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罪名是根據犯罪行為的性質和特徵所規定的名稱,是對該種具體犯罪行為本質特徵的高度概括,在實踐中一般也是決定能否按照刑法總則的規定予以數罪併罰的前提和基礎。

罪名

正文

即法律所規定的犯罪名稱。犯罪是侵犯統治階級的利益並被統治階級認為必須加以懲罰的行為。由於統治階級在不同的形勢下,確定的打擊目標和辦法有所不同,因此法律所規定的罪名,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在中國奴隸制時期和封建制時期,隨著階級鬥爭形勢的變化和奴隸主階級、封建統治階級司法鎮壓經驗的積累,犯罪的名稱也在不斷地發生變化。
奴隸制時期罪名 據史料所載,在西周奴隸制國家裡,有“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臏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史記·周本紀》)。在三千條刑法中,關於罪名的規定,必然十分繁密。但因史料有缺,已無法考知其全貌。僅從先秦史料來看,西周刑法中的罪名,有以下幾類:①屬於侵犯王權方面的主要有:違犯君命罪。《尚書·多方》載:“乃有不用我降爾命,我乃其大罰殛之。”《國語·周語上》載:“犯王命者必誅,故出令不可不順也。”誹謗罪。《史記·周本紀》載:“王行暴虐侈傲,國人謗王……王怒,得衛巫,使監謗者,以告則殺之。”不敬罪。《禮記·王制》載:“山川神祇,有不舉祭者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②鎮壓奴隸與平民反抗的主要有:寇攘奸宄罪。《尚書·康誥》載:“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暴亂為寇,竊取為攘,破壞法度謂之奸宄。寇攘奸宄,即以暴力手段奪取奴隸主財產的行為。③屬於破壞宗法制度方面的主要有:不孝不友罪,被認為是“元惡大憝”,因而要“刑茲無赦”。④屬於危害私有財產及破壞統治秩序方面的主要有:殺越人於貨罪、竊牛馬誘臣妾罪、群飲罪等等。總之,在奴隸社會裡,凡是侵犯奴隸主貴族利益,特別是侵犯周王的權力與威信,破壞宗法制度與統治秩序的行為,都被法律宣布為犯罪行為,並要給以極嚴厲的懲罰。
封建制時期罪名 中國社會進入春秋以後,奴隸製法律制度開始瓦解,成文刑法相繼出現。在奴隸制國家裡,雖有刑法,但不公布於眾。什麼行為構成犯罪,犯罪後應受何種刑罰,由奴隸主貴族隨意決定。《左傳·昭公六年》載:“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新興封建勢力興起以後,在法律上要求限制和取消奴隸主貴族隨意定罪的特權,故鄭國鑄刑鼎,晉國鑄刑書,遂有成文刑法的公布。到了封建社會初期的戰國,魏文侯相李悝,集諸國刑典,編制法經6篇,“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晉書·刑法志》)。由此可知,李悝的法經總結了春秋戰國以來各國刑法關於犯罪名稱的規定,用法典的形式將其整齊劃一,並根據新興地主階級統治的需要,把用暴力手段反對封建政權和侵犯地主官僚生命財產的所謂“盜賊”宣布為打擊的重點,這充分反映了封建刑法鎮壓農民反抗的階級本質。
秦、漢罪名 秦統一六國以後,建立了統一的法律制度,刑法中的罪名也有了極大的發展。從秦、漢史料的記載與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簡來看,早在秦統一六國以前,秦統治者在法經6篇的基礎上就加進了大量新的內容。及秦帝國建立以後,秦朝的法律已經是十分完備十分詳密了。正如《鹽鐵論》所載:“秦法繁於秋荼,而網密於凝脂。”在罪名方面,除了承襲法經的規定以外,新增加者有以下幾類:①屬於侵犯皇權方面的有:誹謗妖言罪、不忠不臣罪;②屬於鎮壓人民反抗方面的有:謀反罪、匿奸罪、不告奸罪;③屬於思想言論方面的有:以古非今罪非所宜言罪、妄言罪、藏書罪、投書罪;④屬於軍事方面的有:降敵罪、譽敵罪;⑤屬於審判方面的有:縱囚罪、不直罪;⑥其他妨害社會秩序方面的有:誣告罪、奸非罪、舍人無驗罪。從秦律所規定的罪名來看,隨著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主義國家的建立,封建刑法把保護專制皇權作為自己的首要任務。漢承秦制,漢朝中的罪名與秦律基本相同,只是比它更加完備更加繁密。到後漢章帝時,是“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後漢書·陳寵傳》)。據廷尉陳寵的統計,漢律中定罪的條款比奴隸制五刑3000條還多1989條。正如漢代杜林說:“吹毛索疵詆欺無限。果桃菜茹之饋,集以成臧;小事無妨於義,以為大戮,故國無廉士,家無完行”(《後漢書·杜林傳》)。人民民眾動則觸犯刑律,無所措其手足。這是秦、漢時期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
