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知力

自知力

自知力是指病人對其自身精神狀態的認識能力,即能否判斷自己有病和精神狀態是否正常,能否正確分析和識辨,並指出自己既往和現在的表現與體驗中,哪些屬於病態。自知力的強弱並不存在一個客觀的標準,正常人對自己的精神狀態的認識也不是完美的,以自知力這樣一個非常主觀的概念來進行精神病的診斷尚且存疑,用來決定是否強制收治就更草率了。該結果顯示,自知力完整者占11%,自知力評分越高則BPRS、陰性症狀量表(SANS)、陽性症狀量表(SAPS)、臨床療效總評量表中的療效總評項目(CGI-GI)和治療依從性評分越高;自知力與BPRS、SANS、SAPS中的某些症狀因子評分,以及受教育年限也有顯著相關性,而與年齡、病程、住院次數及住院總時間無顯著相關性。

簡介

自知力自知力

自知力又稱內省力。一個自知力完整的病人,通常能認識到自己患了病,知道哪些症狀是病態,並要求治療。如神經官能症病人,大多數具有完整的自知力,他們主動就醫,主動向醫生

訴說自己的不適,要求給以診治,並積極配合醫生治療。

評定標準

目前引進國外及國內常用的精神分裂症自知力的評定大致歸納為以下5種:

7個等級的評定

甘景梨等為探討精神分裂症的自知力的臨床價值及相關因素,對118例精神分裂症患者進行了自知力及相關因素的研究,自知力評定按簡明精神病評定量表(BPRS)的評分方法,用1~7分共7個等級評定,分數越高表示自知力障礙越重。該結果顯示,自知力完整者占11%,自知力評分越高則BPRS、陰性症狀量表(SANS)、陽性症狀量表(SAPS)、臨床療效總評量表中的療效總評項目(CGI-GI)和治療依從性評分越高;自知力與BPRS、SANS、SAPS中的某些症狀因子評分,以及受教育年限也有顯著相關性,而與年齡、病程、住院次數及住院總時間無顯著相關性。提示自知力與其它精神症狀的嚴重程度及其變化、療效、治療依從性均有密切的關係,自知力的評定對精神分裂症具有重要的臨床價值。

4個等級的評定

鄭成疇等根據患者對精神症狀的認識程度,將自知力分為存在、基本存在、部分存在及喪失等4個等級評定。他們對45例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自知力進行了分析。結果顯示:

自知力自知力

(1)自知力完整的患者僅占11.1%,表明自知力障礙是精神分裂症的高發症狀,有診斷價值。自知力障礙程度與病程長短有關,病程短、處於急性期的患者大多自知力完全喪失,而病程長者趨向於

存在部分自知力;年齡、住院次數、及住院時間等因素對自知力無影響,首次與多次住院之間無差別。說明自知力存在與否主要與患者所處的發病時期有關。(2)自知力缺乏者病情較嚴重,不同程度的自知力在BPRS之缺乏活力、激活性和敵對猜疑3項因子分之間的差異有顯著性。提示自知力與其它精神症狀有關。

(3)自知力與療效進行相關分析,二者之間存在顯著正相關。可見自知力水平與精神症狀嚴重性之間有較好的一致性,可作為1項評估病情、判斷療效的可靠指標。

ITAQ的評定

自知力自知力

劉華清等將ITAQ及服藥依從性的評定標準譯成中文、修改並進行有關效度測定;並對首發精神分裂症患者進行BPRS、ITAQ、服藥依從性的評定,以了解三者間的關係。ITAQ由11個項目組成,

主要評價精神分裂症患者對疾病的認識及服藥的態度,每個項目按回答問題的完整程度分為3級,患者又要對每個項目回答2個方面問題,即患者對每個問題的一般看法,及對每個問題給出進一步的說明。他們對34例精神分裂症患者進行了自知力與精神病理症狀之間關係的評定。資料表明:首發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自知力水平並不與精神病理症狀的嚴重性密切相關,在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中,自知力的變化並不隨著精神病理症狀的變化而變化。從此量表的使用過程來看,它能夠反應患者對精神疾病和治療需要的認識。對臨床精神醫學來說,ITAQ是一種對精神分裂症患者自知力的有價值的測查工具。胡人文等為了解自知力教育對恢復精神分裂症患者自知力的作用,將95例精神分裂症隨機分為藥物組及自知力教育聯合藥物治療組,分別於入院時和出院時進行BPRS和ITAQ測定。結果提示自知力教育是恢復精神分裂症患者自知力的有效方法。同時結果還顯示,ITAQ與BPRS評分之間無顯著相關性。表明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自知力變化不隨精神症狀的變化而變化,與劉華清等的研究結果一致。

自知力側面與臨床關係

金吉晴對自知力的3個不同側面與臨床的關係進行了研究,3個側面包括:(1)治療的必要性;(2)認識有精神病;(3)對幻覺和妄想的辨別力。臨床指標包括:精神症狀客觀嚴重度,自身的主觀異常體驗,治療環境(住院或門診治療)。結果顯示,陽性精神症狀的嚴重程度與患者認識有精神病和對幻覺妄想的辨別力呈負相關,與治療的必要性無相關性。陰性精神症狀、患者自身的主觀異常體驗與自知力的3個側面均無相關性。初發病年齡與患者對幻覺和妄想的辨別力呈正相關,治療環境與患者對於治療必要性的認識呈顯著相關。

