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

香港廉政公署

廉政公署(簡稱廉署;英語: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ICAC)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獨立執法機構。於1974年2月15日根據香港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成立,以肅貪倡廉為目標,採取防止、教育及調查三管齊下的方式執行。成立前由香港警察隊反貪污部負責相關事項。廉政公署的調查對象初期限為公務員,繼而擴展至公共事業機構,進而包括所有私人機構。2014年2月15日,ICAC迎來40周年,當天ICAC在總部大樓舉行開放日活動,讓公眾深入了解ICAC的職能。

基本信息

簡介

香港廉政公署分處香港廉政公署分處

香港廉政公署(ICAC)簡稱“廉署”,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專門打擊貪污的獨立執法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廉政公署獨立於香港特區政府的架構,全權處理一切反貪污的工作,僅對行政長官負責。它獨立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架構,廉政專員則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廉政公署主要由三個部門組成:執行處、防止貪污處和社區關係處。廉署總部大樓於2007年年底啟用,位於香港北角渣華道,可俯瞰維港及南岸的東區走廊。二十五層高的大樓飾以寓意“高度透明”的玻璃幕外牆,內里則設施先進、規劃齊整。

歷史背景

“葛柏案”是廉署建立之後經辦的第一個案件“葛柏案”是廉署建立之後經辦的第一個案件

1897年,香港已有法例明文禁止貪污賄賂,政府於1948年仿效英國法律,立法通過了《防止貪污條例》,20世紀50年代,香港警隊成立了檢舉貪污組,但貪污仍然日益猖獗。

20世紀60年代,年輕人和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士當中開始浮現不滿貪污的情緒,其後學生也回響參與反貪污運動,香港社會逐步形成了聲討貪污惡行和批評政府打擊貪污不力的浪潮。在此情形下,1971年5月,港英當局發布《防止賄賂條例》,條例規定的罪行有8項。但反貪偵辦一直歸警務處管轄,而警界恰恰是貪污、受賄之淵藪。

葛柏案

1973年,香港總警司葛柏(PeterGodber)被發現擁有逾430萬港元財富,是其22年警察工資總和之6倍,懷凝是從貪污中得來。律政司要求葛柏在一星期內解釋其財富來源,然而,在此期間葛柏竟輕易從香港逃到英國。葛柏潛逃令積聚已久的民怨立即爆發。學生們走上街頭示威,宣洩不滿,抗議政府未能恰當處理貪污問題,集會獲得眾多民眾的回響。他們手持寫著“反貪污、捉葛柏”的橫額遊行於街上,要求政府緝拿潛逃的葛柏歸案。

公署成立

這一事件促使當局決定設立一個新的機構,以取代警署偵查貪污案件,打擊貪污犯罪行為。1973年10月17日,香港總署麥理浩爵士(MurrayMaclehose)正式宣布成立一個獨立的廉政公署(TheIndependentCommissionAgainstCorruption),全力打擊貪污。1974年2月,香港立法通過了《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據此,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作為打擊貪污行為的一個獨立機構正式成立,並獲得法律賦予的權力。廉署成立後迅速採取一系列反貪行動,嚴厲打擊政府部門內集團式貪污。廉署經過多次交涉將葛柏從英國引渡回港受審判刑;1975年,指控11名工商巨頭行賄;1976年,偵破探長戴福貪污案;1977年,破尖沙嘴警署集體貪污案,8個月內拘捕260名警員;1978年,指控118名警員受賄,其中有22名警司。至此,廉署破獲23個貪污集團,其中18個屬於警方。1978年7月,廉署向港督報告,本港凡10名以上聯手貪污之集團已全部粉碎。四年左右的時間,警隊內的貪污集團被徹底瓦解。有關政府人員的貪污舉報比例逐年下降,由1974年的九成減至近年只占整體舉報的三成。時至今日,香港公務員隊伍更以廉潔和效率而著稱。

組織機構

廉政專員行政總部執行處

接受市民舉報貪污和調查懷疑貪污的罪行。

防止貪污處

總部大樓總部大樓
審視各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的工作常規及程式,以減少可能出現貪污的情況;另外,該處亦應私營機構的要求,提供防貪顧問服務。

