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

稅收

稅收是以實現國家公共財政職能為目的,基於政治權力和法律規定,由政府專門機構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財產或特定行為實施強制、非罰與不直接償還的金錢或實物課徵,是國家最主要的一種財政收入形式。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種多樣,如稅收、發行貨幣、發行國債、收費、罰沒等等,而稅收則由政府徵收,取自於民、用之於民。稅收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徵。稅收三性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它們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基本信息

概念、本質

國家稅收國家稅收

稅收是國家(政府)公共財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來源。稅收的本質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藉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取得財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種特殊分配關係。它體現了一定社會制度下國家與納稅人在徵收、納稅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定分配關係。馬克思指出:1.“賦稅是政府機關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2.“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稅”。恩格斯指出:“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19世紀美國法官霍爾姆斯說:“稅收是我們為文明社會付出的代價。”這些都說明了稅收對於國家經濟生活和社會文明的重要作用。

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市場稅收 

古代市場單稱為。市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由來已久。商代末年,商人貿易就已出現,但當時手工業和商業都屬官辦,所以沒有市場稅收。到西周后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在官營工商業之外,出現了以家庭副業為主的私營手工業和商業,集市貿易日益增多,因此出現了我國歷史上最早的市場稅收。 學習會計加微信:Leifood 長按複製搜尋即可添加,獲取最新真題資料,開啟你的會計大神養成之路。
周代市場在王宮北垣之下,東西平列為三區,分別為朝市、午市和晚市。市場稅收實行“五布”徵稅制;一是分糹次布,即屋稅;二是總布,即牙稅;三是廛布,即地稅;四是質布,指對違反契約文書者所征之稅;五是罰布,即罰金。市場稅收由司市、僱人、泉府等官史統一管理,定期上交國庫。
最早的田稅
是春秋時期魯國實行的“初稅畝”。據《春秋》記載,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列國中的魯國首先實行初稅畝,這是徵收田稅的最早記載。這種稅收以徵收實物為主。實行“初稅畝”反映了土地制度的變化,是一種歷史的進步。
最早徵收的車船稅
最早對私人擁有的車輛和舟船徵稅是在漢代初年。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漢朝就頒布了徵收車船稅的規定,當時叫”算商車”,”算”為徵稅基本單位,一算為120錢,這時的徵收對象還只局限於載貨的商船和商車。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開始把非商業性的車船也列入徵稅範圍。法令規定,非商業用車每輛徵稅一算,商業用車徵稅加倍;舟船五丈以上徵稅一算,”三老”(掌管教化的鄉官)和”騎士”(由各郡訓練的騎兵)免徵車船稅。同時規定,對隱瞞不報或呈報不實的人給以處罰,對告發的人進行獎勵。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車船稅停止徵收。

