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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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是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監察院由委員二十九人組織而成,監察委員之中一人任院長,一人任副院長,任期六年。憲法第七次修正後改為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審計部是監察院下級機關,負責審核全國各機關之財務與總決算,審計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簡介

監察院監察院

監察院 ,依照孫中山的五權憲法,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
監察院由委員二十九人組織而成,監察委員之中一人任院長,一人任副院長,任期六年。憲法第七次修正後改為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審計部是監察院下級機關,負責審核全國各機關之財務總決算審計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監察院遷台後曾彈劾的兩名最高官員是前代總統李宗仁與前行政院長俞鴻鈞。曾透過調查堅持反對行政部門意見,影響較大的案件是1955年的“孫立人案”。當時的院長都是于右任。

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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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1月監察院通過彈劾李宗仁案,由於1949年停止行使總統職務的前總統蔣介石當時已“復行視事”,1954年一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是“罷免李副總統”,理由是李宗仁擔任代總統期間“違法失職”。
1955年與總統府組織陳誠副總統領導的“九人小組”調查原陸軍總司令、二級上將孫立人部屬涉及匪諜案及兵變的同時,監察院陶百川等五人自行發動調查。其結果與總統府方面極為不同。監院報告認為孫立人案子虛烏有。該報告由於過於敏感,與當局意旨不合,事後列為機密封存,於1988年才重見天日。孫立人由於九人小組報告,遭到國防部“管束”行動達三十餘年。
1957年監察院通過糾正案就軍公教待遇問題糾正行政院,行政院逾期答覆後,監察院又決議約詢行政院長,遭到俞鴻鈞拒絕。監察院於是通過彈劾,將俞鴻鈞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司法院公懲會最後也議決記俞鴻鈞申誡一次。此一懲處雖屬輕微,但對行政院聲望打擊甚大,俞鴻鈞隨後辭職,由副總統陳誠兼任行政院長。當年前總統蔣介石對於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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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舉頗為不滿,曾威脅開除彈劾提案的十名國民黨籍監委,也引起學界論戰,但當時公意傾向認為,行政院長無權拒絕監院約詢。不過另有看法認為,當時國民黨記憶體在的派系CC派是彈劾案主角。
2004年底,陳水扁總統提名之監察院正副院長人選與監察委員遭到國親聯盟於立法院程式委員會凍結,無法排入議事程式,導致目前監察院正副院長與監察委員至今都處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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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位狀態。關於立法院不將此案排入議事程式是否違憲,目前正提付大法官解釋中。
立法院國民黨與親民黨擱置總統提出監委名單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是認為總統為提名適當人選組成的“審薦委員會”組成似欠公正。第二是認為正式提名名單包括“審薦委員會”委員張建邦蕭新煌等,且居正副院長提名人。而其他提名名單似具有較強的黨派偏向,與國會朝野結構不盡呼應。第三是針對台灣股市上市公司--大陸工程公司董事長,也是台灣高速鐵路(台灣高鐵)公司董事長殷琪(女)亦擔任審薦委員表示不滿,認為殷琪女士於2000年總統大選涉入較深,擔任陳水扁總統候選人的“國政顧問團”成員,黨派色彩強烈。國親聯盟之意見是否足以正當化擱置該案,現亦由司法院的大法官會議進行審查中。

被擱置的被提名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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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提名張建邦任監察院長,蕭新煌任副院長,另,提名李伸一趙榮耀、呂溪木、黃武次、謝慶輝、黃煌雄、邱清華、洪昭男、葉金鳳、張富美、林志嘉、吳豐山高秀真楊平世林筠、黃惠英、黃爾璇、劉玉山、蔡明華、劉永斌、呂新民尤美女顏錦福陳宏昌、洪貴參、周慧瑛、郭吉仁等人。

審薦委員會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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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召集人副總統呂秀蓮,委員監察院長錢復,前交通部長與淡江大學校長張建邦,總統府國策顧問蕭新煌,總統府秘書長蘇貞昌,台灣高鐵董事長殷琪等人。
2006年初由於若干當年受提名者已經出任蘇貞昌重新組成的內閣成員,擔任行政院部會首長,依照憲法不得兼任監察委員,因此該項人事同意案又更形複雜化。
監察院地址在台北市中山南路與忠孝東路交叉口,比鄰行政院,立法院。目前辦公建築是日治時期的台北州廳,於1915年增建完成,於1998年7月30日被內政部指定為國定古蹟。