社區關係處

教導市民認識貪污的禍害,並爭取市民積極支持反貪的工作。

獨立諮詢委員會

包括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防止貪污諮詢委員會、社區關係市民諮詢委員會。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獨立運作於廉政公署,監察及覆檢所有涉及對廉政公署及廉政公署人員的投訴。委員會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主席由行政會議成員出任,其他委員包括行政會議及立法會議員和社會賢達。任何市民如對廉政公署人員的行為或廉政公署的運作常規或程式有任何不滿,均可以向委員會投訴。

L組

廉政公署內部有一個調查及監察單位,名為L組。廉政公署人員如被指稱涉及貪污或相關的刑事罪行,L組均會進行調查。有關廉政公署人員的所有刑事投訴,不論是否涉及貪污指控,均須知會律政司司長。

義工組織

在1997年廉政公署成立了義工組織名為廉政之友(ICACClub)。

使命承諾

使命宣言

廉政公署致力維護本港公平正義,安定繁榮,務必與全體市民齊心協力,堅定不移,以執法、教育、預防三管齊下,肅貪倡廉。

專業守則

廉政公署人員無論何時都致力維護本署的良好聲譽,並嚴格遵守以下的專業守則:
堅守誠信和公平的原則;
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權利;
不懼不偏,大公無私執行職務;
絕對依法行事;
不以權位謀私;
根據實際需要嚴守保密原則;
為自己的行為及所作的指示承擔責任;
言行抑制而有禮;
在個人及專業修養上力求至善。

服務承諾

四十八小時內對貪污舉報作出回應;
兩個工作天內對非貪污舉報作出回應;
兩個工作天內對要求提供防貪意見的人士作出回應;
兩個工作天內對要求提供倡廉教育或資料的人士作出回應。

法定權利

貪污授受相悅,是一種非常隱蔽的罪行,要進行調查並在法院內把犯案者定罪是非常困難的事。因此,廉署獲以下三條法例賦予廣泛調查權力,以打擊貪污。它們分別是《廉政公署條例》、《防止賄賂條例》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防止賄賂條例》-公營機構

法例簡介

公職人員(有關公職人員的定義,請參閱法例原文)包括訂明人員及公共機構雇員。訂明人員受《防止賄賂條例》第3、4、5及10條所監管,而公共機構(例如電力公司、巴士公司及醫院等)的雇員則只受第4條及第5條監管。
第3條:訂明人員如無行政長官之一般或特別許可,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第4條:任何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執行職務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第5條:任何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在契約事務上給予協助或運用影響力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
第10條:訂明人員享有的生活水平或擁有/支配的財富若與其公職收入不相稱,即屬違法。
而上述條例中,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責任等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款待指供應在即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歌舞表演等。雖然接受款待並不會牴觸【防止賄賂條例】,個別部門仍會就職員接受款待的情況作出規定。

《防止賄賂條例》-私營機構

廉署之所以將私營機構和私人企業納入調查範圍,原因有二:一是因為大量私企涉及公眾利益,如上市公司貪污案件、商業回扣等,實際上都直接或間接地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二是企業作為社會的微觀經濟主體,如果其貪腐行為不被納入調查範圍,整個社會清廉將成為一句空話,政府亦不可能獨善其身。
統計顯示,廉署成立之初,舉報主要針對政府部門和公營機構,占比多達86%;而最近幾年的舉報則主要針對私營機構和企業,持續的統計顯示這一比例已超過年度舉報總數的70%。
法例簡介
1.代理人(通常為雇員)在未得主事人(通常為僱主)的許可下,不得因辦理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而索取或接受利益;而提供利益者亦同樣有罪。
2.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責任等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
3.款待指供應在即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歌舞表演等。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法例簡介
1.《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適用於法例中所列明的選舉,一切與該等選舉有關的行為,無論是在選舉期間之前、之後或選舉期間內作出,是在本港或其他地方作出,均受此條例監管。
2.法例適用於下列選舉及相關補選:
行政長官選舉立法會選舉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區議會選舉鄉議局議員選舉鄉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執行委員會委員選舉村代表選舉

