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建隆重詳定刑統》

宋朝的基本法。較之唐律在體例和內容上均有所發展。

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是宋朝的主要法典。

制定

宋朝的立法活動,始於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當時工部尚書判大理寺竇儀等人奏請朝廷建議修訂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後,由竇儀等人主持其事。次年編成《宋建隆重詳定刑統》,並於同年八月“謨印頒行”,使其成為中國歷史上首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內文

《宋刑統》的體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統律》、後唐的《同光刑律統類》和後周的《顯德刑律統類》而制定。
其律文只是《唐律疏議》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變動。但其收集了唐朝開元二年(714年)到宋朝建隆三年(962年)近150年間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規範,根據需要選出209條(包括“起請”32條)附於律文之後,與之並行。這是《宋刑統》與《唐律疏議》的重要區別。其篇目,仍與唐律一樣,共12篇、502條,不過在每篇下設有“門”,合計213門。

修改

《宋刑統》自頒布以後,雖於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神宗熙寧四年(1071年)、哲宗紹聖元年(1094年)、高宗紹興元年(1131年)數次修改,但改動很少,正如《宋刑統·序》說“終宋之勢,用之不改。”
但該書原刊本已失傳,現行的是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國務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天一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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