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

《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簡稱。它是中國法制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典。它草創於金戈鐵馬的戰爭時期,完成於重典治國的洪武年代。這部大法不僅繼承了明代以前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的歷史優點,是中國古代法律編纂的歷史總結,而且下啟清代乃至近代中國立法活動的發展,為中國近現代的法制建設提供了一些寶貴的借鑑。

明代綜合性法典

制定過程 吳元年(1367)十月﹐ 朱元璋命左丞相 李善長﹑御史中丞 劉基等議定律令。十二月﹐編成《律令》四百三十條﹐其中律二百八十五條﹐令一百四十五條。同時又頒《律令直解》﹐以訓釋《律令》文意。 洪武六年十一月﹐明太祖朱元璋命刑部尚書 劉惟謙等以 《律令》為基礎﹐詳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修成﹐頒行天下。其篇目仿《唐律》分為《衛禁》﹑《斗訟》﹑《詐偽》﹑《 雜律》﹑《捕亡》﹑《斷獄》﹑《名例》等十二篇。三十卷﹐六百零六條。二十二年又對此作較大的修改﹐以《 名例律》冠於篇首﹐按六部職掌分為吏﹑戶﹑禮﹑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條﹐傳統的法律體例結構至此面目為之大變。三十年五月重新頒布﹐同時規定廢除其他榜文和禁例﹐決獄以此為準。由於朱元璋嚴禁嗣君“變亂成法”﹐此次重頒《大明律》後﹐終明之世未再修訂。有變通之處﹐則發布詔令或制定條例﹐輔律而行。弘治十三年(1500)制定《 問刑條例》二百七十九條。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內三百七十六條﹔萬曆十三年(1585)又重修﹐增內三百八十二條。此後律﹑例並行。