商鞅與稅收制度改革

 “商鞅相孝公,為秦開帝業。”說起秦始皇能夠滅掉六國,一統天下,追述起來,真應讚揚為秦國奠定了帝業基礎的商鞅!
商鞅所處的時代,正值七雄並峙,天下攘攘;民力凋盡,國內矛盾尖銳,敵侔爭霸,天下紛起干戈。為了使本國強盛,進行爭霸戰爭,魏、楚、韓、趙等國相繼進行社會改革,並取得成效。而地處西陲的秦國卻因改革緩慢,在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都遠遠落後於其他大國,並經常受到楚、魏等國的侵迫。為了改變這種貧弱落後的狀況,秦孝公毅然決定重用商鞅變法圖強。
商鞅被孝公先後任用為左庶長,大良造,掌握了軍政大權,於公元前三五九年和前三五O年兩次大刀闊斧地從政治、經濟及軍事等方面實行改革。在改革中,商鞅十分重視對賦稅的改革,採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頒布法令廢除井田制,確立土地私有制。準許開墾土地,準許土地自由買賣,國家依法對土地一律徵稅。實施的結果,“使地皆為田,而田皆當稅。”因此,不僅有利於增加國家的賦稅收入,而且實在是一項劃時代的變革。
第二,實行編戶制,首創“連坐”法。商鞅以全國居民五家為保,十戶相連,互相監督,規定有關獎懲辦法。這樣一種系統嚴密的戶籍制度,是當時國家的一件頭等大事,不僅有利於加強對人民的統治,而且有利於按戶口徵收人口稅和按人頭徵收力役和兵役。究其實質,也是一種征賦制度。
第三,統一稅收和其他有關制度。商鞅針對當時貴族們“祿厚而稅多”嚴重影響農民生產積極性的狀況,頒布法令,實行按照糧食產量計徵稅收的辦法,稅制稅法由國家統一制定,使農民的稅收負擔公平合理。為了保證實施,商鞅還在全國實行統一的度量衡制度,避免度量衡不統一造成徵收不合理的現象。此外,商鞅又創立軍賦制度,由國家統一征課軍賦。
第四,利用賦稅手段,推行重農政策。商鞅認為,只有以農業(包括家庭紡織業)為本業,才能夠富國強兵。因此,商鞅把賦稅作為推行重農政策的重要手段。對國內,首先實行“官屬少,征不煩”,使官吏不太多,賦稅不太重,徵稅不太繁。其次規定,凡是生產糧食和布帛超過般人產量的,可以免除本身的徭役和賦稅以示鼓勵,對游怠坐食不務農業的人,課以重稅以示懲處,而對懶惰貧窮或不努力耕作而棄農經商的人,甚至將其全家罰作官府的奴婢。再次,規定一戶有兩個以上成年兒子的必須分家,否則加倍徵收賦稅。對國外,則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挖毗鄰韓、魏、趙三國的牆腳,招徠三國的農民來秦國墾荒,規定不僅供給他們土地和住宅,還要免除三代人的徭役哩!總之,通過實行這些措施,促進農業人口增加以增加農業勞動力,促進農業生產發展,以實現富國強兵的目的。
第五,對非農業實行重稅政策。商鞅為了促使人民務農,主張“不農之徵必多,市利之租(稅)必重”,對非農業活動實行重稅政策。因此,他規定商人及其奴隸都必須服徭役,使“農逸而商勞”;並規定加重徵收關稅和市場稅收,提高酒、肉的價錢和稅額,使徵稅額是成本的十倍!通過這些措施來抑制商業,抑制消費,促進發展農業生產。
不難看出,商鞅的賦稅改革不僅是先秦時代最全面、最系統的稅制改革;而且對我國稅收的理論和實踐也作出了貢獻。
商鞅本著以法治國的思想,在我國歷史上率先實行了立法徵稅,以法治稅,統一稅制稅法,初創了國家賦稅制度。自商鞅變法後,賦稅制度變為田有租(稅)、人有賦、力有役,商業、關市有稅,開創了我國後來歷代封建國家的賦稅制度的始基。
商鞅雖然不會懂得稅收的經濟槓桿作用,但他卻在實踐中不自覺地使用了稅收手段來推行重農抑商政策以保證農業生產的發展。
我國宋代的王安石,曾經讚揚商鞅說:“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商鞅改革賦稅的卓著成效,豐裕了國庫收入,促進了社會生產方的發展,促進了整個改革的成功,使秦國一躍而成為強國,奠定了秦國統一中國的基礎。秦昭王時的相國蔡澤曾因此而評論說,由於商鞅變法的成功,“兵動而地廣,兵休而國富,故秦無敵於天下”(《戰國策·秦策三》)。可惜的是,“斗大明星爛無數,長天一月墜林梢。”在孝公死後,舊貴族掌握了政權,把商鞅抓回來處以了五馬分屍的酷刑。商鞅個人的悲劇,說明了當時奴隸主貴族和新興地主階級兩種勢力鬥爭的白熱化。然而,“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商鞅的改革址適應秦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的,是促進撲會生產力的客觀需要的,改革的潮流是任何人也阻擋不住的。

