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

《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

《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性檔案,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

立法目的

《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立法通過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立法通過

為了保證北京市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以下簡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

立法經過

《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實施《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實施

●2007年11月30日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2008年起在全國率先施行。
●2011年9月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立項,《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由此啟動修訂。
●2012年4月6日到4月25日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對《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
●2012年9月
送交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一審。
●2012年11月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對草案二審。
●2012年12月27日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修訂後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於2013年4月實施。

適宜對象

食品安全食品安全

《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活動;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特色

《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針對北京特大型消費城市的特點,強化源頭管理和全程監控,防控輸入性風險,強化多部門的無縫隙監管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其中在市場準入、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農產品、餐飲、無店鋪經營上的食品安全監管,都具有“北京特色”,比如給食品小作坊發放準許證,食品攤販在劃定區域內持經營證上崗。同時以立法的形式確定了生產經營問題食品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加大違法懲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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