《廉政公署條例》

法例簡介
《廉政公署條例》主要是賦予廉署執法權,例如:
1.逮捕、扣留和批准保釋的權力
2.搜查與檢取證物的權力
3.處理在調查貪污過程中揭發的其他罪行(有關詳情,請參閱法例原文中的【廉政公署條例】第10⑸條)的權力

制度保證

四大“獨立”

廉署的獨立性是其獲得成功的制度性原因。這種獨立性,具體可概括為四個方面,即機構獨立、人事獨立、財政獨立和辦案獨立。
1.機構獨立,指廉署不隸屬於任何一個政府部門,其最高官員“廉政專員”由香港最高行政長官直接任命;
2.人事獨立,即廉署專員有完全的人事權,署內職員採用聘用制,不是公務員,不受公務員敘用委員會管轄;
3.財政獨立,指廉署經費由香港最高行政首長批准後在政府預算中單列撥付,不受其他政府部門節制;
4.辦案獨立,指廉署有《廉政公署條例》《防止賄賂條例》《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等賦予的獨立調查權,包括搜查、扣押、拘捕、審訊等,必要時亦可使用武力,而抗拒或妨礙調查者則屬違法。
上述四個獨立性,使廉署從體制及運行上切斷了與可能形成掣肘的各部門的聯繫,從而令反貪肅貪“一查到底”成為可能。
香港廉政公署是一個建立在三權分立、法治、民主監督社會的獨立行政機構,並依賴司法中立以及自身的行政獨立而存在。與中國內地的反貪污賄賂局中的內設政黨思想機構的模式、法院三權合作的執法方針性質大相逕庭,因此不能比較,不能用“類似內地的反貪污賄賂局”來形容ICAC。就是因為中國內地司法並不中立,反貪污賄賂局無法獨立於行政機構與政黨掣肘,無民主監督,因此無法存在各種“諮詢委員會”而受民眾監督,案件審判時當涉及權貴就無法公正中立不偏不倚,因此反貪污賄賂局才不能像ICAC那樣高效地執法,把中國內地變成像香港一樣廉潔。

四大要素

1.法治基石
但僅靠法治不能遏制貪腐蔓延。
資料顯示,香港早在1948年便仿效英國頒布了《防止貪污條例》,加重了對貪污腐敗的處罰,但香港的貪污現象不僅沒有改善,反而變本加厲。
2.獨立於行政
廉署成立之前,負責香港反貪的機構為“反貪污室”,隸屬於香港警隊。而香港警隊在當時可算是貪腐情況最嚴重的部門之一,由其下屬機構負責反貪,其成效可想而知。
3.高層的反貪決心十分關鍵
麥理浩是歷任港督中比較注意緩和社會矛盾的一位。他在葛柏案引起全社會公憤的1973年,任命高級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成立調查委員,徹查葛柏脫逃的原因並檢討反貪工作。依據國際反貪機構“透明國際”的觀點,反腐敗的改革只有在高層領導人持之以恆的推動下,才能克服利益集團的抵制與官僚習性。
4.對腐敗“零容忍”的社會氛圍至關重要
香港廉署的成功,除上述三方面因素外,更重要的是,它誕生於香港經濟起飛、中產階層人數倍增、社會各方已對貪腐到了難以容忍的社會階段。

監察力量

廉署作為一個反貪調查機構,其自身的清廉除了依靠“以身作則”的個人自律外,必須有良好的內外監督制約機制加以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講,廉署的獨立性又只能是相對的。
法例賦予廉署廣泛的調查權力,故需設有完備的監察與制衡機制,防止權力被濫用。此機制主要包括:

廉政專員的任命

這是行政長官對廉署的直接監督,並需定期向特區行政會議匯報廉署工作;