產生、發展

鹽鐵論鹽鐵論

歷史上,在國家產生的同時,也就出現了保證國家實現其職能的財政。在我國古代的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朝,最早出現的財政徵收方式是“貢”,即臣屬將物品進獻給君王。當時,雖然臣屬必須履行這一義務,但由於貢的數量,時間尚不確定,所以,“貢”只是稅的雛形。而後出現的“賦”與“貢”不同。西周,徵收軍事物資稱“賦”;徵收土產物資稱“稅”。

春秋後期,賦與稅統一按田畝徵收。"賦"原指軍賦,即君主向臣屬徵集的軍役和軍用品。但事實上,國家徵集的收入不僅限于軍賦,還包括用於國家其他方面支出的產品。此外,國家對關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徵集的收入也稱"賦"。所以,“賦”已不僅指國家徵集的軍用品,而且具有了“稅”的涵義。清末,租稅成為多種捐稅的統稱。農民向地主交納實物曰租,向國家交納貨幣曰稅。

有歷史典籍可查的對土地產物的直接徵稅,始於公元前594年(魯宣公十五年)魯國實行了“初稅畝”,按平均產量對土地徵稅。後來,“賦”和“稅”就往往並用了,統稱賦稅。自戰國以來,中國封建社會的賦役制度主要有四種:戰國秦漢時期的租賦制(徵收土地稅和人頭稅)、魏晉至隋唐的租調製(徵收土地稅、人頭稅和勞役稅)、中唐至明中葉的兩稅法(徵收資產稅和土地稅)、明中葉至鴉片戰爭前的一條鞭法和地丁合一(徵收土地稅)。

稅收特徵

稅收與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徵,習慣上稱為稅收的“三性”。

強制性

稅收稅收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是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藉政權力量,依據政治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政令來進行強制徵收。負有納稅義務的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國家強制性的稅收法令,在國家稅法規定的限度內,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稅收具有法律地位的體現。強制性特徵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稅收分配關係的建立具有強制性,即稅收徵收完全是憑藉國家擁有的政治權力;另一方面是稅收的徵收過程具有強制性,即如果出現了稅務違法行為,國家可以依法進行處罰。

無償性

稅收的無償性是指通過徵稅,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的一部分收入轉歸國家所有,國家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稅收這種無償性是與國家憑藉政治權力進行收入分配的本質相聯繫的。無償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獲得稅收收入後無需向納稅人直接支付任何報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徵得的稅收收入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稅收無償性是稅收的本質體現,它反映的是一種社會產品所有權、支配權的單方面轉移關係,而不是等價交換關係。稅收的無償性是區分稅收收入和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徵。

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稅收是按照國家法令規定的標準徵收的,即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目、稅率、計價辦法和期限等,都是稅收法令預先規定了的,有一個比較穩定的試用期間,是一種固定的連續收入。對於稅收預先規定的標準,徵稅和納稅雙方都必須共同遵守,非經國家法令修訂或調整,征納雙方都不得違背或改變這個固定的比例或數額以及其他制度規定。

歸納

稅收的三個基本特徵是統一的整體。其中,強制性是實現稅收無償徵收的強有力保證,無償性是稅收本質的體現,固定性是強制性和無償性的必然要求。

典故

市場稅

井田制井田制

古代市場稱為“市”。市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由來已久。商代末年,商人貿易就已出現,但當時手工業和商業都屬官辦,所以沒有市場稅收。到西周后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在官營工商業之外,出現了以家庭副業為主的私營手工業和商業,集市貿易日益增多,因此出現了我國歷史上最早的市場(交易)稅收。

周代市場在王宮北垣之下,東西平列為三區,分別為朝市、午市和晚市。市場稅收實行“五布”徵稅制;一是分(糹次)布,即屋稅;二是總布,即牙稅;三是廛布,即地稅;四是質布,指對違反契約文書者所征之稅;五是罰布,即罰金。市場稅收由司市、僱人、泉府等官吏統一管理,定期上交國庫。

田稅

關市之稅關市之稅

春秋時期魯國實行的“初稅畝”。據《春秋》記載,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列國中的魯國首先實行初稅畝,這是徵收田稅的最早記載。這種稅收以徵收實物為主。實行“初稅畝”反映了土地制度的變化,是一種歷史的進步。