政治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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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當局“監察院”
“監察院”為現台灣當局的最高監察機關。其設定取法於我國古代的“御史制度”,其監督功能類似西方國家國會,但又與西方國家的國會不盡相同。“監察院”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出。“監察院”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1947年中華民國政府在大陸曾選出第一屆監察委員180人,至台灣後因無法改選,第一屆監察委員留任至90年代的“政治革新”時。“政治革新”後,經修“憲”規定,從1993年第二屆開始,“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任命。同時“監察院”的政治地位發生重大變化,由民意機關轉變為準司法機構,“監察院”不再行使同意權,不再享有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權。“監察委員”不再享有言論免責權與不受逮捕與拘禁權。“監察院”設正、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分別選出;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監察院”下設十個委員會,各委員會委員由“監察委員”分任之。“監察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由“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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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6年。院長綜理院務,並任“監察院”會議主席。“監察院”設“內政”、“外交”、“國防”、“財政”、“經濟”、“教育”、“教育”、“交通”、“司法”、“邊政”、“僑政”10個委員會。另設有秘書處、審計部2個辦事機構。秘書長由“行政院”派任;審計部的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監察院”為台灣當局的“最高監察機關”。其設定取法於我國古代的“御史制度”,其監督功能類似西方國家國會,但又與西方國家的國會不盡相同。“監察院”“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出。“監察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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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1947年國民黨當局在大陸曾選出第一屆“監察委員”180人,至台灣後因無法改選,第一屆“監察委員”留任至90年代的“政治革新”時。“政治革新”後,經“修憲”規定,從1993年第二屆開始,“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任命。同時“監察院”的政治地位發生重大變化,由“民意機關”轉變為“準司法機構”,“監察院”不再行使“同意權”,不再享有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權”。“監察委員”不再享有“言論免責權”與“不受逮捕與拘禁權”。
“監察院”設正、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分別選出;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監察院”下設十個“委員會”,各“委員會委員”由“監察委員”分任之。
編輯本段“司法院”的組成及其運作
據“憲法”規定,“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大法官”若干人,均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修憲”後,改為“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經“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述意見後,由各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並由“司法院院長”擔任主席,提出方案解決。“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院長”任期6年。擔任“大法官”其資歷學歷經歷均應有崇高的威望和成就,要求頗高,如擔任“大法官”的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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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有下列五項之一者:(1)曾任“最高法院”推事10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2)曾任“立法委員”9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3)曾任大學法律系主要科目教授10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4)曾任國際法官或公法學或比較法學的權威著作者;(5)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擔任法官也規定須有下列資格之一;第一,經司法官考試及格者;第二,曾在“教育部”認可的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主要法律科目兩年以上並著有講義,經審查合格者。“大法官”任期每屆為9年,“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的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法官終身任職,除非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經禁治產宣告為心神喪失或精神衰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否則不能免職。停職、轉任或減俸,也得依據“法律”。根據1997年“國大”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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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自2003年起實施。“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其中8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4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8年。“司法院”原則每月舉行1次“司法院會議”。出席會議的人員,包括“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值月“大法官”及“院長”視儀案性質商請出席的“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此外,“司法院”各廳廳長、處長及“院長”指定的本院和院屬各機關人員,得到席會議,“司法院會議”,由“院長”任主席,議決下列事項:(1)本院及所屬機關的重要工作報告;(2)關於提出“立法院”的法律案;(3)關於施政綱要及概算事項:(4)關於本院發布的重要規則章程事項;(5)“院長”或出席人員認為應提出會議的其他重要事項。由“大法院”組織召開的“大法官會議”每兩周舉行1次,行使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其“法律命令”的職權。“大法官會議”由“司法院院長”任主席,除“大法官”為當然代表參加外,還邀秘書長列席會議。“大法官會議”接受申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3人審查:應予解釋的案件應提會議討論。“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總額四分之三的出席並有出席人四分之三的同意方得“大法官”總額過半的出席,並有出席人過半數的同意,方得通過,可否同數時主席有決定性的一票。

