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

印發通知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長政發〔2010〕3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長沙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一月三十一日

正文內容

長沙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城鄉低收入家庭社會救助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城鄉低收入標準的居民家庭。
第三條 市民政局負責全市城鄉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區、縣(市)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城鄉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體工作。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根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委託,可以承擔城鄉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各級發改、價格、財政、統計、公安、勞動與社會保障、房產、建設、住房公積金、金融、證券、稅務、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提供申請人家庭成員相關信息,協助民政部門做好城鄉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每年應在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城鄉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六條 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動態管理。
(二)低收入標準與低保標準聯動。
(三)針對專項救助進行。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七條 城鄉低收入標準為城鄉低保標準的2倍。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城鄉低收入標準的家庭,均有申請認定為低收入家庭並依據有關專項救助制度的規定申請相應社會救助的權利。
第八條 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並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員: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且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與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五)其他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
第九條 未成年人、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人與撫養、扶養義務人未共同生活的,視同為共同生活。
在讀的大中專學生,戶口已遷出但仍由其家庭供養的,視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第十條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具體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福利及其他勞動服務所得的報酬。
(二)經營性淨收入:從事生產經營所獲得的全部營業收入、銷售收入扣除經營性支出後的淨收入。
(三)財產性收入: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存款利息、有價證券股息紅利、保險受益、其他投資收入、智慧財產權收入、財產出售收入(含房屋拆遷補償收入)、其他財產性收入。
(四)轉移性收入:養老金或離退休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費、賠償收入、捐贈收入、遺產收入、贍養(扶養、撫養)收入、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性安置費和經濟補償金。
(五)縣級(含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確認的其他應計入的收入。
第十一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給予的獎金和特殊津貼,省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建國前入黨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老黨員生活補貼。
(二)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補償費。
(三)政府、社會和學校給予貧困在校生的助學金、獎學金和生活補貼。
(四)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人輔助器具費,因工(公)死亡人員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人身傷害賠償金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六)從業人員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或個人自繳的基本社會保險費(扣除社會保險費補貼部分)。
(七)企業職工因企業改制所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
(八)征地拆遷補償費中用於購買(或重建)住房、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的部分。
(九)與孫子女、外孫子女共同生活的離退休人員所領取的養老金(離退休金)中等於或小於低保標準的兩倍的部分。
(十)計畫生育獎勵扶助金。
(十一)百歲老人長壽保健金。
第十二條 對工資性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對在職職工收入的核定,由職工所在單位出具職工收入證明,單位主要領導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認定;其中月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認定。工資通過銀行發放的,還需提供銀行工資存摺。
對兼職收入等其他勞動收入,由個人誠信申報,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村)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所從事的社會勞動情況評估確定。
第十三條 對經營性淨收入,由個體經營、私營企業者誠信申報,社區(村)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過相關職能部門調查評估確定。
第十四條 對財產性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紅利收入、保險受益和其他投資受益,由申請人家庭誠信申報,社區(村)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評估確定。
(二)智慧財產權收入、出租和出售房屋等資產的收入,按照租賃、買賣等契約核定收入,契約價款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由社區(村)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評估確定。征地拆遷補償收入和勞動力安置補償費憑拆遷協定及補償金領取證明予以認定。
第十五條 對轉移性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養老金和離退休金。憑本人養老金和離退休金領取存摺予以認定。
(二)基本生活費和失業保險金。通過銀行發放的,憑領取存摺予以認定;未通過銀行發放的,由區、縣(市)勞動部門或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站出具證明,單位主要領導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認定。
(三)遺屬補助費。通過銀行發放的,憑領取存摺予以認定;未通過銀行發放的,憑單位開具的遺屬補助費證明予以認定。
(四)賠償收入、捐贈收入、遺產收入。憑人民法院調解書、判決書、協定、公證書等證明檔案予以認定。
(五)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安置費。憑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契約證明檔案以及領取證明資料予以認定。
(六)贍(扶、撫)養收入。有協定、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定、裁決或判決的數額予以認定;沒有協定、裁決或判決的,有贍(扶、撫)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1.5倍以下的,視為無贍(扶、撫)養能力;家庭人均月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1.5倍以上的,贍(扶、撫)養費按超過部分除以應贍(扶、撫)養人數的得數予以認定。
(七)提取住房公積金。憑公積金支取憑證予以認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一)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提供有關證件、證明,或證件、證明提供不齊全的。
(二)不配合或不授權工作人員依法進行調查,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財產,提供虛假證明,或故意放棄、轉移生活權益和財產的。
(三)家庭擁有或使用機動車輛(殘疾人專用車、機車除外),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在義務教育期間進入私立高收費學校就讀,家庭成員自費出國旅遊等,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支出明顯高於低收入家庭標準的。
(四)提出申請前三年內非拆遷原因購買商品房(不含保障性住房),或者豪華裝修住房且無突發困難的。
(五)調查期內家庭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票等金融資產人均超過低收入標準15倍的。