車船稅

最早對私人擁有的車輛和舟船徵稅是在漢代初年。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漢朝就頒布了徵收車船稅的規定,當時叫“算商車”,“算”為徵稅基本單位,一算為120錢,這時的徵收對象還只局限於載貨的商船和商車。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開始把非商業性的車船也列入徵稅範圍。法令規定,非商業用車每輛徵稅一算,商業用車徵稅加倍;舟船五丈以上徵稅一算,“三老”(掌管教化的鄉官)和“騎士”(由各郡訓練的騎兵)免徵車船稅。同時規定,對隱瞞不報或呈報不實的人給以處罰,對告發的人進行獎勵。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車船稅停止徵收。

分類

稅收分類是從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出發,按照一定的標準,對各不同稅種隸屬稅類所做的一種劃分。我國的稅種分類主要有:

按課稅對象

稅收稅收
1、流轉稅。流轉稅是以商品生產流轉額和非生產流轉額為課稅對象徵收的一類稅。

流轉稅是我國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類,稅種。

2、所得稅。所得稅亦稱收益稅,是指以各種所得額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

所得稅也是我國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類,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企業所得稅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另外,國家給予了兩檔優惠稅率:一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二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

3、財產稅。財產稅是指以納稅人所擁有或支配的財產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

4、行為稅。行為稅是指以納稅人的某些特定行為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屠宰稅和筵席稅都屬於行為稅。

5、資源稅。資源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從事資源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類稅。我國現行稅制中資源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都屬於資源稅。

計算依據

1、從量稅。從量稅是指以課稅對象的數量(重量、面積、件數)為依據,按固定稅額計征的一類稅。

從量稅實行定額稅率,具有計算簡便等優點。如我國現行的資源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等。

2、從價稅。從價稅是指以課稅對象的價格為依據,按一定比例計征的一類稅。

從價稅實行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稅收負擔比較合理。如我國現行的增值稅、營業稅、關稅和各種所得稅等稅種。

與價格的關係

1、價內稅。價內稅是指稅款在應稅商品價格內,作為商品價格一個組成部分的一類稅。如我國現行的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等稅種。

2、價外稅。價外稅是指稅款不在商品價格之內,不作為商品價格的一個組成部分的一類稅。如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商品的價稅合一併不能否認增值稅的價外稅性質)。

課稅對象、獨立徵收

1、正稅。指與其他稅種沒有連帶關係,有特定的課稅對象,並按照規定稅率獨立徵收的稅。徵收附加稅或地方附加,要以正稅為依據。我國現行各個稅種,如增值稅、營業稅、農業稅等都是正稅。

2、附加稅。是指隨某種稅收按一定比例加征的稅。例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在按照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同時,應當另按應納稅所得額的3%繳納地方所得稅。該項繳納的地方所得稅,就是附加稅。

管理和使用許可權

1、中央稅。中央稅是指由中央政府徵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徵收後全部劃解中央政府所有並支配使用的一類稅。如我國現行的關稅和消費稅等。這類稅一般收入較大,徵收範圍廣泛。

2、地方稅。地方稅是指由地方政府徵收和管理使用的一類稅。如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屠宰稅和筵席稅等(嚴格來講,我國的地方稅只有屠宰稅和筵席稅)。這類稅一般收入穩定,並與地方經濟利益關係密切。

3、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是指稅收的管理權和使用權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擁有的一類稅。如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和資源稅等。這類稅直接涉及到中央與地方的共同利益。

這種分類方法是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基礎。

徵收形態

1、實物稅。實物稅是指納稅人以各種實物充當稅款繳納的一類稅。如農業稅。

2、貨幣稅。貨幣稅是指納稅人以貨幣形式繳納的一類稅。在現代社會裡,幾乎所有的稅種都是貨幣稅。

管轄的對象

1、國內稅收。是對本國經濟單位和公民個人徵收的各稅。

2、涉外稅收。是具有。

稅率的形式

1、比例稅。即對同一課稅對象,不論數額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徵稅的稅種。

2、累進稅。是隨著課稅對象數額的增加而逐級提高稅率的稅種。包括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超率累進稅率。