地位和職權

“監察權”為“治權”之一,是孫中山根據中國古代御史監察制度而創建的。“監察院”,按“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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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為“中央民意機構”之一。“修憲”後,其性質改為“準司法機構”。依“憲法”規定,“監察院”的職權包括:“同意權、調查權、糾正權、糾舉權、彈劾權,審計權和法律提案權”,而主要的是“同意權、糾舉權、彈劾權和審計權”。“同意權”,即由“總統”提名的“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必須經“監察院”同意後才能任命。“修憲”後,此同意權移轉給“國大”。“糾舉權”,是指“監察院”有權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的失職或違法行為提出糾舉案。“彈劾權”,指“監察院”有權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司法院”和“考試院”人員,乃至“總統”、“副總統”的失職或違法行為提出彈劾。“修憲”後,已將對“總統”、“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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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彈劾權”賦予了“立法院”,並將“彈劾權”的行使範圍適用於“監察院”人員。“審計權”,是指對政府各級機關財務收支的稽核權。“監察院”還有巡察和監試權。所謂巡察權,即由監察委員若干人組成小組,分區巡迴監察。所謂監試權,即“考試院”在舉行考試時(除監核外)應咨請“監察院”派員監試。“司法權”為五個“治權”之一。按“憲法”的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懲戒”,此外,它還有解釋“憲法”和“法律”的權力。“民事訴訟審判權”。即關於民事上法律關係的糾紛,目的在於確定私權關係界限。民事訴訟的審判權,屬於“司法院”所屬各級普通法院。“刑事訴訟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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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刑事訴訟適用的範圍是凡人民行為觸犯“刑法”及其他一些特別刑事“法規”的行為。刑事訴訟分為公訴和自訴。審判權屬於“司法院”所屬的各級普通法院。台灣的審級管理制度分三級三審制。所謂三級,台灣方面定之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所謂三審依其規定,不服地方法院判決者,得抗訴於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判決者得抗訴於“最高法院”,是為終審。由此可見,民事和刑事“審判權”,實際上是由其各級法院行使。“行政訴訟審判權”,指人民因受“台灣政府”的違法處分,致損害其利益,經依“訴願法”提出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再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時,而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訴訟。“公務員懲戒權”。指公務員有違法、廢馳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由“監察院”或各院“部會”首長或地方行政長官,提出懲戒案於“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其審查並作出決議,決議案由“司法院”呈請“總統”轉令有關機關執行,或由“司法院”逕函被付懲戒人所在機關執行。對其所謂“憲法”的解釋,以及“法律命令”的統一解釋,實際上是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對申請解釋案,由“大法官會議”接受審查,並做出解釋決議,由“司法院”公布。

歷史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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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台灣“憲法”規定,該院是台灣當局的最高“監察”機關。1948年5月在大陸選出“監察委員”180人,任期6年,於1954年5月期滿。國民黨去台後,蔣介石利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名義,決定“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聘與召集之前”,“第一屆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從大陸隨蔣去台的“監察委員”共104人,後陸續死亡或去職者泰半。1969年“補選”2人,1972年“增選”15人(內含華僑5人),後於1980年、1986年進行兩次“增額監委”改選。1986年選出“增額監委”32人(其中“僑選監委”10人)。截止1988年1月,共有監察委員67人。依據第二屆“國大”第一次會議(1992年4月)決定,“監察委員”由選舉產生改為由“總統”提名,經“國大”同意任命,任期6年。1993年“總統”任命第二屆“監察委員”29人;1999年“總統”任命第三屆“監察委員”28人。

