危害社會(第27條第1款第2項)
【法律依據】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初次實施上述活動,造成後果輕微且經教育及時悔改的;
(2)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清邪教、會道門組織體系或者活動情況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
19、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第28條)
【法律依據】
第二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故意干擾政府、國防、航空、航運等重要通信系統的;
(2)多次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
(3)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
(4)造成一定後果或較大社會影響的;
(5)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20、拒不消除對無線電台(站)的有害干擾(第28條)
【法律依據】
第二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
(2)造成一定後果或較大社會影響的;
(3)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21、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第29條第1款第1項)
【法律依據】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
(1)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較大危害,或者多次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並造成危害的;
(2)其他情節較重情形。
22、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第29條第1款第2項)
【法律依據】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
(1)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受到破壞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2)多次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有效運行的;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造成比較嚴重後果的;
(4)其他情節較重情形。
23、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式(第29條第1款第3項)
【法律依據】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
(1)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受到破壞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2)多次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有效運行的;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造成比較嚴重後果的;
(4)其他情節較重情形。
24、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式(第29條第1款第4項)
【法律依據】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
(1)造成系統癱瘓、數據丟失、商業秘密泄露等後果的;
(2)其他情節較重情形。
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25、非法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第30條)
【法律依據】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數量較少或者不明知的;
(2)其他情節較輕情形。
26、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器具(第32條)
【法律依據】
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枝、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枝、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初次非法攜帶槍枝、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並主動、全部交出的;
(2)不明知是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而攜帶,經指出後主動交出的;
(3)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27、盜竊、損毀、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安全標誌(第35條第1款第1項)
【法律依據】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誌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盜竊、損毀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誌,造成損失較小,且不足以危害行車安全的;
(2)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安全標誌,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平交過道,及時改正,未造成後果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
28、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第35條第1款第2項)
【法律依據】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及時改正,未造成後果的;
(2)其他情節較輕情形。
29、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第35條第1款第2項)
【法律依據】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未造成後果的;
(2)其他情節較輕情形。
30、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第35條第1款第3項)
【法律依據】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鐵路線路、橋樑、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及時改正,未造成後果的;
(2)其他情節較輕情形。
31、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平交過道(第35條第1款第4項)
【法律依據】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平交過道,及時改正,未造成後果的;
(2)其他情節較輕情形。
32、擅自安裝、使用電網(第37條第1款第1項)
【法律依據】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擅自安裝、使用電網,經指出拒不改正的;
(2)造成人身傷害、財物損失等後果的;
(3)多次擅自安裝、使用電網;
(4)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33、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第37條第1款第1項)
【法律依據】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擅自安裝、使用電網,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經指出拒不改正的;
(2)造成人身傷害、財物損失等後果的;
(3)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34、道路施工不設定安全防護設施(第37條第1款第2項)
【法律依據】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道路施工不設定安全防護設施,移動道路施工安全防護設施,經指出拒不改正的;
(2)造成人身傷害等後果的;
(3)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35、故意損毀、移動道路施工安全防護設施(第37條第1款第2項)
【法律依據】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故意損毀或移動施工安全防護設施,經指出拒不改正的;
(2)故意損毀或移動施工安全防護設施,造成人身傷害等後果的;
(3)多次移動、損毀施工安全防護設施;
(4)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36、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第37條第1款第3項)
【法律依據】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情形:
(1)多次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
(2)因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造成人身傷害等後果的;
(3)盜竊、損毀正在使用的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4)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37、違反規定舉辦大型活動(第38條)
【法律依據】