四個諮詢委員會的委任

四個委員會分別為:1.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2.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3.防止貪污諮詢委員會、4.社區關係市民諮詢委員會”但為避免廉署工作受政府掣肘,上述四會委員多由特首委任的社會賢達和專業人士組成,主席均由非政府官員擔任(非官守的委員出任主席);

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

性質:獨立非官方組織,委員會負責監察廉政公署的整體工作方針及在政策上提供意見。
職權範圍:就香港的貪污問題向廉政專員提供意見
1.監察廉政公署在執行職務、人手編制及行政事務上的政策。
2.就廉政專員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8⑵條所考慮採取的行動提供意見。
3.聽取廉政專員報告廉署對屬員所採取的紀律處分。
4.審核廉政公署每年的開支預算。
5.在廉政公署年報呈交行政長官前予以審閱。
6.每年向行政長官提交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7.有需要時,向行政長官反映委員會所關注有關廉署運作或所面對的任何問題。

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

性質:獨立非官方組織,審議廉署每宗案件,少至100元,多至幾億的案件都要經過該會審議,非經該
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
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
會同意廉署不得停止調查。可以隨時向廉署作個別質詢。委員會負責監察廉政公署的調查工作。
職權範圍:委員會負責監察廉政公署的調查工作。
1.聽取廉政專員報告廉署接獲的所有貪污舉報及廉署如何處理這些舉報。
2.聽取廉政專員報告所有歷時超過一年或需要動用大量資源的調查個案之進展。
3.廉政專員須儘早向委員會報告由其授權進行搜查的次數及理由,並解釋急需進行搜查的原因。
4.聽取廉政專員報告疑犯獲廉署保釋超過六個月的所有個案。
5.聽取廉政專員報告廉署已完成調查的個案;並就律政司決定不予檢控或警戒的案件,建議應採取的行動。6.聽取廉政專員報告在廉署管轄範圍內所作檢控的結果及其後的抗訴結果。
7.就廉署管轄範圍內進行調查所得到的資料,向廉政專員建議那些資料應送交有關部門、公共機構、其他機構或個別人士;或在特殊情況下,如有關資料於委員會開會前因有需要而經已遞交,則委員會在其後會議中,須就該行動進行審議。
8.就廉政專員向委員會提出的其他事項,或主動就任何事項提供意見。
9.向行政長官反映任何值得關注的執行處運作或該委員會所面對的任何問題。
10.向行政長官提交年報,內容須向公眾發表。

防止貪污諮詢委員會

性質:獨立非官方組織,主要監督防止貪污處
職權範圍:委員會負責向廉政公署建議防貪研究的優先次序及審閱所有完成的防貪研究報告。
1.聽取及要求廉政公署報告有關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及私營機構在工作常規及程式上可能助長貪污的地方,並向廉政專員建議應予以審查的項目及審查的先後次序。
2.研究根據審查結果而作出的各項建議,並就進一步行動向廉政專員提供意見。
3.監察根據該諮詢委員會的意見而作出的建議如何實施。

社區關係市民諮詢委員會

性質:獨立非官方組織,主要監督社區關係處
職權範圍:委員會負責向廉政公署建議推行倡廉教育及爭取社會各界支持廉政工作的策略。
1.向廉政專員建議如何爭取公眾支持打擊貪污及如何教育公眾認識貪污的害處。
2.聽取及要求廉政公署社區關係處報告為達致上述目標而進行的工作。
3.監察公眾對廉署工作的反應以及對貪污所持的一般態度。

行政長官/行政會議

廉政公署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廉政專員亦定期向行政會議匯報。

立法會監督

立法會有權賦予或撤銷廉政公署的權力,並要求廉政專員出席立法會會議,也有權要求廉政專員就其政策及經費問題接受議員質詢。

獨立檢控權

廉署有廣泛的調查權但沒有檢控權,所調查案件是否提交法庭,須由對行政長官負責的律政司長決定。
調查後檢控與否屬於律政司司長的權力。調查和檢控權分立,可以確保不會單以廉政公署的判斷而作檢控決定,防止濫權。