3、定額稅。是對每一單位的課稅對象按固定稅額徵稅的稅種。

其他歸類方法

一、按課稅目的為標準分類

1、財政稅。凡側重於以取得財政收入為目的而課徵的稅,為財政稅。

2、調控稅。凡側重於以實現經濟和社會政策、加強巨觀調控為目的而課徵的稅,為調控稅。這種分類體現了稅收的主要職能。

二、按稅收的側重點或著眼點為標準分類

1、對人稅。凡主要著眼於人身因素而課徵的稅為對人稅。早期的對人稅一般按人口或按戶徵收,如人頭稅、人丁稅、戶捐等。在現代國家,由於人已成為稅收主體而非客體,因而人頭稅等多被廢除。

2、對物稅。凡著眼於物的因素而課徵的稅為對物稅,如對商品、財產的徵稅。這是西方國家對稅收的最早分類。

三、按稅收負擔能否轉嫁為標準分類

1、直接稅。直接稅是指納稅人本身承擔稅負,不發生稅負轉嫁關係的一類稅。如所得稅和財產稅等。

2、間接稅。間接稅是指納稅人本身不是負稅人,可將稅負轉嫁與他人的一類稅。如流轉稅和資源稅等。

四、其他

1、以徵收的延續時間為標準: 可以分為經常稅和臨時稅。

2、根據稅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為標準: 可分為一般稅和目的稅。

3、根據稅制的總體設計類型 :可分為單一稅和複合稅。

4、根據應納稅額的確定方法: 可分為定率稅和配賦稅。

5、根據徵稅是否構成獨立稅種: 可分為正稅和附加稅。

稅法介紹

稅法即稅收法律制度,是調整稅收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以憲法為依據,調整國家與社會成員在征納稅上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稅收秩序,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規範,是國家稅務機關及一切納稅單位和個人依法徵稅的行為規則。

按各稅法的立法目的、徵稅對象、權益劃分、適用範圍、職能作用的不同,可作不同的分類。一般採用按照稅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將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式法兩大類。

稅收法律關係體現為國家徵稅與納稅人的利益分配關係。在總體上稅收法律關係與其他法律關係一樣也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方面構成。

稅法構成要素是稅收課徵制度構成的基本因素,具體體現在國家制定的各種基本法中。主要包括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目、稅率、減稅免稅、納稅環節、納稅期限、違章處理等。其中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率三項是一種稅收課徵制度或一種稅收基本構成的基本因素。

稅法具有多樣性、規範性、統一性、技術性、經濟性的特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憑藉國家政權賦予的權力,以國家政權的名義,向納稅人徵收稅款。如果納稅人偷稅、欠稅、騙稅、抗稅,稅務機關就要追繳稅款、滯納金,依法處以罰款,觸犯刑法的還要由司法機關予以刑事處罰。

偷稅,是納稅人有意違反稅法規定,用欺騙、隱瞞等方式(如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和記賬憑證,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欠稅,是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納稅而拖欠稅款的行為。

騙稅,是納稅人或人員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在我國,出口退稅是對納稅人出口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在國內各生產和流通環節已納或應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是國際慣例。

抗稅,是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聚眾鬧事,威脅、圍攻稅務機關和毆打稅務幹部,拒不繳納稅款的,就屬於抗稅。

理論

社會契約論

在稅收漫長的發展歷史過程的早期,“納稅”似乎是人與生俱來的義務,而“徵稅”似乎也是國家順理成章的權利(權力);但是,這一觀念的合理性在14、 15世紀文藝復興運動興起後開始受到挑戰。這一挑戰最初來源於對 國家的起源問題的探討。荷蘭偉大的法學家和思想家格勞秀斯(Hugo Grotius)把國家定義為“一群自由人為享受權利和他們的共同利益而結合起來的完全的聯合” ,提出了國家起源於契約的觀念。英國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認為,國家起源於“一大群人相互訂立信約”,“按約建立”的“政治國家”的一切行為,包括徵稅,都來自於人民的授權;人民納稅,乃是因為要使國家得以有力量在需要時能夠“禦敵制勝”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辯護人、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在試圖以自然法學說說明國家的起源和本質問題時,提到:“誠然,政府沒有巨大的經費就不能維持,凡享受保護的人都應該從他的產業中支出他的一份來維持政府。”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在其代表作《論法的精神》中專章(第十三章——筆者注)論述了“賦稅、國庫收入的多寡與自由的關係”。他認為,“國家的收入是每個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財產的一部分,以確保他所余財產的安全或快樂地享用這些財產”。 而作為社會契約觀念集大成者的盧梭(Rousseau)則將國家起源於契約的理論作了最為系統的表述。對他而言,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就是“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維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的集體”。

