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交付

觀念交付

觀念交付,與現實交付相對,也稱替代交付,是指在特殊情況下,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特別的約定採用變通的或觀念上的方法轉移標的物權利的交付方式。

類型

簡易交付

簡易交付,即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這是因為標的物已經為受讓人實際占有;如果要使其先將物返還給出讓人,再由出讓人轉讓給受讓人,是不符合實際的。因此我國物權法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我國物權法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例如,甲將其出租的家具賣給乙,但是由於租賃期限未滿,暫時無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還請求權讓與乙,以代替現實交付。

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所以我國物權法規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例如,甲將其所有的書賣給乙按一般情形,只有在甲把書交給乙時才發生所有權移轉的效力,但甲還想留書閱讀,這時甲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使乙取得間接占有,以代替現實交付。

擬制交付

擬制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這時如果標的物仍由出讓人或第三人占有時,受讓人則取得對於物的間接占有。

適用範圍

1、僅適用於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動產物權的變動可以基於法律行為,也可以是基於法律行為之外的原因,除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等外,還包括因先占、添附、取得時效、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因事實行為而取得動產物權。從世界各國民法看,唯有基於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須以“交付”作為成立或對抗要件,故觀念交付作為交付形式之一種,也僅適用此種情形。
2、觀念交付適用於動產物權變動的類型。
物權體系中,動產物權的種類比較簡單,一般僅指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及動產留置權,在有的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及判例中還規定有動產抵押權和讓與擔保權等。在動產物權變動中,以交付為必要的的物權僅有動產所有權和動產質權。動產讓與擔保權的設定僅需讓與標的物的權利,而不以標的物占有的移轉為條件,占有改定製度則成為了其成立的法律基礎。

效力

觀念交付對於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與交付的效力相適應。交付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實際上是指物權變動公示的效力。動產物權的公示,在世界各國規定是一致的,即動產物權以占有(靜態)和占有的移轉即交付(動態)為公示方法。但對物權公示的效力,由於法律傳統等方面的差異,各國立法認識不同,主要有兩種:即公示對抗要件與公示成立要件。與此相適應,交付對物權變動的效力也有兩種,即對抗力與形成力。因此,對於物權變動,觀念交付也具有形成力或者對抗力:在公示要件主義立法中,觀念交付具有形成力;在公示對抗主義立法中,觀念交付具有對抗力。

公示公信力

交付既為標的物占有的移轉,則交付的公信力即動產占有的公信力。占有的公信力表現在:占有具有權利的推定力,而權利的推定力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條件。
在觀念交付中,雖然簡易交付為一種純粹的觀念上的交付,只要雙方達成了物權變動的合意,物權即可變動,但由於經簡易交付而成立的物權與物權存在的外觀一致,即受讓人為動產的直接占有者,占有人即權人,因此,儘管表面上沒有公示,但物權的公示在事實上已經完成,實踐中不會產生任何問題,其公示與公信力與現實交付並無二致。因此,對於簡易交付在各種動產物權變動中的效力,均無爭議。而在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情況下,受讓人為間接占有人,此時物權公示之表征與物權的真實狀態不符。指示交付因讓與人喪失對物的占有,尚有一定的公示。但是在占有改定情況下,物權的變動沒有任何自外部可以認知的特徵,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際的效果上,物權變動都根本沒有任何公示。社會公眾(第三人)很難得知物權變動的事實。因此其是否具有公示與公信力,在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不具備完整的公示公信效力;有的認為根本不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善意取得

由於觀念交付公示性欠缺,存在著可能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弊病,這將進一步對整個社會的交易安全構成威脅。因此,對其缺陷的彌補必須從排除對第三人的損害危險和保護交易安全方面進行考察,善意取得制度正是適應了這一需要,它對第三人提供了必要的保護,並進而起到了維護交易安全的作用。在進行交易時,第三人不必考慮標的物權利是否公示、公示的物權是否正確,只要信賴讓與人的占有即可與之交易並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善意取得制度對欠缺公示之缺陷的彌補並不是用另一種公示方法彌補觀念交付公示的不足,而是對公示欠缺所造成的可能性的危害進行合理的調節,以減少危害,使善意的第三人免受損害。

制度價值

1、觀念交付適應了動產物權交易便捷的需要。
動產以占有為物權的表征方式,“占有為權利的外衣”,早在羅馬法中,占有便被視為所有權的外部形象,是所有權的事實狀態。為簡化交易,實現交易的便捷,即要求對交易方式進行一定的變通,觀念交付隨之應運而生。因此,觀念交付是為了使現實生活中大量的不便於實際交付的物權變動不至於因欠缺公示而無效而採用的變通方法。
2、觀念交付符合交易效率的原則。
觀念交付則是人們在長期實踐過程中對交易效率的概括總結,肯定觀念交付與現實交付一樣,也視為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義務的正當履行,從而可以在圓滿結束買賣契約關係的同時,同時滿足當事人買賣契約之外的特殊需要。在觀念交付中,簡易交付免除了實物交付中無意義的往復;受讓人可以通過指示交付取得觀念交付制度研究標的物的所有權,而第三人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權利卻並不因此受到影響;占有改定則是一種純粹的所有權在觀念上的“易主”,出讓人仍能依契約繼續占有使用標的物,受讓人雖然沒有直接控制該物,卻能依據其所有權人的身份,享有充分的所有權。因此,觀念交付簡化了交易過程,節省了交易費用和時間,符合交易效率的原則。
3、觀念交付能實現物的歸屬與利用之間的平衡。
觀念交付最突出的特點,便是在不改變原有的財產現實占有和利用狀態的條件下,完成所有權的轉移。這即意味著在維持財產利用人對標的物繼續占有、使用的前提下,物的交換價值得以了實現。因此,承認觀念交付的物權變動效力,有利於加速財產流通,提高經濟效益;而將觀念交付定為於間接占有的轉移,也保障了財產直接占有一人繼續利用財產的權利,充分實現了財產所有者與利用者利益的雙贏。
4、觀念交付為物權法上其他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觀念交付為物權法上其他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以讓與擔保制度為例,實務上,動產讓與擔保的設定,設定人大多保留了對標的物的現實占有,這樣設定人在利用標的物的同時也就同時實現了物的擔保化。因此,在動產讓與擔保中,一般涉及兩個法律關係:其一是為擔保債權而發生的所有權移轉的關係,其二是為實現擔保物的利用價值而發生的占有改定關係。其結果,讓與擔保設定人在其動產供作擔保的情況下,仍保持了對擔保標的物的占有。沒有占有改定,讓與擔保即無從產生。因此,占有改定已轉化為動產讓與擔保制度的法律基礎。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五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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