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議會君主制

英國議會君主制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確立的君主立憲政體大大削弱了國王的權力,議會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國家的權力,這種政治體制雖然有其歷史局限性,但它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制度,使得英國走上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它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歷史的一大進步。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這一制度的確立和不斷完善,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建立新的制度,也有著巨大影響。

英國議會君主制

正文

1688年政變(見光榮革命)後在英國建立起來的國家政體,也稱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立憲君主制,屬資產階級民主制政體類型。
議會君主制政體的形成 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無視《大憲章》,指定親信取代具有否決權的15人會議。國王同貴族之間以及貴族內部出現紛爭,以S.de孟福爾為首的貴族反對派在內戰中獲勝,他於1265年在威斯敏斯特宮召集會議,出席的除循慣例有僧俗貴族外,還有每郡2名騎士代表、每大城鎮2名市民代表,史稱“孟福爾議會”(見金雀花王朝)。一般認為這是英國議會的開端。1295年,愛德華一世(1272~1307在位)為籌集戰費又召集議會。其成分同前一次議會,約有400餘名議員出席。此後議會仿此例經常召開,這次議會有"模範議會"之稱。由於貴族議員和市民、騎士議員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經常不在一起開會。從14世紀以後,議會逐漸區分為上、下兩院。以後,下院權力不斷擴大,到15世紀末,已有提出財政議案權和法律議案權。但總的說來,中世紀時期的議會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為封建統治階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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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鐸王朝後期,代表封建勢力的國王同代表資產階級、新貴族利益的議會之間的矛盾進一步尖銳化。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斯圖亞特王朝鬥爭的政治中心。1688年的“光榮革命”推翻復辟的斯圖亞特王朝,迎立信奉新教的荷蘭執政威廉和瑪麗同時登位。威廉三世和瑪麗二世於1689年召集議會,通過《權利法案》。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從法律上確認“議會主權”原則,給王權以很大限制。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廢除法律或中止法律之實施。並規定,國王必須是信奉英國國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專制君主為受憲法約束的立憲君主所取代。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政體初步確立。
立憲君主 立憲君主是名義上的世襲國家元首。就法律地位而論,英王擁有許多重要權力,如任免首相、政府大臣、法官,召集和解散議會,批准和公布法律,統帥軍隊、宣戰和媾和等,英王還是大英國協的元首。大英國協國家的公民都是英王的臣民。現在位女王的頭銜全稱“天佑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她的其他領土及領地的女王、大英國協元首、基督教護教者伊莉莎白二世”就表明英王的權力。但實際上,立憲君主只是統而不治的虛君。在18世紀時,國王還能運用手中的實權,恩賜官職,籠絡保王勢力,以後,王權逐漸削弱。到19世紀中葉維多利亞女王在位期間,王權大大衰落。法律賦予英王的權力,實際上都是通過議會和內閣去行使,王權成為象徵性的。雖然如此,英王仍是資產階級國家政權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作為國家的象徵,英王可以在維護國家團結、調解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等方面發揮作用,或就內政、外交問題提供可資參考的意見;在特殊情況下,也還可以行使憲法賦予的某些權力。