重大事件

“監察院”遷台後曾彈劾的兩名最高官員是前代總統李宗仁與前行政院長俞鴻鈞。曾透過調查堅持反對行政部門意見,影響較大的案件是1955年的“孫立人案”。當時的“院長”都是于右任。以下所稱“行政院”、“監察院”、“總統府”、“國防部”、“總統”、“副總統”、“內政部”、“司法院”、“交通部”等,均指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台灣當局所使用的名稱,而非1949年以前中華民國之稱謂。
彈劾“李宗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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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1月“監察院”通過彈劾“李宗仁案”,由於1949年停止行使總統職務的前總統蔣介石當時已“復行視事”,1954年一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是罷免李“副總統”,理由是李宗仁擔任代總統期間違法失職。
調查“孫立人案”
1955年與“總統府”組織陳誠“副總統”領導的“九人小組”調查原陸軍總司令、二級上將孫立人部屬涉及匪諜案及兵變的同時,“監察院”陶百川等五人自行發動調查。其結果與“總統府”方面極為不同。“監院”報告認為孫立人案子虛烏有。該報告由於過於敏感,與當局意旨不合,事後列為機密封存,於1988年才重見天日。孫立人由於九人小組報告,遭到“國防部”的“管束”行動達三十餘年。
軍公教待遇問題糾正案
1957年“監察院”通過糾正案就軍公教待遇問題糾正“行政院”,“行政院”逾期答覆後,“監察院”又決議約詢“行政院長”,遭到俞鴻鈞拒絕。“監察院”於是通過彈劾,將俞鴻鈞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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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懲會最後也議決記俞鴻鈞申誡一次。此一懲處雖屬輕微,但對“行政院”聲望打擊甚大,俞鴻鈞隨後辭職,由“副總統”陳誠兼任“行政院長”。當年前“總統”蔣介石對於“監察院”此舉頗為不滿,曾威脅開除彈劾提案的十名國民黨籍“監委”,也引起學界論戰,但當時公意傾向認為,“行政院長”無權拒絕監院約詢。不過另有看法認為,當時國民黨記憶體在的派系CC派是彈劾案主角。
2004年“監察院”缺位
2004年底,陳水扁“總統”提名之“監察院”正副“院長”人選與“監察委員”遭到國親聯盟於“立法院”程式委員會凍結,無法排入議事程式,導致監察院“正副院長”與“監察委員”至今都處於缺位狀態。2008年中國國民黨重新上台,“監察院”又重新得以運轉,現在院長為王建煊。關於“立法院”不將此案排入議事程式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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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目前正提付大法官解釋中。“立法院”國民黨與親民黨擱置總統提出“監委”名單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是認為“總統”為提名適當人選組成的審薦委員會組成似欠公正。第二是認為正式提名名單包括審薦委員會委員張建邦,蕭新煌等,且居“正副院長”提名人。而其他提名名單似具有較強的黨派偏向,與“國會”朝野結構不盡呼應。第三是針對台灣股市上市公司--大陸工程公司董事長,也是台灣高速鐵路(台灣高鐵)公司董事長殷琪(女)亦擔任審薦“委員”表示不滿,認為殷琪女士於2000年“總統”大選涉入較深,擔任陳水扁“總統”候選人的“國政顧問團”成員,黨派色彩強烈。國親聯盟之意見是否足以正當化擱置該案,現亦由“司法院”的大法官會議進行審查中。被擱置的被提名人名單如下:提名張建邦任“監察院長”,蕭新煌任“副院長”,另,提名李伸一、趙榮耀、呂溪木、黃武次、謝慶輝、黃煌雄、邱清華、洪昭男、葉金鳳、張富美、林志嘉、吳豐山、高秀真、楊平世、林筠、黃惠英、黃爾璇、劉玉山、蔡明華、劉永斌、呂新民、尤美女、顏錦福、陳宏昌、洪貴參、周慧瑛、郭吉仁等人。審薦委員會名單如下:召集人“副總統”呂秀蓮,“委員”前“監察院長”錢復,前“交通部長”與淡江大學校長張建邦,“總統府國策顧問”蕭新煌,“總統府”秘書長蘇貞昌,台灣高鐵董事長殷琪等人。2006年初由於若干當年受提名者已經出任蘇貞昌重新組成的內閣成員,擔任“行政院”部會首長,依照“憲法”不得兼任“監察委員”,因此該項人事同意案又更形複雜化。“監察院”地址在台北市中山南路與忠孝東路交叉口,比鄰“行政院”,“立法院”。目前辦公建築是日治時期的台北州廳,於1915年增建完成,於1998年7月30日被內政部指定為“國定”古蹟。

存廢爭議

監察院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但彈劾權已經由立法院及全民公投機制承擔,糾舉權由立委及司法院承擔,審計權可獨立置於行政院之下。故島內有學者建議廢除監察院建制,同時廢除考試院建制(因行政院下已有管理公務員之機構),通過修憲實現三權分立,裁汰不必要之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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