因此,在古典自然法學家們看來,國家起源於處於自然狀態的人們向社會狀態過渡時所締結的契約;人們向國家納稅——讓渡其自然的財產權利的一部分——是為了能夠更好地享有他的其他的自然權利以及在其自然權利一旦受到侵犯時可以尋求國家的公力救濟;國家徵稅,也正是為了能夠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滿足上述人們對國家的要求。無論如何,納稅和徵稅二者在時間上的邏輯關係應當是人民先同意納稅並進行授權,然後國家才能徵稅;國家徵稅的意志以人民同意納稅的意志為前提,“因為如果任何人憑著自己的權勢,主張有權向人民征課賦稅而無需取得人民的那種同意,他就侵犯了有關財產權的基本規定,破壞了政府的目的”。 所以,人民之所以納稅,無非是為了使國家得以具備提供“公共服務”(public services)或“公共需要”(public necessity) 的能力;國家之所以徵稅,也正是為了滿足其創造者——作為締約主體的人民對公共服務的需要。

凱恩斯主義

凱恩斯凱恩斯

19世紀末以來至20世紀中葉,隨著資本主義從自由走向壟斷,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也逐步從經濟自由主義轉向國家干預經濟的凱恩斯主義;與此同時,作為國家巨觀調控的經濟手段之一的稅收和法律手段之一的稅法,其經濟調節等職能被重新認識並逐漸加以充分運用。今天,在現代市場經濟日益向國際化和全球趨同化方向發展的趨勢下,世界各國在繼續加強競爭立法,排除市場障礙,維持市場有效競爭,併合理有度地直接參與投資經營活動的同時,越來越注重運用包括稅收在內的經濟槓桿對整個國民經濟進行巨觀調控,以保證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也就滿足了人民對經濟持續發展、社會保持穩定的需要。

交換說

交換說認為國家徵稅和公民納稅是一種權利和義務的相互交換;稅收是國家保護公民利益時所應獲得的代價。“交換”(exchange)是經濟分析法學派運用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分析法律現象時所使用的基本經濟學術語之一。該學派認為,兩個社會行為主體之間的相互行為,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對主體雙方都有利的行為;第二種是對主體雙方都不利的行為;第三種是對一方有利而對另一方不利的行為。經濟分析法學家們把第一種行為稱為交換,而把後兩種都稱為衝突。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收也可以被認為是交換的一部分;這種交換是自願進行的,通過交換,不僅社會資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而且交換雙方都認為其利益會因為交換而得到滿足,從而在對方的價值判斷中得到較高的評價。而且在這種交換活動中,從數量關係上看,相互交換的權利總量和義務總量總是等值或等額的;所以不存在一方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要多於另一方的情況,也就不產生將一方界定為“權利主體”而將另一方界定為“義務主體”的問題。

公共需要論

經濟分析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納(R.A.Posner)認為,“稅收……主要是用於為公共服務(public services)支付費用的。一種有效的財政稅(revenue tax) 應該是那種要求公共服務的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s)的稅收。但這就會將公共服務僅僅看作是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而它們之所以成其為公共服務,恰恰是因根據其銷售的不可能性和不適當性來判斷的。在某些如國防這樣的公共服務中,”免費搭車者“(free -rider)問題妨礙市場機制提供(公共)服務的最佳量:拒絕購買我們的核威懾力量中其成本份額的個人會如同那些為之支付費用的人們一樣受到保護”。所以,由於公共服務的消費所具有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徵,決定其無法像私人物品一樣由“私人部門”生產並通過市場機制來調節其供求關係,而只能由集體的代表——國家和政府來承擔公共服務的費用支出者或公共需要的滿足者的責任,國家和政府也就只能通過建立稅收制度來籌措滿足公共需要的生產資金,尋求財政支持。

