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實施細則

縣(市)區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具體申報和審核工作。 縣(市)區民政局根據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的變動情況,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證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工作,根據《黑龍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市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城市常住戶口居民家庭。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並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三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市、縣(市)區民政局負責認定管理工作。
縣(市)區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具體申報和審核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承擔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實的具體服務工作。
第四條 各級財政、發展改革、物價、公安、勞動保障、建設、金融、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各地要加強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機構人員建設,落實必要的工作人員、辦公設備和經費。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增加1—2名低收入家庭認定具體工作人員。
第二章 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
第六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按照高於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於同期社會平均工資標準,統籌考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住房保障、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救助的關係,以滿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為原則,市政府每年根據不同救助項目需求和家庭支出能力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家庭收入認定
第七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兩個方面。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工薪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房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包括工資以及兼職、兼業收入和從事各種技藝、各項勞動服務所得的報酬。
(二)經營性淨收入:指個體、私營業主等在工商登記機關取得營業執照,合法經營所得的收入,扣除從事生產和非生產經營費用支出、繳納稅款等,可直接用於生產性、非生產性建設投資、生活消費和積蓄的收入。
(三)財產性收入:投資收入,包括銀行存款利息、有價證券股息紅利、保險受益和其他投資受益。出租房屋等財產收入,包括家庭擁有的產權房屋、車輛、土地等資產出租產生的收入。出售財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因建設征地領取一次性補償金和安置費、拆遷安置房屋貨幣補償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借貸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儲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儲蓄性保險本金、兌售有價證券、收回投資本金和其他借貸收入。
(四)轉移性收入:主要包括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費、賠償收入、因勞動契約終止(包括解除)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贍養費、撫(扶)養費、提取住房公積金、接受饋贈收入、繼承收入等。
(五)經認定應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性收入。
第八條 家庭成員按照國家規定獲得的優待撫恤金,計畫生育獎勵與扶助金,教育獎(助)學金,寄宿生生活費補助,醫療救助金,因公負傷、死亡人員的治療費、護理費,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九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複進行家庭收入認定。
第四章 認定程式
第十條 申請認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狀況的證明材料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社區對每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張榜公示,進行民主評議,接受民眾監督,無異議的,填寫《伊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在15個工作日內,連同其他證明材料一併報街道辦事處(鄉鎮)。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對證明材料認真審核,並將申請名單再次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經初審無異議的,在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市)區民政局。對初審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縣(市)區民政局接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上報的低收入家庭申請材料後,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複審。複審合格的予以審批,並出具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證明。複審不合格的,退回報送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縣(市)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以及社區居委會應當通過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至少最近6個月的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和社區居委會需成立低收入家庭調查評估小組,負責對申請家庭進行調查核實,對低收入家庭資格進行評估認定,調查民眾反映的問題。調查評估小組由5—7人組成。
第十六條 經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縣(市)區民政局以及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可以對家庭成員的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查詢。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勞動保障(社會保險)、建設(房管)、金融、工商、稅務、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財產的變動情況。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並將申報及核實情況及時報送縣(市)區民政局。
縣(市)區民政局根據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的變動情況,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證明。不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資格的,及時反饋給同級有關專項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縣(市)區民政局以及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需設立舉報箱或舉報電話,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縣(市)區民政局以及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需按戶建立收入審核檔案,並將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等變動情況,以及享受專項社會救助情況,及時記入檔案。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應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審核管理信息系統,有效利用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勞動保障(社會保險)、建設、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及有關機構的數據,實現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對和核查,建立科學、高效的收入審核管理信息平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城市家庭收入審核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縣(市)區民政局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證明,並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區居委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申請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員的有關情況,或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市)區民政局提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並記入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區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10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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