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憲章》

《大憲章》

《大憲章》(拉丁文Magna Carta, 英文Great Charter)是英國於1215年訂立的憲法,用來限制英國國王(主要是當時的約翰)的絕對權力。訂立大憲章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教皇、英王約翰及封建貴族對皇室權力出現不同的意見。大憲章要求皇室放棄部分權力,及尊重司法過程,接受王權受法律的限制。大憲章是英國在建立憲法政治這長遠歷史過程的開始。

《大憲章》

正文

1215年6月15日(一說19日),英王約翰被迫簽署的檔案。亦稱自由大憲章。其宗旨為保障封建貴族的政治獨立與經濟權益,不利於加強王權。約翰繼位後在大陸上繼續與法王腓力二世(1180~1223在位)作戰,相繼丟失諾曼第安茹曼恩都蘭等地。後來他又和教皇英諾森三世發生衝突,1209年被教皇開除教籍。1213年他被迫屈服,並向教廷交納年貢13000馬克,加劇了臣下對他的反對。約翰還違反封建慣例,征取過多的繼承金、協助金、盾牌錢等,並藉故沒收直接封臣的地產。他向城市也多方勒索,引起廣泛不滿。
1213年,約翰再次出征法國時,一些封建主拒絕為他服役。1214年布汶之役約翰及其盟軍被法軍擊敗。次年,封建貴族乘機聯合對國王不滿的各方力量,反對約翰王。1215年 5月17日,封建貴族得到倫敦市民的支持,占領了倫敦。在強大壓力下,約翰於同年 6月15日在蘭尼米德簽署大憲章。其中主要反映西歐封建政治制度的特點,即國王只是貴族“同等中的第一個”,沒有更多的權力。
大憲章全文共63條。有許多內容是保障封建貴族的權益。第1條規定教會享有自由選舉教職的權利。第2條規定國王的直接封臣繼承封土時應納繼承金的數額。第12、14條規定這些人在何種情衝下應納協助金和盾牌錢,並說明如無他們同意,不得額外再行徵收。第39條規定未經同等級者的合法裁判,對任何自由人不得施行逮捕、監禁、沒收財產、放逐出境等處分。第34條還規定今後不再發出強制轉移土地爭執案件至國王法庭審視的令狀,以免使封建主的此項司法權利遭受損害。第61條規定,組織25個大封建主監督大憲章的執行,他們在發現國王有違反情況時可使用各種手段包括武力在內脅迫他改正,這就使封建內戰取得合法地位。
大憲章對騎士及自由農民的利益也有一些保障。第15、16條規定不得向他們徵收額外的協助金及強迫服軍役。一些條文對王室官吏的暴行有所約束,如能實行,當可減輕對自由農民的壓迫。大憲章對市民的利益也有所保障,如第13條保證給予倫敦及其他城市以自由。第35條統一度量衡的規定當亦有益於商業流通。對於廣大的農奴,大憲章幾乎沒有給予任何好處,只是第20條附帶說明處農奴以罰金時不得沒收其農具。
大憲章的一些條文,肯定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所取得的進步。如第18條仍規定土地占有案件的訴訟由國王巡迴法庭隨時審理。第20條限制處以罰金的範圍。這說明普通法比封建法要優越,它的推行不可阻擋。
大憲章當時並未起重大作用,不久教皇應約翰的請求宣告作廢,於是內戰又起。但因為它有著限制王權的作用,後來封建貴族在和國王的鬥爭中曾一再強迫國王重新頒布大憲章。15、16世紀時英國王權強化,大憲章無人提及。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資產階級賦予大憲章以新的意義,用以反對封建專制王權。今天它仍是英國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的聯邦憲法和各州憲法也都包含有大憲章的思想。

配圖

《大憲章》《大憲章》
《大憲章》位於紐約索斯比的《大憲章》手稿
《大憲章》《大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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