SAUMD的評定

自知力自知力

SAUMD共有20項問題,前3項是對精神障礙的認識、對藥物治療的認識及對精神障礙所致社會後果的認識,包括目前和過去2方面;其餘17項分別評估患者對目前症狀的認識、對過去症狀的認識、對目前症狀歸因的認識及對過去症狀歸因的認識,分別組成4個分量表。評分範圍1~5分

,高分提示有較差的認識和歸因。李一雲等採用該表對111例住院的精神分裂症患者進行治療前後的自知力評估。

結果顯示:

(1)SAUMD評分在治療前後差異有顯著性,主要表現在症狀分的差異,尤其以目前症狀分的變化比較明顯,而歸因分治療前後的變化差異無顯著性;

(2)臨床醫生在判斷患者自知力時,常是重視陽性症狀,而對陰性症狀重視不夠;

(3)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治療前後差異無顯著性,提示慢性精神分裂症在短期治療期間自知力改善不明顯。

“自知力”概念應從法律規範中清除

精神病強制收治制度已經對公民的人身自由構成重大威脅。2002年北京瑞達公司的喻家聲與單位發生糾紛,被單位綁架進精神病院,與世隔絕1051天后,他才被家人幾經周折“解救”出來;2006年10月,鄒宜均因財產糾紛被家人強制送往廣州白雲心理醫院,後又被秘密轉移到中山埠湖醫院,直到3個月之後才被家人接出;2007年3月,全球規模最大的豬皮革產銷企業掌門人王敏被弟弟綁入溫州精神病醫院(也稱民康醫院),與此同時,王敏名下的5000萬股公司股權被轉移到兄弟門下……

這種不該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者被迫住院強制接受治療的情況很多,正常人被精神病院強制收治的報導也屢現報端。在精神病醫院的大夫看來,這些人都沒有“自知力”,對自己的“疾病”完全無知,醫院收治他們是正確的,是為他們好。正是這個“自知力”的精神病學概念,造成了很多“被精神病”的案例。

從目前發生的強制收治案例來看,精神病學中的“自知力”這一概念很值得注意。“自知力”是精神病學中的一個概念,通常指病人對自己精神狀態認識的判斷能力,在精神病的診斷與治療過程中,它是確定人的精神狀態的一個重要指標,同時也是精神病與一切非精神病的區別所在,病人對病情的認知和態度是構成精神病的一個組成部分。

在精神病醫院的醫生看來,大部分精神病人的自知力都不完整,嚴重的精神病人是完全沒有自知力的,其自述的內容並不可信。很多人被送進精神病院後,無論怎么申訴與說明,醫生都不會理會。即使是正常的人被送進精神病院,不管是抗議、表達憤怒,還是擺事實講道理說明自己沒病都無濟無事的,這會被醫生視為喪失自知力後的瘋言瘋語,甚至還被認為這正是病得不輕的表現,急需強制住院治療。

在精神病強制收治過程中,就診者是否具有“自知力”被當成了一個標準:如果就診者沒有自知力,他就需要強制治療。

事實上,“自知力”是一個精神病學概念,而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作為一個精神病學概念,“自知力”是對患者的醫學評價指標,並不能構成對公民的法律評價。“民事行為能力”才是公民是否具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的法律標準,公民只要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從法律上講,就享有法律賦予的一切權利並獨立承擔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在未經法院判定之前,即使是沒有“自知力”的精神病人,其作為獨立公民享有的一切法律權利都不可以被隨意剝奪。一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這需要相關利害人向法院申請,並由法院作出判決,在法院判決過程中,當事人是否具有“自知力”僅僅只是一個參考意見。

強制住院治療關係到公民的人身自由,這不能依靠一個醫學判斷來決定,對一個公民的醫學評價不能代替法律評價。一個公民有沒有病,不是其是否可以享有人身自由的依據,我們不能因為一個人失去了某種生理功能或者得了病就剝奪他的人身自由。

而在目前一些地方精神衛生條例以及衛生部的一些規章中,“自知力”並非僅僅是個精神病學專業辭彙,而是具有相當重要的法律含義。比如上海、寧波、杭州等地出台的《精神衛生條例》都主要藉助“自知力”概念設立醫療看護的標準,並將其視為入院、出院標準以及行使知情權和決定權的前提。衛生部在2001年發出的《加強對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中把“拒絕接受治療或門診治療困難者”列為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也暗含著“自知力”的收治標準,事實上“拒絕接受治療”並不意味著“需要治療”或者“治療能奏效”。

新公布的《精神衛生(草案)》雖然沒有明確使用“自知力”這一醫學術語,但有多個條款中提到“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患者,嚴格來說,這應該使用“民事行為能力”這一法律術語來表述。

自知力的強弱並不存在一個客觀的標準,正常人對自己的精神狀態的認識也不是完美的,以自知力這樣一個非常主觀的概念來進行精神病的診斷尚且存疑,用來決定是否強制收治就更草率了。法律規章中不對“精神障礙者”的法律評價與醫學評價進行區分,不僅不利於對於精神障礙者的權益進行保護,還導致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將這兩個概念混淆,產生種種誤解。法律規範中應該清除“自知力”這類醫學評價術語,以法律術語來代替。

抑鬱症、躁狂症症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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