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國制

郡國制,又稱郡國並行制,是指郡縣制和封國制(分封制)並同實行的行政區劃制度。始於西漢,漢武帝時廢除。

基本定義

郡國制是指郡縣制和封國制(分封制)並同實行的行政區劃制度。始於西漢,為了促進國家統一,及皇權的統一。

漢代郡國制

漢朝承襲了秦朝“郡縣制”這種行政區劃管理制度,與秦行政區劃不同的是,在推行“郡縣制”的同時又推行封國制,封國包括王國和侯國,這種兩種並行制又稱“郡國制”,兩漢時期雖郡國並行,但仍以“郡縣制”為主。漢朝初期,劉邦面對拼湊起來的諸侯勢力和亡秦後的六國背景,首要任務是:勉力維持穩定局面,剷除異姓諸侯王,以分封子弟的方式,調和異姓諸侯王與郡國制的兩極偏差,劉邦與項羽相爭時,先後分封七個異姓王。稱帝後,又分封同姓九王,使後來中央政府及封國之間的對立,延續了很長的時間。漢初恢復封建制,同時又施行郡縣制,使郡國雜處,以相牽制,對維護中央集權和國家統一起到積極作用。

推恩令與郡國制

元朔二年( 前127),主父偃上書武帝,建議令諸侯推私恩分封子弟為列侯。這樣,名義是上施德惠,實際上是剖分其國以削弱諸侯王的勢力。這一建議既迎合了武帝鞏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需要,又避免激起諸侯王武裝反抗的可能,因此立即為武帝所採納。同年春正月,武帝頒布推恩令。推恩令下達後,諸侯王的支庶多得以受封為列侯,不少王國也先後分為若乾侯國。按照漢制,侯國隸屬於郡,地位與縣相當。因此,王國析為侯國,就是王國的縮小和朝廷直轄土地的擴大。這樣,漢朝廷不行黜陟,而藩國自析。其後,王國轄地僅有數縣,徹底解決王國問題。

漢以後的郡國制

中國歷史上自三國開始直至最後一個王朝清朝,各個時期國家行政區劃管理上不同程度實行了“封建制度”,但分封不是主體;各個朝代政權穩定以後,封國與侯國實際成了行政區劃體系之一,或形式上分封;即使存在軍閥割據政權,大多數情況下,要領受中原王朝的冊封,如五代十國時期十國之一的楚國之國王馬殷,儘管於907年建國,仍舊於927年(天成二年)接受中原王朝後唐冊封為“楚王”。
此制度一直延續到清,雖然到後來分封制以無實際封地,但卻因為政治的需求被保留。直至共和方結束。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