司法監督

司法獨立可確保廉政公署不會越軌。在司法監督下,廉政公署行使某些權力前,必須事先獲得法庭的準許。同時,廉政公署會謹慎研究法官就調查工作所提出的意見或批評,並檢討執法程式,確保權力不被濫用。

傳媒-公眾監督 

透過傳媒監察,不斷加強廉政公署對公眾的問責性。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獨立運作,監察及覆檢所有涉及廉署及廉署人員的非刑事投訴,以及監察針對廉署的職務投訴。委員會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主席由行政會議成員出任,其他委員包括行政會議及立法會成員和社會賢達。

內部監察

廉政公署要求職員恪守最高的誠信水平。廉署自成立以來已設有一個內部調查及監察單位,名為L組。專責調查監督廉署工作人員,以確保自身清廉高效。廉政公署人員如被指稱涉及貪污或相關的刑事罪行,L組會進行調查。L組總部並不在廉署總部大樓,至於他們哪裡,有些什麼職員,就連在職的廉署人員都不知道。

工作成效

自成立以來,廉政公署致力打擊貪污,使香港成為全球最廉潔的城市之一。廉政公署亦致力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執法機關共同打擊跨境貪污罪案,成績斐然。一些國家的反貪污部門也以ICAC作為英文簡稱,如韓國、澳洲、模里西斯 等。

廉署早從1989年就在香港的執法機構中率先使用單面反光玻璃技術協查案件,以保護證人身份。

廉署也是香港首個使用錄影會見的執法機構。不足十平米的錄影會面室略顯狹小,但設施完備,布置精心。會面室內放置有特別設計的“三角台”。嫌疑人、其律師及兩位廉署職員均有固定座位;室內有不同的攝像鏡頭分別對著嫌疑人以及全景,會面過程全程錄音錄像;牆角掛有凸面反光鏡,可讓鏡頭反拍到攝像機所在面的情況;牆壁上並有液晶屏顯示時間、溫度,以防各類節外生枝的口實之虞。

香港回歸中國後,廉政專員更成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之一,需要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

2012年1月17日,香港廉政公署對外公布2011年貪污舉報及檢控數據。數據顯示香港廉潔指數仍高踞全球第12位,特別是政府部門貪污問題繼續受控。 從葛柏成為香港司法史上第一個因貪污罪入獄的高官開始,1978年到2008年間,廉政公署共調查了70691宗案件,遭檢控的有13337人,其中2440人是公職人員。同時,香港的反腐工作不僅針對公權力機構,公共機構和私營機構的行賄、受賄罪名及刑罰也被明確納入《防止賄賂條例》。

質疑與爭議

調查手法備受爭議

因為廉政專員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故此經常被人質疑他們會濫用職權。市民及輿論經常批評廉政公署經常高調地拘捕一些人士,然而最終沒有證據去證實該人涉及貪污舞弊。近來,廉政公署調查手法備受爭議,最為轟動的案件有林炳昌案等。

香港回歸後,香港社會廉條潔風,故此對廉政公署造成生存壓力,其調查手法愈見越界,屢受非議。過去除了曾經有人員因為教唆證人或作假口供被判入獄外,亦有人員被法官譴責嚴重冒犯法院及公眾良知(2010年5月,抗訴庭判處兩名涉嫌行賄房屋署官員的男子抗訴得直,不但撤銷原審的定罪及刑罰,更頒令永久擱置聆訊,抗訴庭狠批廉政公署偷錄案中被告與代表律師的保密對話,做法並非法治社會中執法機構應有的行為,直指廉政公署已經冒犯了法庭及公眾的良知)。立法會保全事務委員會成員張文光表示,廉政公署近年為急於求成令疑犯入罪,行事的確過火,破壞了司法程式的公義。前廉政公署執行處副處長徐家傑表示,1980年代英國倫敦警察廳曾經爆出過連串的誘逼作供、“砌生豬肉”及濫用私刑等醜聞,部分資深警官出走到來香港加入廉政公署,播下調查案件時急功近利的種子。