第三十八條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安全隱患不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2)經公安機關指出,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
38、組織、脅迫、誘騙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第40條第1款第1項)
【法律依據】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經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勸阻立即停止,尚未造成人身傷害等後果的;
(2)主動採取經濟補償等方法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3)組織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未使用脅迫、誘騙、威脅等手段且對表演人員身心健康影響較小的;
(4)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39、強迫勞動(第40條第1款第2項)
【法律依據】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以扣押工資、獎金為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2)利用他人需求、弱點或困境,強迫他人勞動的;
(3)初次實施上述行為且強迫勞動人數在三人以下的;
(4)勞動強度較低,對他人危害較小的;
(5)行為人採用的暴力手段情節顯著輕微的;
(6)主動採取經濟補償等方法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7)被侵害人有過錯的;
(8)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40、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40條第1款第3項)
【法律依據】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主動認識錯誤,並及時改正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未使用毆打、捆綁、侮辱等惡劣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人且未滿一小時,後果輕微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41、非法侵入住宅(第40條第1款第3項)
【法律依據】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主動認識錯誤,並及時改正的;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庭院的;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未滿一小時,對他人生活影響較小的;
(4)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42、非法搜查身體(第40條第1款第3項)
【法律依據】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主動認識錯誤,並及時改正的;
(2)未使用威脅、暴力等方法,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3)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4)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43、威脅人身安全(第42條第1款第1項)
【法律依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
(1)多次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因威脅人身安全,受過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
(3)採用多種方式和手段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44、侮辱(第42條第1款第2項)
【法律依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
(1)多次公然侮辱他人的;
(2)因公然侮辱他人,受過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
(3)以潑灑糞便、強迫他人鑽胯以及其他令普通人難以忍受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的;
(4)公然侮辱他人,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危害後果的,適用情節較重處罰。
45、誹謗(第42條第1款第2項)
【法律依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
(1)多次誹謗他人的;
(2)誹謗多人的;
(3)因誹謗他人,受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
(4)因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其他危害後果的。
46、誣告陷害(第42條第1款第3項)
【法律依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
(1)多次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
(2)捏造事實誣告陷害多人的;
(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4)因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受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
(5)因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造成危害後果的。
47、威脅、侮辱、毆打、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第42條第1款第4項)
【法律依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
(1)多次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2)因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受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
(3)對證人及其近親屬公然進行威脅、侮辱、毆打的;
(4)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經制止,不聽勸阻的;
(5)因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危害後果的。
48、傳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第42條第1款第5項)
【法律依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
(1)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他人提出拒收後,仍然傳送的;
(2)因傳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受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
(3)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多人正常生活的。
49、侵犯隱私(第42條第1款第6項)
【法律依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
(1)多次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2)因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受過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
(3)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性生活的;
(4)因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其他危害後果的。
50、毆打他人(第43條第1款)
【法律依據】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糾紛引起,雙方均有過錯的;
(2)未成年人或在校學生之間發生毆打,且傷害後果較輕的;
(3)行為人的毆打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且傷害後果較輕的;
(4)雙方均有主觀過錯,且傷害後果較輕的。
51、故意傷害(第43條第1款)
【法律依據】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多人的。
【裁量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糾紛引起,雙方均有過錯的;
(2)未成年人或在校學生之間發生的故意傷害,且傷害後果較輕的;
(3)行為人的故意傷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且傷害後果較輕的;
(4)雙方均有主觀過錯,且傷害後果較輕的。
52、強迫交易(第46條)
【法律依據】
第四十六條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未採用暴力、威脅方式強迫交易的;
(2)事後主動退還或者支付有關費用的;
(3)強迫交易財物數額較小或者非法牟利較少的。財物數額小,指數額在200元以下。非法牟利較少,是指非法牟利在50元以下。
53、盜竊(第49條)
【法律依據】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欺、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標準】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情節較重:
(1)盜竊財物價值400元以上的;
(2)在醫療場所盜竊的;
(3)在車站碼頭、街面等公共場所或公共運輸工具上盜竊的;
