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小校建築設計規範》

《中國小校建築設計規範》是根據原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81)建發設字第546號通知的要求,由天津市建築設計院會同全國各有關單位共同編制的。

國家計委發布《中國小校建築設計規範》

簡介

根據原國家建委(81)建發設字第546號文的通知,由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制訂的《中國小校建築設計規範》,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中國小校建築設計規範》GBJ99—86為國家標準,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實行。本標準由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天津市建築設計院負責。出版發行由我委基本建設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編制說明

本規範是根據原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81)建發設字第546號通知的要求,由天津市建築設計院會同全國各有關單位共同編制的。

本規範在編制過程中,遵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編制組對全國各地中國小校、中等師範學校、幼兒師範學校進行了比較廣泛的調查研究,開展了必要的試驗測定工作,並廣泛徵求全國有關設計、施工、科研、大專院校等單位的意見,最後,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規範共分八章,其主要內容包括:總則,選址和總平面布局,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行政和生活服務用房,各類用房面積指標、層數、淨高和建築構造,交通與疏散,室內環境,建築設備。

鑒於本規範系初次編制,在施行過程中,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資料寄送天津市建築設計院(天津市河西區氣象台路),以便今後修訂時參考。

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總則

第1.0.1條為確保中國小、中等師範、幼兒師範的學校建築設計質量,創造適合青少年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全面發展的學校環境,特制定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城鎮、工礦區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普通中國小校、中等師範學校和幼兒師範學校的建築設計。
第1.0.3條學校建築設計應滿足教學功能要求,有利於學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學校用地。
第1.0.4條學校建築設計應根據各地區氣候和地理差異、經濟技術的發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習慣及傳統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進行設計。
第1.0.5條學校建築設計除執行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二章選址和總平面布局

第一節校址選擇

第2.1.1條學校校址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校址應選擇在陽光充足、空氣流通、場地乾燥、排水通暢、地勢較高的地段。校內應有布置運動場的場地和提供設定給水排水及供電設施的條件。
二、學校宜設在無污染的地段。學校與各類污染源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防護距離的規定。
三、學校主要教學用房的外牆面與鐵路的距離不應小於300m;與機動車流量超過每小時270輛的道路同側路邊的距離不應小於80m,當小於80m時,必須採取有效的隔聲措施。
四、學校不宜與市場、公共娛樂場所,醫院太平間等不利於學生學習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
五、校區內不得有架空高壓輸電線穿過。
六、中學服務半徑不宜大於1000m;國小服務半徑不宜大於500m。走讀小學生不應跨過城鎮幹道、公路及鐵路。有學生宿舍的學校,不受此限制。

第二節學校用地

第2.2.1條學校用地應包括建築用地、運動場地和綠化用地三部分。各部分用地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用地、運動場地、綠化用地之間有綠化帶隔離者,應劃至綠化帶邊緣;無綠化帶隔離者,應以道路中心線為界。
二、學校建築用地應包括建築占地面積、建築物周圍通道、房前屋後的零星綠地、小片課間活動場地。
三、學校運動場地應包括體育課、課間操及課外體育活動的整片運動場地。
四、學校綠化用地應包括成片綠地和室外自然科學園地。
第2.2.2條學校建築用地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校的建築容積率可根據其性質、建築用地和建築面積的多少確定。國小不宜大於0.8;中學不宜大於0.9;中師、幼師不宜大於0.7。
二、中師、幼師應有供全體學生住宿的宿舍用地。有住宿生的中學宜有部分學生住宿用地。
三、學校的腳踏車棚用地應根據城鎮交通情況決定。
四、在採暖地區,當學校建在無城鎮集中供熱的地段時,應留有鍋爐房、燃料、灰渣的堆放用地。
第2.2.3條學校運動場地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運動場地應能容納全校學生同時作課間操之用。國小每學生不宜小於2.3m²,中學每學生不宜小於3.3m²。
二、學校田徑運動場應符合表2.2.3的規定:
三、每六個班應有一個籃球場或排球場。
四、運動場地的長軸宜南北向布置,場地應為彈性地面。
五、有條件的學校宜設游泳池。
第2.2.4條學校綠化用地:中師、幼師不應小於每學生2m²;中學不應小於每學生1m²;國小不應小於每學生0.5m²。
註:
1.中學學生人數在900人以下時,宜採用250m環形跑道;學生人數在1200-1500人時,宜採用300m環形跑道。
2.直跑道每組按6條計算。
3.位於市中心區的中國小校,因用地確有困難,跑道的設定可適當減少,但國小不應小於一組60m直跑道;中學不應小於一組100m直跑道。