公款吃喝金額超標

2013年4月,為香港把守廉潔大門的廉政公署,卻被揭發公款吃喝金額超標,並為到訪賓客贈送超額禮物,隨即引發香港社會譁然。

前任廉政專員湯顯明前任廉政專員湯顯明

廉署向立法會財委會提交的補充檔案透露,前任廉政專員湯顯明自2007年上任五年來,先後向各地政府官員及機構贈送禮物137次,其中超過100次是贈送予內地政府官員及機構,禮物總數約1400份,總值近21.9萬元。其中有24份禮物的價值超過800元限額,由湯顯明親自特批送出。

而在廉署宴請賓客方面,早前香港審計署已在審計報告中揭發廉署超額宴請的問題。據香港媒體報導,廉署超額宴請的費用並不止於此。廉政公署於2010年11月在灣仔五星級君悅酒店宴請內地官員,人均消費1100元,時任廉政專員湯顯明出席這次宴會,並透露席間有超過20瓶中外名酒款客,包括茅台及XO,這批名酒是廉署方面自備。廉署承認,這是廉署一哥湯顯明在任內“自己批准自己”。

針對送禮宴請超標問題,廉署24日回復媒體稱,目前(2013年)《廉政公署常規》有針對送禮的安排,但只適用於地區社交活動。根據《常規》,廉署人員出席地區社交活動,如果有兩名或者以上廉署人員獲邀出席,可購買一份價值上限為800元的禮物。對於超額禮物,事前只需獲得專員批准即可送出。

就公務宴請的費用,廉署有一套自己的守則。《廉政公署常規》規定:除非廉政專員另有批准,否則每人的開支,包括食物、飲品及小費,上限為午餐350元,晚餐450元。而廉署表示,被曝光的超額宴請,均已獲得專員批准。廉署承認,2010年11月的宴請開支達人均1100元,晚宴中提供的酒水開支,廉署人員事前已經取得廉政專員的批准。

就議員關注廉署在贈送禮物方面的安排,現任廉政專員白韞六已表示,廉署最近經檢討後已作出改善,包括會儘量與有關單位溝通,要求不互相交換、贈送禮物,減少耗用資源。

臥底培訓

香港廉署執行處成立於1995年,1999年起開辦了亞洲第一個“臥底培訓班”。培訓地點是秘密的,每期的12名學員至少要接受兩個星期的“密集式”訓練。培訓內容五花八門,經常三更半夜才下課。

臥底人員必須忠誠,具備勇氣、保密觀念和獻身精神。進入“臥底培訓班”的人,要在自願的基礎上經受嚴格挑選。候選者必須通過一項由香港大學設計的心理測驗,還要通過一系列“關卡”。臥底人員的男女比例為4比1。

廉署派出臥底的程式相當嚴格,案件涉及重大貪腐行為,難以調查時,才會派出臥底。統計顯示,從1995年開始,每年約有20宗案件需要派出臥底進行調查。廉署嚴格要求臥底“不能誘人犯法”,這也可以說是臥底的職業道德。

香港廉署臥底聲譽極佳,不少東南亞國家的反貪機構派出精英到香港受訓。

廉署刊物

廉署年報

執行處年報

其他特刊

歷任專員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廉政專員
姬達(1974年2月15日-1978年7月3日)
陸鼎堂 (1978年7月4日-1980年11月10日)
衛理欽 (1980年11月11日-1984年12月31日)
班乃信 (1985年1月1日-1988年2月28日)
謝法新 (1988年2月29日-1991年11月30日)
歐亮賢 (1991年12月1日-1992年11月28日
施百偉 (1993年2月22日-1996年1月21日
梁文建 (1996年1月22日-1997年3月31日)(首位華人任這職位)
任關佩英(1997年4月1日-1997年6月30日)(首位女性華人任這職位)
香港廉政公署廉政專員
任關佩英(1997年7月1日-1999年7月11日
黎年(1999年7月15日-2002年6月30日)
李少光 (2002年7月1日-2003年8月4日)
黃鴻超 (2003年8月25日-2006年10月30日)
羅范椒芬(2006年10月31日-2007年6月30日)
湯顯明 (2007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白韞六(2012年7月1日—)

