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居民家庭。低收入家庭的認定,主要是作為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請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兩限房等保障的依據,以後將有望擴大到社會救助等其他保障領域。低收入家庭的出現與存在並不是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夠高,而是高收入的工作或條件與那些家庭存在相當的距離。如果我國實行高低經濟家庭互助政策,我國會很快減少低收入家庭的數量,從而減少國家與社會的包袱。

基本信息

概述

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

家庭成員總收入達不到當地政府所規定的叫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繼養關係並共同生活的人員,居民須有當地正式戶口。低收入人群主要指城市的無業、無勞動能力以及企業失業下崗人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職工家庭可直接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複進行家庭收入核定。

低收入家庭的出現與存在並不是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夠高,而是高收入的工作或條件與那些家庭存在相當的距離。

認定標準

低收入標準的設定

低收入標準的設定,目前沒有全國統一的規定,從全國來看,大致有:

1、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率設定。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月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確定。

2、參照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設定。如長沙市低收入家庭具體標準為當地、當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

3、按家庭比例確定,如《江蘇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規定,各地確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原則上要覆蓋20%以上的城市家庭。

4、多項指標綜合考慮。如《河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規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的確定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統籌考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會救助的關係,以滿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為原則,按照不同救助項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確定。

低收入家庭收入指標

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範圍是否“低收入”,具體要看家庭收入,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純收入和財產

家庭可支配收入

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純收入是指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當月前連續12個月內擁有的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或者純收入。

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既包括工資性收入,也包括經營淨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及其他可支配收入。

家庭財產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產和實物財產等內容。主要包括現金、存款及有價證券、機動車輛、房屋等。 家庭成員按照國家規定獲得的優待撫恤金、計畫生育獎勵與扶助金、教育獎(助)學金、寄宿生生活費補助以及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等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低收入標準的調整時間

一般各地規定,低收入標準實行定期調整,每年公布一次。

申請條件

申請流程

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

只有當申請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會救助時,城市居民家庭才能提出家庭收入核對申請。在申請時應當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狀況的證明材料,並以書面形式一併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狀況的申請。與社會救助無直接關係的居民家庭收入核對申請,民政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可不予受理。

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身份證及複印件;

3、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4、婚姻狀況證明;

5、家庭成員關係證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出具的家庭真實收入證明。

相關規定

瞞報處罰

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

如果申請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將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證明,並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同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如果不如實提供申請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員的有關情況,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也將由民政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並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審核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審核收入

“北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和《北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指導意見(試行)》通過市政府審批,明確將低保(申請)家庭持有的各種貨幣、實物財產,均納入低保資格認定標準及審核內容。

其中,股票商業保險等有價證券和住房、汽車等,都是規定受審核財產。同時,家庭收入的概念也得到細化,明確除工資收入外,彩票和保險收益、稿費、個體經營所得、住房公積金等均為審核收入。

“一票”否決

申請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

擁有私家轎車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兩年內購置或者豪華裝修住房的(因拆遷或者棚戶區改造購置經濟適用房的除外);家庭成員在高收費非公辦幼稚園入托,在中國小自費擇校就讀,屬非國家統招生自費在高額收費的高校或者系、專業就學的;家庭成員中有自費出國留學、勞務的;因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的;不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贍養、撫養和扶養義務的;有為獲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故意拆分戶口、合併戶口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經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公示流程

依照相關的規定,低收入家庭的申請將過“審核關”、“公示關”。

1、首先由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戶主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經辦機構,並填寫權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財產查詢授書。

2、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經辦機構接到申請後,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及授權書,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的收入情況、財產及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定,符合條件的,填寫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並在申請人家庭所在社區公示15日。

3、民政部門核查中心接到經辦機構報送的材料後,要對每一個申請家庭進行入戶覆核,對符合條件的簽屬意見後報主管民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經辦機構重新審核。

4、民政部門接到核查中心的同意意見後,合格申請人名單要在其所在社區公示7日,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予以審批,並出具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取得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的家庭,其戶主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應當登記在當地政府網站上進行長期公示。

5、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審核、覆核、審批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申請證明材料不齊全的除外)。申請材料由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戶主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經辦機構,並填寫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財產查詢授權書。

其他

7項資金可不計入家庭收入,這7項資金包括:

1、政府頒發的對特殊貢獻人員的獎勵金等;

2、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及護理費;

3、政府和社會給予貧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補貼和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貸款等;

4、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濟金;

5、因工(公)負傷職工的護理費及死亡職工親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6、按規定由單位及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7、經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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