魏晉南北朝罪名 魏晉南北朝是中國封建刑律由繁到簡的一個重要發展時期,在法律制度上也發生了一些大的變革。晉朝定律,本著“蠲其苛穢,存其清約”的原則(見晉代法規),就漢律九章增加11篇,但定留唯有620條,比漢律4989條縮減了7/8。對律有事狀相似而罪名相涉者,分別加以合併或精簡。南朝宋、齊、梁、陳沿用晉律,無大更改。北魏、北齊、北周都曾各自訂律(見北朝法規),但以北齊律最為適中,共12篇,949條為明確打擊重點,北齊律把侵犯封建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犯罪,列為重罪10條:即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犯此10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在南北朝諸律之中,北齊律素以“法令明審,科條簡要”著稱,隋、唐律就是以北齊律為基礎發展起來的。
唐代罪名 唐代是中國封建法律制度的完備時期。唐律中的罪名,是在“斟酌古今,除煩去弊”的思想指導下制訂的(見唐代法規)。唐太宗李世民指出:“國家法令,惟須簡約,不可一罪作數種條”(《貞觀政要》卷八)。因而唐律中的罪名,重複甚少,簡要明確,除《名例律》列有十惡大罪以外,《衛禁律》以下各篇定罪條款只有445條,比之北齊律大為省減。唐律所規定的罪名如下:
《衛禁律》中的主要罪名:①關於警衛宮廷方面的有:擅入宮殿門、上閣及御所在罪,向宮殿、宮垣、殿垣、上閣及皇帝所在地射箭、放彈及投擲瓦石罪。②關於保衛關津要塞方面的有:私渡、越渡、冒渡關津要塞及城門、武庫門罪,與化外人私相交易罪,與化外人共為婚姻罪,私與外人禁兵器罪,戍守邊境官員玩忽職守及烽候不警罪。
《職制律》中的主要罪名:①關於官吏職守方面的有:署置過限罪,貢舉非其人罪,稽緩制書與官文書罪,上書奏事犯諱、奏事有誤及應奏不奏罪,以及漏泄國家機密罪。②關於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及尊嚴方面的有: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罪,諸造御膳誤犯食禁罪,御用車船誤不牢固罪,以及對皇帝批評攻擊的指斥乘輿罪。③關於官吏貪贓枉法方面的有:監臨主司受財枉法罪,受所監臨財物罪,貸所監臨財物罪(見六贓)。此外官吏如受財而為人請求及私自役使所監臨或借用奴婢、牛馬、車船等,都以貪贓論罪。
《戶婚律》中的主要罪名:①關於戶口管理及賦役方面的有:脫漏戶口罪,相冒合戶罪,私度入道罪,非法賦斂罪。②關於田產方面的有:占田過限罪,盜耕公、私田罪,妄認及盜賣公、私田罪,在官侵奪私田罪。③關於繼承與婚姻方面的有:立嫡違法罪,悔婚罪,冒婚罪,重婚罪,亂妻妾位罪,居喪嫁娶罪,違律為婚(如同姓為婚、良賤為婚、娶逃亡婦女為婚)罪,以及子女對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別籍異財和供養有缺罪。
《廄庫律》中的主要罪名:損傷官畜罪,故殺官私牛馬罪,庫藏被盜罪,私借官物罪,損敗官物罪,放散官物罪(見廄律庫律)。
擅興律》中的主要罪名:①關於軍事方面的有:擅發兵罪,乏軍興罪,放棄城守罪,臨陣先退罪,巧避征役罪,征人稽留罪,漏泄軍事機密罪。②關於興造方面的有:擅自興造罪,非法興造罪,私有和私造禁兵器罪。
《賊盜律》中的主要罪名:謀反、謀大逆及謀叛罪,強盜罪,劫囚罪,持質罪,謀殺人罪,以及偷盜皇帝御寶、制書、宮文書及宮殿門符罪,監守自盜及盜所監臨財物罪,略人為奴婢罪,竊盜罪。
《斗訟律》中的主要罪名:①關於鬥毆方面的有:傷害罪,斗殺人罪,戲殺傷人罪,過失殺傷人罪。②關於告訴方面的有:誣告罪,越訴罪,奴告主罪,子孫告祖父母、父母罪,投匿名書罪,及知謀反,大逆不告罪。
《詐偽律》中的主要罪名有:偽造(偽造皇帝御寶、官私文書印信、宮殿門符及發兵符等)罪,奏事上書詐不以實罪,詐欺取官罪,詐承爵位罪,詐偽取財罪,詐教誘人犯法罪,詐乘驛馬罪,證不言情及譯人詐偽罪。
《雜律》中的主要罪名:私鑄錢罪(見錢法),負債不償罪,盜決及故決堤防罪,侵占街道阡陌罪,犯夜罪,失火罪,奸非罪,賭博罪,不應得為罪等。
《捕亡律》中的主要罪名:官吏對逃亡罪犯追捕不力罪,服刑犯人逃亡罪,從軍征討逃亡罪,戍邊官兵逃亡罪,宿衛人員在值逃亡罪,服役丁夫逃亡罪,官私奴婢逃亡罪,逃避課役罪,以及知情藏匿罪人及過致資給罪。
《斷獄律》中的主要罪名:故出故入罪,失出失入罪,決罰不如法罪。
從唐律所規定的罪名來看,唐律是一部全面維護地主階級統治農民的封建法典,是地主、官僚、貴族鎮壓農民反抗的武器。由於唐律中的罪名是秦、漢以後封建統治階級司法鎮壓經驗的高度總結,反映了封建社會發展到全盛時期的經濟關係與階級關係,特別符合封建統治階級的需要,因此自唐以後,歷經宋、元、明、清,各朝刑律關於罪名的規定,雖然有所損益,但唐代罪名的核心部分一直延續下來。及至辛亥革命以後,剷除帝制,建立民國,結束了兩千多年的封建統治,刑法中的罪名才相應地發生了較大的變化。
歷代刑法雖有罪名的規定,但反動統治者為加強鎮壓,經常法外施刑,不按罪名論罪。晉朝廷尉劉頌提出:“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若無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論”(《晉書·刑法志》)。但在封建時代,除法律外,還有至高無上的專制皇帝。皇帝經常以言廢法,獨斷專行。所以劉頌的主張雖然符合封建統治階級的長遠利益,仍然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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