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制

是指在責任內閣制國家,內閣全體向議會(下院)負“連帶責任”的制度。 第二、內閣是集體的決策機構,內閣成員彼此應互相負責,對做出的決定必須採取一致行動。 第三、內閣對國家元首的行政行為負責。

簡介

連帶責任制 是指在責任內閣制國家,內閣全體向議會(下院)負“連帶責任”的制度。

三個方面

這種“責任”通常表現在3個方面:
第一、當政府決策失誤,內閣全體共同承擔政治責任;如果議會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內閣應總辭職,或提請國家元首下令解散議會、提前大選,由新選出的議會決定內閣的去留。
第二、內閣是集體的決策機構,內閣成員彼此應互相負責,對做出的決定必須採取一致行動。
第三、內閣對國家元首的行政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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