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行政區

一級行政區

一級行政區行政區劃中按照管理層級直接受政權或政府管轄的行政區域,屬於相對概念。中國直屬中央政府管轄行政區稱為“省級行政區”(或國家一級行政區”、第一級地方)。

概念

中國省級行政區中國省級行政區
指行政區劃中按照管理層級直接受政權或政府管轄的行政區域,屬於相對概念。中國直屬中央政府管轄行政區稱為“省級行政區”(或國家一級行政區”、第一級地方)。

歷史演變

古代

自秦朝以來,作為國家一級行政區劃,其名稱經過演化,其主體名稱元朝“行省”,到清朝為“”,之後以“省”的形式固定下來。

秦朝時期直屬秦朝中央政府的行政區為“”,秦立國之初設立“三十六郡”;郡設守(郡守,主持民政)、尉(郡尉,主持軍事)、監(郡監,主持監察事務);郡守下設郡丞,作為郡守的副職。秦末增至40郡。

西漢實行郡國制,西漢初年設有60多個郡,至公元2年共103郡、國(封國);自西漢元封五年(前106年)始在郡之上又設了13“行部”,每個“行部”管轄若干郡(國)。但此時的行部是監察區,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行政區。郡的最高行政長官最初稱“郡守”,漢景帝時改稱“太守”。

東漢時期,全國分為14個一級行政區,即13州和1個西域都護府;州下轄郡、國。

三國時期,魏國13個一級行政區即1個司隸校尉和12州;吳國5個5州;蜀國2個州。

西晉時期,全國分為12州。

隋朝時期。隋初實行州、縣兩級制。煬帝時改州為郡。

唐朝時期。唐貞觀元年(627年),太宗分天下為10道;唐開元二十一年(733年),又分天下為15道,即將山南道、江南道各分為東、西道,又增設了京畿道、都畿道和黔中道。 唐玄宗天寶年間,在邊境設十節度使。

唐高祖武德八年(625年)以後,在室韋部(黑龍江上、中游和額爾古納河兩岸)設定行政機腹,任命室韋部首領為都督等官職。

唐玄宗開元元年(713年)在粟末地區(松花江上游_設定忽汗州,任命粟末首領大祚榮為州都督,並封他為左驍衛大將軍、渤海郡王。此後,粟末即專稱渤海。

唐開元十年(722年),封黑水(黑江龍中下游地區)首領倪屬利稽為勃利州刺史。勃利州治所在烏蘇里江口東岸的伯力(今俄羅斯哈巴羅夫斯克)。

唐開元十三年(725年),在黑水地區設定黑水軍。次年,又以其最大部落為黑水都督府,其餘各部為隸屬於都督府的州。都督府轄地包括黑龍江中下游兩岸,北抵小海(今鄂霍次克海)。

唐武后長安二年(702年)設定安西部護府,轄地包括天山南路和帕米爾以西地區。

唐太宗貞觀十四年(640年)置北庭都護府,轄地包括天山北路和巴爾喀什湖以西至雷翥海(今中亞鹹海)的廣大地區。

宋朝時期。北宋分全國行政為二十四路,軍事為三十一路;南宋分全國為十七路。路下轄府、州、軍、監、縣。 遼朝的一級行政區分為5道,道下設府、州、軍、城4種政區。

金朝劃分為十九路。

元朝共設12個行省(1箇中書省和11個行中書省)取代路成為第一級政區,另置其他行省和直屬宣政院或朝廷直接管轄(不屬行省)的其他地方。

明朝設16行省(2個直隸和14個承宣布政使司),另外有主要7個附屬國。

清朝分為十八省(布政使司)、五個將軍轄區、兩個辦事大臣轄區共二十五個一級行政區域,另設內蒙古等旗盟即內蒙古六盟、套西二旗和察哈爾八旗。

中華民國時期

中華民國建立以後,初期承襲清朝舊制,設有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雲南、貴州、廣東、廣西、福建、浙江、山東、山西、河南、河北、陝西、甘肅、新疆、遼寧、吉林、黑龍江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國民政府又將它們和寧夏、青海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外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抗戰” 利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台灣成為35行省之一。並將海南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關於外蒙古問題。中華民國於1946年承認外蒙古獨立,因此1947年制定中華民國憲法時的固有領土並不包括外蒙古,以換取蘇聯在1945年8月出兵中國東北消滅日本關東軍;1955年中華民國政府重新認為外蒙古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直到2002年正式承認蒙古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並在一些相關的行政法令中要求將與蒙古間的邊界以國界標示。中華民國憲法認為中華民國應依其固有之疆域劃定領土範圍(第4條),但憲法全文中從未明確說明中華民國領土的具體範圍,不過到目前為止其中某些提及到蒙古的條文尚未完全修正,因此仍存在像是“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第119條)這般,間接意指蒙古是中華民國疆界範圍內一部份的條文,形成一種實務上已經承認蒙古的獨立,但根本法源尚未適時修正的矛盾現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行政區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中共政權建立之初的1949年至1953年全境劃分為六個大區(大行政區),1954年以後撤銷大區,大區實際上屬於軍事政區為主。1949年六個大區下轄50個“省級行政區”,即30省、1自治區(內蒙古)、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西藏)、1地區(昌都地區);到1953年分六個大區和西藏、內蒙古,總計30省、1自治區、14直轄市、1地方、1地區。1954年調整為31個省級行政區即25省、1自治區(內蒙古)、3直轄市(北京、上海、天津)、1地方(西藏)、1地區(昌都地區)。1965年全國調整為29個“省級行政區”即22省、5自治區、2直轄市,之後省級行政區一直基本穩定。

1967年天津自河北省分立,恢復成立天津直轄市。

1988年撤銷廣東省管轄的海南行政區,設立海南省。

1997年重慶從四川分立,恢復設立重慶直轄市。

1997年,香港脫離英國殖民統治,中國恢復香港的主權,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1999年,澳門脫離葡萄牙殖民統治,中國恢復澳門主權,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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