(4)多次盜竊的或因盜竊被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過的;
(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財物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特定款物的;
(7)入室盜竊,以專用工具或技術性、破壞性手段盜竊的;
(8)因盜竊,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
54、詐欺(第49條)
【法律依據】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欺、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標準】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情節較重:
(1)合夥詐欺,起主要作用或同等作用的;
(2)多次進行詐欺活動的;
(3)入室詐欺的;
(4)詐欺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財物的;
(5)在醫療場所詐欺的;
(6)詐欺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特定款物的;
(7)在車站碼頭、街面等公共場所或公共運輸工具上詐欺的;
(8)因詐欺,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
55、哄搶(第49條)
【法律依據】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欺、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標準】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情節較重:
(1)個人哄搶數額200元以上;
(2)多次進行哄搶的;
(3)哄搶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財物的;
(4)哄搶軍用物資、救災、救濟款物等的;
(5)因哄搶,被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過的;
(6)因哄搶,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
56、搶奪(第49條)
【法律依據】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欺、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標準】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情節較重:
(1)結夥搶奪,其主要作用或同等作用的;
(2)搶奪數額在200元以上的;
(3)駕駛車輛(包括非機動車)進行搶奪的;
(4)搶奪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財物的;
(5)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特定款物的;
(6)因搶奪,受過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
(7)多次搶奪的;
(8)因搶奪,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
57、敲詐勒索(第49條)
【法律依據】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欺、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標準】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情節較重:
(1)敲詐勒索財物數額在500元以上的;
(2)多次敲詐勒索的;
(3)敲詐勒索多人的;
(4)敲詐勒索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財物的;
(5)在醫療場所敲詐勒索病員及其陪護人員財物的;
(6)因敲詐勒索,受過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
(7)因敲詐勒索,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其他社會危害後果的。
58、故意損毀財物(第49條)
【法律依據】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欺、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標準】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情節較重:
(1)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數額在1000元以上的;
(2)故意損毀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財物的;
(3)因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受過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
(4)因故意損毀公私財物,造成其他社會危害後果的。
妨害社會管理的案件
59、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第50條第1款第1項)
【法律依據】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帶頭抗拒執行決定、命令的;
(2)因拒不執行決定、命令,造成搶險救災等工作無法順利進行的;
(3)不聽勸阻、不接受緊急措施,不服從緊急管制的;
(4)因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造成危害後果的。
60、阻礙執行職務(第50條第1款第2項)
【法律依據】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情節嚴重:
(1)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2)以辱罵、圍攻、設定障礙物、破壞交通工具、駕車闖關等危險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3)導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能依法履行職務的;
(4)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危害後果的。
61、阻礙特種車輛通行(第50條第1款第3項)
【法律依據】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情節嚴重:
(1)故意阻擋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2)穿插、超越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3)經喊話或鳴笛,置之不理的;
(4)多次阻礙特種車輛通行的;
(5)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危害後果的。
62、沖闖警戒帶、警戒區(第50條第1款第4項)
【法律依據】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定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情節嚴重:
(1)經公安機關制止,不聽勸阻的;
(2)多次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定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3)因沖闖警戒帶、警戒區,被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過的;
(4)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其他危害後果的。
63、招搖撞騙(第51條第1款)
【法律依據】
第五十一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騙吃、騙喝的;
(2)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滿足虛榮心,不以獲取實際利益為目的的;
(3)尚未獲得非法利益或社會影響較小的。
64、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第52條第1款第1項)
【法律依據】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因本單位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丟失,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的;
(2)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不以取得利益為目的的;
(3)為生活所迫,受他人僱傭初次實施的;
(4)尚未獲得非法利益或社會影響較小的。
65、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第52條第1款第2項)
【法律依據】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因本單位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丟失,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
(2)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不以取得利益為目的的;
(3)為生活所迫,受他人僱傭初次實施的;
(4)尚未獲得非法利益或社會影響較小的。
66、偽造、變造、倒賣有價票證、憑證(第52條第1款第3項)
【法律依據】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偽造、變造、倒賣少量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少量,是指票面價格在2500元以下的;
(2)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獲取利益少的。獲取利益少,是指獲取1000元以下利益的;