馬克思主義

馬克思馬克思

馬克思主義認為,

國家起源於階級鬥爭,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是階級統治、階級專政的工具。“實際上,國家無非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機器。” 與此相聯繫,馬克思主義國家稅收學說認為,稅收既是一個與人類社會形態相關的歷史範疇,又是一個與社會再生產相聯繫的經濟範疇;稅收的本質實質上就是指稅收作為經濟範疇並與國家本質相關聯的內在屬性及其與社會再生產的內在聯繫;稅法的本質則是通過法律體現的統治階級參與社會產品分配的國家意志。由此,國家分配論和國家意志論成為我國稅收和稅法本質學說的支配觀點。根據這一理論,稅收作為分配範疇與國家密不可分,“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即國家——引者注),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 ;稅收是國家憑藉政治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再分配的形式;稅法是國家制定的以保證其強制、固定、無償地取得稅收收入的法規範的總稱。

稅收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為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部級)。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稅收承擔著組織財政收入、調控經濟、調節社會分配的職能。中國每年財政收入的90%以上來自稅收,其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

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稅收工作需要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的理解和支持,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也需要及時了解稅收政策和稅務機關的工作情況。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您可以了解到國家稅務總局的職能、機構設定等概況,也可以了解到全國人大、國務院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已公布的稅收法律、法規、規章,還可以了解近期稅收工作、歷年稅收收入統計資料、納稅人須知、稅務案件舉報辦法等信息。我們期望通過本網站能在國家稅務總局與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之間架起一座溝通的橋樑。

國家稅務總局為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

主要職責

(一)擬定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實施細則;提出國家稅收政策建議並與財政部共同審議上報、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

(二)參與研究巨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巨觀調控的建議;制定並監督執行稅收業務的規章制度;指導地方稅收征管業務。

(三)組織實施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徵收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四)組織實施中央稅、共享稅、農業稅及國家指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編報稅收長遠規劃和年度稅收收入計畫;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組織辦理工商稅收減免及農業稅特大災歉減免等具體事項。

(五)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涉外稅收的國際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定、協定。

(六)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

(七)管理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稅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管理省級國家稅務局的正副局長及相應級別的幹部,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

(八)負責稅務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管理直屬院校。

(九)組織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組織實施註冊稅務師的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對全國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

徵收管理的稅種

1、增值稅;2、消費稅;3、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4、中央企業所得稅;5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企業所得稅;6、海洋石油企業企業所得稅、資源稅;7、印花稅(證券交易部分);8、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企業所得稅(已廢除);9、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10、車輛購置稅。

地稅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稅種

1、營業稅、2、個人所得稅、3、土地增值稅;4、城市維護建設稅;5、車船使用稅;6、房產稅;7、菸葉稅;8、資源稅;9、城鎮土地使用稅;10、耕地占用稅;11、企業所得稅(除國稅征管部分);12、印花稅(除國稅征管部分);13、筵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6號,宣布筵席稅已經失效。);14、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15、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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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季度稅收同比增長9% 房地產為主要推因字號

日前,財政部網站公布了前三季度我國稅收收入情況。2013年1—9月,全國實現稅收收入84412.11億元,同比增長9%,完成年度預算的77.3%。其中,1—9月,國內增值稅實現收入20836.56億元,同比增長8.2%,比去年同期增速加快了2.4個百分點。房地產營業稅和契稅增速比去年同期分別加快37.6%和40.4%。

數據顯示,在今年前三季度的消費稅中,受中央反腐因素影響,菸酒類消費稅增速出現大幅下滑,而因為房地產交易市場的量價上漲,導致房地產交易環節的稅收(包括個人所得稅、契稅等)均出現大幅上漲,稅收增速總體略有反彈。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表示,隨著我國經濟企穩回升,稅收收入保持一定的增速,完成全年計畫目標問題不大。