第三節總平面布局

第2.3.1條學校應有總平面設計,經批准後,方可進行建築設計。
第2.3.2條教學用房、教學輔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服務用房、運動場地、自然科學園地及生活區應分區明確、布局合理、聯繫方便、互不干擾。
第2.3.3條風雨操場應離開教學區、靠近室外運動場地布置。
第2.3.4條音樂教室、琴房、舞蹈教室應設在不干擾其它教學用房的位置。
第2.3.5條學校的校門不宜開向城鎮幹道或機動車流量每小時超過300輛的道路。校門處應留出一定緩衝距離。
第2.3.6條建築物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教學用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小於2h。
三、兩排教室的長邊相對時,其間距不應小於25m。教室的長邊與運動場地的間距不應小於25m。
第2.3.7條植物園地的肥料堆積發酵場及小動物飼養場不得污染水源和臨近建築物。

第三章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第一節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的組成與平面布置

第3.1.1條中國小、中師、幼師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的組成,應根據學校的類型規模、教學活動要求和條件宜分別設定下列一部分或全部教學用房及教學輔助用房:普通教室、實驗室、自然教室、美術教室、書法教室、史地教室、語言教室、微型電子計算機教室、音樂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合班教室、體育器材室、教師辦公室、圖書閱覽室、科技活動室等。
風雨操場應根據條件和情況設定。
第3.1.2條教學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單內廊的形式。
第3.1.3條教學用房的平面組合應使功能分區明確、聯繫方便和有利於疏散。

第二節普通教室

第3.2.1條教室內課桌椅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課桌椅的排距:國小不宜小於850mm,中學不宜小於900mm;縱向走道寬度均不應小550mm。課桌端部與牆面(或突出牆面的內壁柱及設備管道)的淨距離均不應小於120mm。
二、前排邊座的學生與黑板遠端形成的水平視角不應小於30°。
三、教室第一排課桌前沿與黑板的水平距離不宜小於2000mm;教室最後一排課桌後沿與黑板的水平距離:國小不宜大於8000mm,中學不宜大於8500mm。教室後部應設定不小於600mm的橫向走道。
第3.2.2條普通教室應設定黑板、講台、清潔櫃、窗簾桿、銀幕掛鈎、廣播喇叭箱,“學習園地”欄、掛衣鉤、雨具存放處。教室的前後牆應各設定一組電源插座。
第3.2.3條黑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黑板尺寸:高度不應小於1000mm,寬度:國小不宜小於3600mm,中學不宜小於4000mm。
二、黑板下沿與講台面的垂直距離:國小宜為800--900mm;中學宜為1000--1100mm。
三、黑板表面應採用耐磨和無光澤的材料。
第3.2.4條講台兩端與黑板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0mm,寬度不應小於650mm,高度宜為200mm。

