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關係
《大明令》並非《大明律》。且《大明令》的頒行早於《大明律》(洪武六年)。《大明律》頒行後,
《大明令》在刑法總則上的許多條文就失去了效力,但其他部分條文依然生效。兩者之關係如《大明律令·卷四十四》所載,“令以教之於先,律以齊之於後”,“故令與律相為表里。”內容簡介
1367年朱元璋“平武昌,乃議律、令” (“律”即《吳元年律》)。而令典完成時明已建立,
因此稱為《大明令》。該令典為左丞相李善長等人編制,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正月頒布。包括《吏令》20條,《戶令》24條,《禮令》17條,《兵令》11條,《刑令》71條,《工令》2條,共145條。特色
《大明令》與唐、宋的令典有所不同,並不完全是積極性規範。因《吳元年律》沒有《名例》篇,故大量刑法總則,如“五刑”“十惡”“八議”“贖刑”“二罪具發”等條文被加入其中的《刑令》中。
歷史地位
在司法實踐中,《大明令》的許多條文直至清代還附於律後,繼續發揮效力。
在法制史研究上,《大明令》是中國唯一一部完整保留到今天的古代令典,也是中國法制史上最後一部以令為名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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