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內閣制

責任內閣制

責任內閣制是資本主義國家的一種政府組織形式,內閣一般由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或幾個政黨聯盟的領袖人物組成,其首腦稱總理或首相,閣員叫部長或大臣。內閣(cabinet)一詞來源於法語,有“內室”、“密室”之意。內閣作為政府機構始於英國,它是由英國國王的最高諮詢機關(樞密院外交委員會)演變而來。該詞後來被其他國家採用,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名稱和組織形式。屬於這類政體的國家有英國、日本、義大利、德國、希臘、印度、新加坡等國家。

基本定義

內閣制。內閣制是資本主義國家的一種政府組織形式,內閣一般由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或幾個政黨聯盟的領袖人物組成,其首腦稱總理或首相,閣員叫部長或大臣。內閣(cabinet)一詞來源於法語,有“內室”、“密室”之意。內閣作為政府機構始於英國,它是由英國國王的最高諮詢機關(樞密院外交委員會)演變而來。該詞後來被其他國家採用,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名稱和組織形式。

責任內閣制責任內閣制

中國明朝內閣制起源內閣制是在明朝永樂時期建立的。 公元1402年,明成祖永樂皇帝為了鞏固權力,做出兩個重大決定,一是把首都遷到自己的勢力範圍北京;二是成立內閣制,這樣,一個國事諮詢機構正式建立了。 大明永樂帝雖有洪武帝一樣獨攬大權的雄才偉略,但一次又一次的御駕親征讓他不能真正意義上地總攬政事,於是一個幫助皇帝的“助手”機構——內閣制就應運而生。

組成介紹

權力組成

明朝內閣制 明成祖成立內閣以後,把原來宰相擁有的決策權牢牢把持在自己手中,議政權分給內閣,行政權分給六部。地方上分三司,分管司法、軍事、行政,直接對六部負責。 在皇帝的掌控之下,內閣與六部各司其職,國家最高行政命令從紫禁城發出,通過全國1936處驛站,全長143700公里的驛道,層層下發到帝國的每一個角落。 後來,大明宣宗朝時期形成了更為完善的政務流程:全國大大小小的奏章,甚至老百姓給皇帝提出的建議,都由通政使司匯總,司禮監呈報皇帝過目,再交到內閣,內閣負責草擬處理意見,再由司禮監把意見呈報皇上批准,最後由六科校對下發。票擬與批紅 內閣大臣的建議是寫在一張紙上,貼在奏章上面,這叫做“票擬”。而皇帝用紅字做批示,稱為“批紅”(或叫“朱批”)。按照規定,皇帝僅僅批寫幾本,大多數的“批紅”由司禮監的太監按照皇帝的意思代筆。國外內閣制 內閣總理或首相由議會的多數黨產生,對議會而非對總統負責;國務員受參議院彈劾後,臨時總統應免其職,但得交參議院複議一次;總理對總統要辦的事項如不同意,可以駁回;總統頒布命令須由內閣總理副署才能生效。內閣既參與立法,又負責行政,實際控制著下院立法程式,控制著下院及其決策權,宣布提前大選權等,實際上使議會和君主都從屬於自己,從而操控著立法權。內閣首腦擁有決定性發言權:是政府首腦,掌握國家的行政大權,同時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是事實上的國家最高領導人(擁有大臣與主教的提名權,高級文官的任免權,內閣會議的主持權,政策決策權)。內閣大臣與首相在政治上共進退,內閣制與首相相輔相成,內閣首腦(首相或者總理)是下議院多數黨的領袖。

成員來源

殿閣年夜學士,作為隨從參謀,贊助他處置繁多的┞服務。這些年夜學士很少能參決政事,統統年夜事仍由明太祖親身主持。明成祖在位時,提拔翰林院官員作為殿閣年夜學士,進值宮內的文淵閣,陪侍天子,並開端介入秘密事件的決議計畫,“內閣”由此湧現。明宣宗時,內閣年夜學士有了替天子草擬批答年夜內閣制是以議會為基礎而形成的 內閣的首腦由議會中通過選舉而產生的議員中占多數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內閣的成員由內閣的首腦從與其政見相近的議員中挑選,或由參加內閣的各黨派協調分配名額產生,然後提請國家元首任命。

權力介紹

1、國家元首不論是世襲君主或選舉產生的總統,不擔負實際政治責任。一切政治上的政策與行為均由內閣負責,元首隻是名義上的國家領袖。2、內閣對議會負責,代表國家執行些禮儀上的活動,並無實際權力。國家實際權力在內閣,由內閣代表國家元首向議會負責。國家元首頒布法律、法令和發布文告都必須由內閣首腦或有關閣員簽署。內閣向議會負責,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如議會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內閣就只有向國家元首提出總辭職,由國家元首任命新的首腦重組內閣,或者是由內閣提議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進行議會大選,然後,根據大選結果組織內閣。內閣總攬國家政務,其首腦有權任命所有政府高級官員,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對內、對外的一切重大方針與政策。

實行國家

由於內閣制政府是以向議會負責為特徵,故亦稱之為責任內閣制或議會內閣制。屬於這類政體的國家有英國、日本、義大利、德國、希臘、印度、新加坡等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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