(六)失業家庭成員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而不進行失業登記,或經就業服務機構3次介紹就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就業後無正當理由放棄就業的。
(七)拋荒責任田(土)的。
(八)因賭博、吸毒行為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未改正的。
(九)暫住人口、流動人口、外地來長就讀的在校學生。
(十)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十七條 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結合專項救助進行。城鄉居民家庭在申請城鄉低保之外的其他社會救助時,由戶主通過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認定為低收入家庭的書面申請。同一區、縣(市)範圍內人戶分離的,向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申請住房保障的家庭,應先行取得住房困難資格方可向民政部門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第十八條 與社會救助無直接關係的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民政部門可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戶主在提交書面申請時,應當提供戶口簿、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家庭成員收入證明、財產證明、申請其他專項社會救助的憑據,如實填寫《長沙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財產申報表》,並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提供戶主出具的人戶分離的情況說明和居住地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在當地的房屋、收入證明。
(二)自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的憑證。
(三)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提供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收入證明或贍養、扶養、撫養協定或有關法律文書。
(四)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提供殘疾證。
(五)家庭成員中有重病的,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
(六)家庭成員中有16周歲以上全日制在讀學生的,提供在讀證明。
(七)從事農業生產的家庭,提供土地(山林、水塘)等生產資料承包或者租賃契約,以及由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農業收入評估證明。
(八)其他必需的有關證明。
第二十條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在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時,應當告知申請人相關事項,對申請人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驗,確認其真實有效和完備的,應及時受理並予以登記,發給《長沙市低收入家庭誠信承諾書》、《長沙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財產申報表》和《長沙市低收入家庭申請審批表》。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人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民主評議,並將評議結果在申請人所在社區(村)張榜公示。公示3日後無異議的,簽出推薦意見並將相關資料報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報送的審批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在所在社區(村)張榜公示。公示3日後無異議的,報區、縣(市)民政局審批。
第二十二條 區、縣(市)民政局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審批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由申請人所在社區(村)張榜公示。公示3日後無異議的,出具《長沙市低收入家庭核定證明》,並在7個工作日內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縣(市)民政局對經評議、審核、審批確認為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區、縣(市)民政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書面審查、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近6個月的收入和財產情況、支出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個人、單位、組織應當積極配合,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申請對象應該授權民政部門依法展開相關調查。
第二十五條 區、縣(市)民政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請家庭成員的收入和財產進行查詢。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勞動保障(社會保險)、房產、住房公積金、民政、金融、證券、工商、稅務等職能部門和機構應當如實提供下列與申請對象有關的信息,並出具書面證明材料:
(一)就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領取社會保險金的情況。
(二)住房公積金繳納和使用的情況。
(三)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註冊登記、生產經營情況。
(四)個人、個體工商戶以及企業的納稅情況。
(五)房產擁有、房產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情況。
(六)車輛擁有的情況。
(七)享受有關社會救助、優待撫恤的情況。
(八)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等情況。
(九)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情況。
要加強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信息化建設,上述各職能部門要與低收入核定工作機構實現網路對接、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條 區、縣(市)民政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息調取等核對工作時,應當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員,並出示相關證件。
第二十七條 區、縣(市)民政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核對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對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核對工作無關的組織或者個人泄露。
第二十八條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認定為低收入家庭,不再進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
第二十九條 《長沙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證明》由市民政局監製,區、縣(市)民政局核發,有效期為1年,1年期滿需重新認定。
第三十條 區、縣(市)民政局應當以戶為單位建立低收入家庭檔案,並將低收入家庭情況及其享受有關社會救助的情況及時登記歸檔。
教育、衛生、建設、房產、勞動保障、司法、工商、稅務、公用事業、工會、殘聯等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將對低收入家庭的救助情況提供給區、縣(市)民政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區、縣(市)民政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舉報箱或舉報電話,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申請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家庭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相關待遇的,由區、縣(市)民政局取消已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證明或宣布作廢,由具體實施相關社會救助的部門追繳已發放的救助資金或實物,並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省市信用信息徵信系統基礎資料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申請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員的相關情況,或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區、縣(市)民政局提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並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省市信用信息徵信系統基礎資料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第三十三條 任何人都有義務配合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無理取鬧,侮辱、毆打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人員,或阻礙審批管理工作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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