議會 議會君主制政體的權力重心在議會。英國議會實行兩院制,上院議員不經選舉,由各類貴族組成,故上院也叫貴族院。上院議員有1156人(1980)。下院選舉產生,貴族不得競選下院議員。下院任期5年,屆滿全部改選。下院有議員635人(1980)。在1832年改革以前,議會選舉制度十分混亂。從中世紀延續下來的一套舊選舉制度沒有改造,議會為一小撮貴族寡頭操縱,議員或是由控制選區的特權人物指派、贈送,或是靠恫嚇或賄賂選民當選,完全不是民主選舉。1832年進行了第1次全國規模的議會改革,調整了選區,取消一部分貴族操縱的“衰敗選區”,補充或分配給新興工業城市以議員席位;整頓了選舉的財產資格。使工業資產階級的代表得以進入議會。1867、1884年又一再降低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1872年,議會通過秘密投票法,使選民能夠自由表達個人意志;1883年通過取締選舉舞弊法;1885年,在英國歷史上第 1次確定按人口分配議席的原則。通過19世紀中期議會這一系列的改革,資產階級爭得政治統治權,打擊並排擠王權和貴族對議會的控制,使議會下院成為表達資產階級意志的最高權力機構,促進了議會民主。20世紀以來,選舉權不斷擴大。1969年《人民代表製法》規定,凡年滿18歲以上沒有被法律剝奪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享有平等選舉權。又規定,年滿21歲以上的英國男女臣民(除法律規定的少數例外),經所在選區兩名選民提名、 8名選民同意者,可登記為候選人。候選人名單,一般由參加競選的各黨派提出。
議會的主要職權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主要由下院行使。立法的程式一般是提出議案、議會辯論、經三讀通過、送交另一院通過,最後呈英王批准頒布。英王批准只是一種形式,從18世紀初葉以來,英王從未行使過否決權。議會的財政權由下院行使,實際上議會對財政起不了監督作用,財政大權為內閣一手把持。議會對行政的監督權可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議員有權對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質問;有權對政府的政策進行辯論;批准或否決政府締結的條約;最後,議會有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這是對政府監督的最重要手段。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責任內閣制的原則,內閣必須辭職,或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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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君主制所確定的議會至上原則,在19世紀中期確曾一度成為政治生活的現實。從19世紀末葉以來,隨英國政治制度漸趨保守,議會在國家機構中的實際地位和作用下降。國家權力的重心逐漸轉移到內閣和首相手中。
內閣 中央政府及其核心內閣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內閣由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議會大選後,國王任命議會多數黨領袖為首相併授權由他組閣,批准他提出的內閣成員名單。內閣大臣須由議員充任。
英國的內閣最早是由中世紀後期的樞密院外交委員會演化而來。該委員會在那時已有內閣之稱,但性質是封建君主的諮詢機構。1694年,威廉三世(1689~1702在位)從支持他的輝格黨中任命樞密院成員,組成輝格黨內閣。但當時輝格黨在議會中並不占多數。1714年,喬治一世(1714~1727在位)即位,因不通英語,逐漸不出席內閣會議。1721年,下院多數黨輝格黨領袖、內閣首席大臣兼財政大臣R.沃波爾取代國王而成為內閣首腦。沃波爾內閣是英國第1屆正規內閣。但“內閣”一詞,直到1900年才見於官方正式檔案,而首相直到1905年才開始接受國王的委任狀。1937年的《國王大臣法》才使內閣的名稱和首相的職位有了成文的法律根據。1742年,沃波爾因失去議會的支持而辭職,他這一行為開創了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時必須辭職的先例。1784年,W.皮特(小)首相遭到議會下院反對時,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獲勝後乃繼續任職。他的作法也成為慣例。到19世紀中期,議會、內閣的職能和制度進一步完善,責任內閣制最後形成。
責任內閣制要求內閣對議會負責,接受議會監督。但在現實生活中,內閣對議會負責的原則往往變成內閣對議會、主要是對下院的控制。在英國的政體中,立法權和行政權並不分立,議會下院是最高立法機關,但立法的實權操在內閣手中。實際上,絕大多數議案來自內閣,並總是在議會優先討論,得到通過。這樣,內閣既參與立法,又負責行政,實際上使議會和君主都從屬於自己。
首相 內閣是政府的領導核心,其中心人物是內閣首相。按慣例首相兼任內閣首席財政大臣。在內閣出現早期,首相多由貴族議員出任,後來是下院議員任首相者居多。近百年來,首相只來自下院已成慣例。首相既是行政首腦,又是議會多數黨領袖,他集行政和立法大權於一身,控制著國家的統治大權。1979年起,保守黨執政,M.H.柴契爾夫人任首相。
參考書目
 W.I.Jennings, Parliament, 2nd e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England, 1957.
 J.S. 密爾著,汪琯譯.《代議制政府》,商務印書館,北京,1982。(J.S. Mill,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London,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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