第三節實驗室

第3.3.1條物理、化學實驗室可分邊講邊試實驗室、分組實驗室及演示室三種類型。生物實驗室可分顯微鏡實驗室、演示室及生物解剖實驗室三種類型。根據教學需要及學校的不同條件,這些類型的實驗室可全設或兼用。
第3.3.2條實驗桌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雙人單側化學、物理、生物實驗桌,每個學生所占的長度不宜小於600mm;實驗桌寬度不宜小600mm。
二、四人雙側物理實驗桌,每個學生所占的長度不宜小於750mm;實驗桌寬度不宜小於900mm。
三、島式化學、生物實驗桌每個學生所占的長度不宜小於600mm;實驗桌寬度不宜小於1250mm。
四、教師演示桌長不宜小於2400mm,寬不宜小於600mm。
第3.3.3條實驗室的室內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一排實驗桌的前沿與黑板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500mm,邊座的學生與黑板遠端形成的水平視角不應小於30°。
最後一排實驗桌的後沿距後牆不應小於1200mm;與黑板的水平距離不應大於11000mm。
二、兩實驗桌間的淨距離:雙人單側操作時,不應小於600mm;四人雙側操作時,不應小於1300mm;超過四人雙側操作時,不應小於1500mm。
三、中間縱向走道的淨距離:雙人單側操作時,不應小於600mm。四人雙側操作時,不應小於900mm。
四、實驗桌端部與牆面(或突出牆面的內壁柱及設備管道)的淨距離,均不應小於550mm。
第3.3.4條實驗室設施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驗室及其附屬用房應根據功能的要求設定給水排水系統、通風管道和各種電源插座。
二、實驗室內應設定黑板、講台、窗簾桿、銀幕掛鈎、掛鏡線和“學習園地”欄。
三、化學實驗室、化學準備室及生物解剖實驗室的地面應設地漏。
第3.3.5條演示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演示室宜容納一個班的學生,最多不應超過兩個班。
二、演示室應採用階梯式樓地面,設計視點應定在教師演示台面中心。每排座位的視線升高值宜為120mm。
三、演示室宜採用固定桌椅,當座椅後背帶有書寫板時,其排距不應小於850mm。每個座位寬度宜為500mm。
(II)化學實驗室
第3.3.6條化學實驗室宜設儀器室、準備室、實驗員室、藥品貯藏室等附屬用房。
第3.3.7條化學實驗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驗室宜設在一層;其窗不宜為西向或西南向布置。
二、實驗室內的排風扇應設在外牆靠地面處。風扇的中心距地面不宜小於300mm。風扇洞口靠室外的一面應設擋風措施;室內一面應設防護罩。
三、實驗室應設定帶機械排風的通風櫃,當有二個以上化學實驗室時,至少應有一間實驗室設定通風櫃。通風櫃內宜設給水排水裝置,但電源插座、照明及煤氣開關均不得設在通風櫃內。
四、實驗室內應設定一個事故急救沖洗水嘴。
五、實驗室可設定煤氣管道,並應有一定的安全措施。
(III)物理實驗室
第3.3.8條物理實驗室宜設儀器室、準備室、實驗員室等附屬用房。
第3.3.9條物理實驗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做光學實驗用的實驗室宜設遮光通風窗及暗室。內牆面宜採用深色。
二、做光學實驗用的實驗桌上宜設定局部照明。
(IV)生物實驗室
第3.3.10條生物實驗室宜設準備室、標本室、儀器室、模型室、實驗員室等附屬用房。
第3.3.11條生物實驗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驗室的窗宜為南向或東南向布置。
二、實驗室的向陽面宜設定室外陽台和寬度不小於350mm的室內窗台。
三、實驗室的顯微鏡實驗桌宜設定局部照明。
(V)附屬用房
第3.3.12條實驗室附屬用房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驗室分開設定的附屬用房的位置應靠近所屬實驗室。
二、化學實驗室附屬用房除藥品貯藏室可與準備室合併設定外,其它房間均宜分開設定。
三、化學實驗室的危險化學藥品貯藏室,除應符合防火規範要求外,尚應採取防潮、通風等措施。
四、物理實驗室附屬用房宜分開設定。
五、物理實驗室的實驗員室宜設定鉗工台。
六、生物實驗室附屬用房,除實驗員室可與儀器室或模型室合併外,其它房間均宜分開設定。
七、生物標本室宜為北向布置,並應採取防潮、降濕、隔熱、防鼠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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