重大案件

廉署成立36年來,調查案件超過7萬件,其中大量經典案例不僅走上螢屏,成為廉署進行公眾反腐倡廉教育的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這些案件多是廉署針對香港不同發展階段社會突出問題的經典之作。

1.葛柏貪污案

葛柏案為廉政公署成立的導火線。1973年,總警司葛柏被發現擁有的財富多達四百三十多萬港元,懷疑是從貪污得來。律政司要求葛柏在一星期內解釋其財富來源,否則就會拘捕他。然而在這段期間,葛柏竟輕易逃離香港到英國,使積聚已久的民怨爆發,連大學生也參與、發起“反貪污、捉葛柏”的大遊行,要求政府緝捕葛柏歸案。

2.油麻地果欄貪污案

謝霆鋒頂包案謝霆鋒頂包案
3.中華巴士貪污案

4.佳寧集團詐欺案

5.海外信託銀行事件

6.26座問題公屋醜聞

7.香港電話公司貪污案

8.香港聯合交易所新股上市貪污案

9.律政高官受賄案

10.1998年世界盃外圍賽打假球案

11.程介南以權謀私案

12.謝霆鋒頂包案

13.李繼雄詐欺案

14.梁錦濠舞弊案

15.梁廣昌詐欺案

16.圓洲角短樁案

17.廉署剋星林炳昌、艾勤賢

18.2003年冼錦華高級警司案

於2002年,一名前毒品調查科高級警司冼錦華接受妓女提供免費性服務,涉及貪污成份,遭廉署高調拘控,引發警廉衝突,前警務處長曾蔭培公開指責廉署做法不當。警方對廉署發布該案案情的手法公開表示不滿,結果驚動特首董建華介入調停,立法會更傳召兩部門首長出席會議解釋。最後冼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兩年,鋃鐺入獄。於2000年9月,前立法會議員程介南以權謀私,涉及貪污罪惡,結果被廉政公署拘控,判監18個月,鋃鐺入獄。

19.謝瑞麟案

2005年,廉署以涉嫌向旅行社及其職員提供非法回扣,將在內地開店超過百家的香港珠寶大王謝瑞麟及其任公司重要職務的兒子謝達峰等11人拘捕,通過打擊曾被認為是“灰色地帶”和“潤滑劑”的商業潛規則,廉署使香港商界認識到,沒有“回扣”的商業環境一樣可以賺到大錢,而且全社會都可因之節省成本。一些有損消費者利益的商業“潛規則”,比如“回扣”等,曾被認為是經商必不可少的“潤滑劑”。

最新案件

2012年2月,香港廉政公署高層決定對曾蔭權展開調查 ,因為之前傳出香港地產商黃楚標低價向曾蔭權出售深圳豪宅,兩人交往過密。曾蔭權表示樂意配合調查,以釋除公眾的疑慮。曾蔭權多次被報導可能接受富豪“關照”,如坐私人遊艇飛機,深圳租住豪宅。

2012年3月,香港廉政公署拘捕了香港上市公司新鴻基地產聯席主席郭炳江郭炳聯兄弟,以及特區政府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被捕人士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截至當年3月29日,調查仍在進行中。

2012年7月13日香港廉政公署在官方網站發布訊息,公布了前特區政府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嫌貪污案的最新進展。許仕仁和新鴻基地產聯席主席郭炳江、郭炳聯、執行董事陳巨源,以及前港交所高級副總裁關雄生等五人早上被廉政公署正式指控。許仕仁也成為了香港廉署成立以來指控的最高級別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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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

為推廣廉潔的風氣及增加市民對廉政公署的認識,署方自1975年起製作了多套電視劇,首套電視劇為1975年製作的《靜默的革命》 、其後有1981年的《廉政先鋒》;近年的電視劇則為《廉政行動2004》、及《廉政行動2007》,以及《廉政行動2009》,劇集內容皆由真實事件改編。

電影

《廉政第一擊》

《金錢帝國》

《竊聽風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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