(3)為生活所迫,受他人僱傭初次實施的;
(4)尚未獲得非法利益或社會影響較小的。
67、偽造、變造船舶戶牌(第52條第1款第4項)
【法律依據】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因船舶戶牌丟失,而偽造、變造的;
(2)偽造、變造船舶戶牌,不以取得利益為目的的;
(3)為生活所迫,受他人僱傭初次實施的;
(4)尚未獲得非法利益或社會影響較小的。
68、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第52條第1款第4項)
【法律依據】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因船舶戶牌丟失,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的;
(2)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不以取得利益為目的的;
(3)為生活所迫,受他人僱傭初次實施的;
(4)尚未獲得非法利益或社會影響較小的。
69、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第52條第1款第4項)
【法律依據】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因更換髮動機,不願履行登記手續,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2)主動認識錯誤,及時改正的。
70、駕船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管制的水域、島嶼(第53條)
【法律依據】
第五十三條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不聽制止,強行進入、停靠的;
(2)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管制的水域、島嶼,拒不駛離的;
(3)多次進入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水庫的;
(4)造成危害後果的。
71、非法以社團名義活動(第54條第1款第1項)
【法律依據】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註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以社會團體名義組織、開展各種學術交流、研討、聯誼等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的;
(2)以社會團體名義在民眾中開展各種宣傳、諮詢、教學等活動,未產生消極社會影響的。
72、被撤銷登記的社團繼續活動(第54條第1款第2項)
【法律依據】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以社會團體名義組織、開展各種學術交流、研討、聯誼等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的;
(2)以社會團體名義在民眾中開展各種宣傳、諮詢、教學等活動,未產生消極社會影響的。
73、擅自經營需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第54條第1款第3項)
【法律依據】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貧困地區農民未經許可,開設旅館的;
(2)擅自擴大經營範圍,未經許可偶爾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並不以此為主業的;
(3)已向公安機關申請,但在公安機關作出決定前擅自經營需經公安機關許可行業,經公安機關指出後配合查處的;
(4)其他情節較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擅自轉包的;
(2)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經公安機關指出後,拒不改正的。
74、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報告(第56條第2款)
【法律依據】
第五十六條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裁量標準】
下列情況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發現多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不報告的;
(2)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不報告,並阻撓他人報告或在公安機關調查時故意隱瞞的;
(3)明知犯罪嫌疑人利用住宿房間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4)因違反本規定被公安機關處理,又實施上述行為的;
(5)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75、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報告(第57條第2款)
【法律依據】
第五十七條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報告,並再被公安機關查獲後,房屋出租人不配合公安機關對房屋進行檢查、搜查,影響公安機關正常辦案工作的;
(2)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造成較嚴重後果的;
(3)曾因違反出租房屋規定被公安機關處理,又實施上述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76、違法承接典當物品(第59條第1款第1項)
【法律依據】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違反本法承接典當物品,收取好處費的;
(2)多次違反本法承接典當物品的。
77、典當業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報告(第59條第1款第1項)
【法律依據】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導致違法犯罪嫌疑人逃脫或者贓物無法追回的;
(2)典當業工作人員多次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報告的。
78、違法收購廢舊專用器材(第59條第1款第2項)
【法律依據】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裁量標準】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違法收購廢舊專用器材,數量較大的;
(2)多次違法收購廢舊專用器材的;
(3)因違法收購廢舊專用器材,被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
79、收購贓物、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第59條第1款第3項)
【法律依據】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裁量標準】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數量較大的;
(2)多次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物品的;
(3)因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被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
80、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第59條第1款第4項)
【法律依據】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裁量標準】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收購槍枝、彈藥核爆炸物品的;
(2)收購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的;
(3)多次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4)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數量較大的;
(5)因違法收購,被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
81、故意損壞文物、名勝古蹟(第63條第1款第1項)
【法律依據】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
(1)經管理人員制止,不聽勸阻的;
(2)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實施行為的;
(3)多次故意損壞文物、名勝古蹟的;
(4)因故意損壞文物、名勝古蹟,受過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
(5)因故意損壞文物、名勝古蹟,造成比較嚴重危害後果的。
82、違法實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動(第63條第1款第2項)
【法律依據】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
(1)經工作人員制止,不聽勸阻的;
(2)多次違法實施危及文物安全的;
(3)因違法實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動,受過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
(4)因違法實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動,造成危害後果的。
83、偷開機動車(第64條第1款第1項)
【法律依據】
第六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偷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機動車損壞的;
(2)多次偷開機動車或者曾因偷開機動車被治安處罰的;
(3)因偷開他人機動車,造成其他社會危害後果的。
84、無證駕駛、偷開航空器、機動船舶(第64條第1款第2項)
【法律依據】