最新訊息

一季度稅收總收入27399.2億元,同比增長6%——

稅收收入保持個位數增長將成大趨勢

稅收稅收

稅收收入增速進一步回落,主要是受經濟成長趨緩、需求乏力、進口額下滑以及實施結構性減稅政策等影響。隨著結構性減稅的推進,稅收收入增速將進一步趨緩。

財政部4月27日發布《2013年一季度稅收收入增長的結構性分析》報告顯示,今年1月至3月,全國稅收總收入27399.2億元,同比增長6%,比去年同期增速回落了4.3個百分點,稅收收入增速進一步回落。財政部稅政司相關負責人接受採訪時表示,這主要是受經濟成長趨緩、需求乏力、進口額下滑以及實施結構性減稅政策等影響。

國內增值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25.3%,一季度稅收收入增幅放緩,可從增值稅收入變化見端倪。數據顯示,今年1月至3月,國內增值稅完成收入6943.14億元,同比增長5.2%,比去年同期增速回落0.2個百分點。

“國內增值稅收入增速趨緩的主要原因,是受經濟形勢影響,工業增加值增速回落,導致稅基減少。”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表示,雖然去年以來實施“營改增”使得增值稅增加,但抵消不了稅基減少的份額。

分行業看,在20個重點工業行業中,有6個行業的增值稅收入下降,其中煤炭和成品油行業增值稅收入下降幅度較大,同比分別下降了26.3%和16.9%。 劉尚希認為,這些稅種與經濟指標密切相關,因此稅種收入增速放緩明顯。“很多成品油煉化企業前期購進原油價格較高,隨著國際原油價格下跌,國內成品油價格隨之調降,成品油購銷差縮小,造成國內成品油增值稅大幅下降。同時,國內成品油市場產能過剩也是重要原因。”他說。不止成品油市場,煤炭市場也需求不振,價格下滑幅度較大,2月份煤炭及煉焦工業品出廠價格同比下降10.9%,煤炭增值稅因此大幅下降。

受一般貿易進口額增速下降以及去年同期進口稅收基數較高等影響,進口稅收大幅下降。1月至3月,進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實現收入2967.61億元,同比下降28.7%,比去年同期增速回落41.7個百分點。進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10.8%。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蔣震博士分析認為,這與目前外貿形勢直接相關,“進口貿易額度增速回落,其稅基也相應減少。”1月至3月我國一般貿易進口額同比增長0.1%,比去年同期增速回落8.1個百分點。

在稅收收入整體增幅趨緩的狀況下,占比分別為16.7%和19%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卻出現“逆勢增長”,比去年同期增速分別加快6.4個百分點、5.1個百分點。經分析發現,這兩個稅種稅收上升都與房地產業有關。

今年以來商品房成交額回升,1月至2月商品房銷售額同比增長77.6%,比去年同期增速加快98.5個百分點。這直接導致房地產業營業稅同比增長48.2%,比去年同期增速加快了65.7個百分點。同時,房地產交易額上升,使得房地產業、建築業企業收入增速加快,企業所得稅增幅較大,同比分別增長27.4%和20.1%。

“房地產交易額上升造成稅收上升,屬於階段性稅收增長。並不具備連續性和可持續性。”劉尚希表示。

“70%以上的稅收收入來自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等間接稅。‘向間接稅一邊倒’的稅收收入格局,使得稅收隨價格的漲跌而升降,隨價格的輕微變化而劇烈動盪。”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財經戰略研究院院長高培勇表示,當經濟高速增長時,稅收收入的增速可能高於經濟增速,而當經濟增速降低時,稅收收入的增速可能更低。

劉尚希也表示,受到經濟增速回落的影響,再加上隨著結構性減稅的推進,稅收收入增速將進一步趨緩,稅收收入保持個位數增長將成為大趨勢。

財政術語導航

國家為主體,為了實現國家職能的需要,參與社會產品的分配和再分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國家與各有關方面之間的分配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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