基本內容

包括﹕《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條﹐是全律的綱領。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簡稱。它規定了對不同等級﹑不同犯罪行為論罪判刑的基本原則。其中“五刑”條規定刑有五種﹐即笞﹐杖﹑徒﹑流﹑死﹔在“六律”的具體條款中又有凌遲處死﹑邊遠充軍﹑遷徙﹑刺字等刑罰﹔“十惡”條規定了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等十種所謂“常赦所不原”的重罪﹐集中地表明了明律維護封建統治和綱常名教的階級實質。“八議”即議親(皇親國戚)﹑議故(皇帝故舊)﹑議功﹑ 議賢﹑議能﹑ 議勤﹑議貴(爵一品及文武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議賓(承先代之後為國 賓者)﹐確定了皇族﹑貴戚﹑官紳的法律特權。這八種人犯罪﹐法司皆不許擅自 鞫問﹐須實封奏聞﹐取自上裁。但《明律》“八議”中文武官員的特權與前代比較有所下降。
《吏律》包括《職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條。主要規定文武官吏應該遵循的職司法規及公務職責。其中“大臣專擅選官”﹑“文官封公侯”﹑“交結朋黨紊亂朝政”﹑“交結近侍官員”﹑“擅為更改變亂成法”等死罪條款為明律所特有﹐反映出明代君權及封建專制的中央集權日趨犟化的歷史特點。
《戶律》分為《戶役》﹑《田宅》﹑《婚姻》﹑《倉庫》﹑《課程》﹑《錢債》﹑《市廛》七卷﹐共九十五條。此律是人口﹑戶籍﹑宗族﹑田土﹑賦稅﹑徭役﹑婚姻﹑鈔法﹑庫藏﹑鹽法﹑茶法﹑ 礬法﹑商稅﹑外貿﹑借貸﹑市場等有關社會經濟﹑人身關係及婚姻民事內容的立法。調整經濟關係的內容大為增加﹐《課程》﹑《錢債》﹑《市廛》專篇﹐反映出明代封建經濟和商品貨幣關係的進一步發展。在土地制度﹑賦役制度﹑人身依附關係﹑宗法關係等方面也有時代特點。不限制私人土地擁有量﹐但嚴禁“欺隱田糧”﹔允許土地買賣﹐但規定典賣田宅必須稅契﹑過割﹐並嚴禁正常土地買賣之外的土地兼併。有關錢糧等事明律科罪較唐律重﹐但“脫漏戶口”﹑“商嫡子違法”﹑“別籍異財”﹑“居喪嫁娶”﹑“良賤為婚”等科罪卻較輕。另外﹐還規定庶民不準蓄奴﹐田主不得隨意役使佃客抬轎﹑佃戶對田主只行“以少事長”(即以弟事兄)之禮。
《禮律》分《祭祀》﹑《儀制》二卷﹐二十六條。此律是對祭祀天地﹑宗廟﹑社稷﹑山川及君臣﹑父子﹑夫婦之間各種禮儀的法律規定。律中除“留難朝見官員”﹑“阻擋上書陳言”﹑“假降邪神惑眾”等直接侵犯皇權的行為外﹐對其餘“虧禮廢節”行為(有的尚屬“十惡”)的科罪大都較輕﹐“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造御膳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堅固”等﹐儘管屬“十惡”範圍﹐但僅定杖罪。“聞父母及夫之喪匿不舉哀”﹐亦屬“十惡”﹐僅為徒罪。
《兵律》分《宮衛》﹑《軍政》﹑《關津》﹑《廄牧》﹑《郵驛》五卷﹐共七十五條﹐此律是有關軍 戎兵事的立法。對軍人犯法科罪較重﹐除在《名例律》中增立“軍官有犯”﹑“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等律條外﹐復設此專篇。
《刑律》分為《賊盜》﹑《人命》﹑《鬥毆》﹑《罵詈》﹑《訴訟》﹑《受贓》﹑《詐偽》﹑《犯姦》﹑《雜犯》﹑《捕亡》﹑《斷獄》十一卷﹐共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了對刑事犯罪的論罪定刑及訴訟﹑追捕﹑審判的原則﹐是全律的重點。其中對“謀\反”﹑“大逆”﹑“造妖書妖言”﹑“犟盜”﹑“官吏受贓”以及“犟姦”等論罪均較重。如“謀反大逆”罪﹐唐律規定本人處斬﹐父子年十六以上者絞﹔明律規定本人“凌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皆斬﹔“犟盜”罪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官吏受贓”罪﹐明之死罪起點比唐低得多﹐此舉意在加重製裁直接觸犯封建統治的犯罪﹐與此同時﹐對“子孫違犯教令”﹑“子孫告發祖父母父母”﹑“和姦”以及僱工人毆﹑罵﹑奸﹑告家主等間接危害封建名教的罪罰則有所減輕。
《工律》分《營造》﹑《河防》二卷﹐十三條﹐是關於工程建設﹑官局造作以及河防﹑道路﹑橋樑方面的立法。工律設定專篇為明代所獨有。
此外﹐又有 喪服圖和五刑圖。
主要特點 《大明律》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它雖然以《唐律》為藍本﹐但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發展。在形式上﹐結構更為合理﹐文字更為簡明﹔在內容上﹐經濟﹑軍事﹑行政﹑訴訟方面的立法更為充實﹔在定罪判刑上﹐體現了“ 世輕世重”﹐“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的原則﹐“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定罪較輕﹔賊盜及有關 帑項錢糧等事﹐定罪較重”。其律文結構和量刑原則對《大清律》有較大影響。
朱元璋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 勞心焦思﹐慮患防微近二十載”的經驗總結﹐是他經過反復修改﹐“凡七 謄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視其為維護朱明皇朝長治久安的法寶。為把《大明律》貫徹到社會的各個方面﹐朱元璋還匯集官民“犯罪”事例來解釋律條。洪武十八年頒行《大誥》﹐次年又頒《大誥續編》﹑《三編》﹐二十一年又頒賜《 大誥武臣》﹐令全國官吏軍民誦習。其目的是通過律令的教育和宣傳﹐使廣大人民服從封建統治。
《大明律》,是中國明朝明代法令條例,由開國皇帝朱元璋總結歷代法律施行的經驗和教訓而詳細制定而成。
制定伊始
按《明史‧刑法志》,元至正25年(1365年),朱元璋佔領武昌後,開始著手議訂律令。1367年,朱自稱吳王,命左丞相李善長為律令總裁官,編修法律。同年年底,律令修成,計令145條,律285條。(明朝中葉以後又有條例,萬曆時,刑部尚書舒化定律為正文、例為附註,律例相合,令就不再通行了)除此之外,又修了《律令直解》把適用於民間的律令條文及違犯法令的案例,分類編輯成冊,頒發到州縣。洪武六年(1373年)冬,朱元璋令刑部尚書 劉惟謙再次修訂律令,第二年書成。經過實踐考察之後,又經過三次修改和增刪,洪武30年(1397年)才將大明律正式頒發,作為各級法務部門決獄量刑的依據。
內容
《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八議(議親、議故、議功、議賢、議能、議貴、議賓),以及吏律二卷、戶律七卷、禮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條。這種以六部分作六律總目的編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來的,與《唐律》面目已不盡相同,在內容上也較《唐律》有許多變更。又增加了「奸黨」一條,這是前代所沒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輕者更為減輕,罪重者更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階級內部的訴訟,後者主要指對謀反、大逆等民變的嚴厲措施。不準「奸黨」「交結近侍官員」,「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攬權、交結黨援的集權思想。
在刑法上,《大明律》淵源於《唐律》,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即所謂正刑,其他如律例內的雜犯、斬、絞、遷徙、充軍、枷號、刺字、論贖、凌遲、梟首、戮屍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為明代所創。所謂廷杖就是朱元璋開始實行的,其他大明律未規定的酷法灠刑也層出不窮。至於錦衣衛的「詔獄」殺人最慘,為害最甚。其後又有東廠、西廠、內廠相繼設立,酷刑峻法,愈演愈烈,直到明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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