第六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無駕駛證駕駛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造成航空器、機動船舶損壞的;
(2)偷開駕駛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造成航空器、機動船舶損壞的;
(3)因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造成其他社會危害後果的;
(4)逃避公安機關調查的。
85、破壞、污損墳墓(第65條第1款第1項)
【法律依據】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
(1)對他人的墳墓破壞程度比較嚴重的;
(2)因破壞、污損墳墓行為導致糾紛、矛盾激化,引發治安、刑事案件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86、毀壞、丟棄屍骨、骨灰(第65條第1款第1項)
【法律依據】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
(1)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導致無法復原的;
(2)因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導致糾紛、矛盾激化,引發治安、刑事案件的。
(3)因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其他社會危害後果的。
87、違法停放屍體(第65條第1款第2項)
【法律依據】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
(1)造成大量民眾圍觀,秩序混亂;
(2)持續時間24小時以上的;
(3)伴隨有煽動性、鼓動性等言論和行為的。
88、賣淫(第66條第1款)
【法律依據】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初次賣淫,認錯態度好,且表示悔改的;
(2)已商討好價錢或者嫖客已給付金錢、財物並著手實施,但尚未發生性關係的;
(3)主動投案,並如實交代賣淫違法行為的;
(4)初次賣淫並檢舉他人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的;
(5)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89、嫖娼(第66條第1款)
【法律依據】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初次嫖娼,認錯態度好,且表示悔改的;
(2)已商討好價錢或者已給付金錢、財物並著手實施,但尚未發生性關係的;
(3)初次嫖娼並檢舉他人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的。
90、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第67條)
【法律依據】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引誘、容留、介紹未遂的;
(2)賣淫行為未遂的;
(3)不以營利為目的。
91、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物品(第68條)
【法律依據】
第六十八條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製作、運輸、複製淫穢撲克、書刊、畫冊10副(冊)以下,淫穢照片、畫片50張以下,淫穢影碟、軟體、錄像帶5張(盒)以下,淫穢音碟、錄音帶10張(盤)以下的;
(2)出售、出租淫穢撲克、書刊、畫冊20副(冊)以下,淫穢照片、畫片100張以下,淫穢影碟、軟體、錄像帶10張(盒)以下,淫穢音碟、錄音帶20張(盤)以下的;
(3)獲利不滿200元的;
(4)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92、傳播淫穢信息(第68條)
【法律依據】
第六十八條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裁量標準】
下列情況適用情節較輕:
(1)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售、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檔案2個以下,淫穢音頻檔案10個以下,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20件以下的,且實際被點擊數1000次以下的;
(2)通過電話傳播淫穢語言信息10人次以下的;
(3)以手機或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3次以下的;
(4)獲利不滿200元的;
(5)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93、為賭博提供條件(第70條)
【法律依據】
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
(1)為賭博提供條件獲利500元以上或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2)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3)採取不報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的方式,為賭博提供條件,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4)明知他人從事賭博活動而向其銷售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5)組織、招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6)為賭博場所、賭博人員充當保鏢,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或者在公共場所為賭博提供結算、兌換籌碼、設抽頭、高利貸等服務或條件的;
(7)通過計算機網路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8)以營利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上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9)國家工作人員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10)一年內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處罰的。
94、賭博(第70條)
【法律依據】
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
(1)參與計算機網路賭博或者到賭場參與賭博的;
(2)以欺騙方式,誘人參賭或誘騙、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
(3)以“牌九”、“押寶”、“同花順”、“推餅”等方式賭博的;
(4)人均參賭金額在2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800元以上的;
(5)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公共運輸工具上賭博的;
(6)多次參與賭博的;
(7)一年內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處罰的。
95、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第71條第1款第1項)
【法律依據】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裁量標準】
下列情形構成情節較輕:
非法種植罌粟不滿2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不滿100株的;
96、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苗(第71條第1款第2項)
【法律依據】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裁量標準】
下列情形構成情節較輕: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毒品原植物種子不滿5克、大麻植物種子不滿10克或者罌粟幼苗不滿20株、大麻幼苗不滿100株的;
97、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罌栗殼(第71條第1款第3項)
【法律依據】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非法運輸、買賣、儲存罌粟殼不滿2千克的;
(2)非法使用罌粟殼不滿500克的。
98、非法持有毒品(第72條第1款第1項)
【法律依據】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非法持有鴉片不滿50克的;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氨不滿2克的;
(3)其他少量毒品(苯丙氨類毒品不滿4克,大麻油不滿200克,大麻脂不滿400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不滿6千克,古柯鹼不滿2克,嗎啡不滿4克,杜冷丁不滿10克,鹽酸二氫埃托啡不滿2毫克,咖啡因不滿8千克,罌粟殼不滿8千克)的。
99、向他人提供毒品(第72條第1款第2項)
【法律依據】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裁量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初次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未造成後果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三、附則
(一)本規定由河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二)本規定於2009年8月1日起實施。2006年9月10日省公安廳下發的《河南省公安廳關於印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裁量標準〉(試行)》(豫公通〔2006〕342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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