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制度

歐盟商標制度的一份申請書可申請25個國家。 任何人皆可申請。 可使用歐盟所指定之11個語言中之任一語言提出申請:丹麥文、 荷蘭文、英文、芬蘭文、法文、德文、希臘文、義大利文、 葡萄牙文、西班牙文、瑞典文;但官方所用僅有5種語言:英文、法文、德文、義大利文、西班牙文;若以非官方語言提出申請,則需加收規費。在1996年4月1日開始實施,自同年1月1日起接受申請。最早之申請日為1996年4月1日。商標種類有商標(商品及服務類別);團體商標。可申請的商標圖樣有文字;圖形;文字與圖形混合;立體圖。

歐盟商標制度

一、歐盟商標之主要特質

1、 一份申請書可申請25個國家
2、任何人或企業皆可申請。
3、可使用歐盟所指定之11個語言中之任一語言提出申請:丹麥文、 荷蘭文、英文、芬蘭文、法文、德文、希臘文、義大利文、 葡萄牙文、西班牙文、瑞典文;但官方所用僅有5種語言:英文、法文、德文、義大利文、西班牙文;若以非官方語言提出申請,則需加收規費。

二、商標種類

商標(商品及服務類別)
團體商標

三、商標圖樣

1、以下均可申請商標註冊:
 - 文字
 - 圖形
 - 文字與圖形混合
 - 立體圖
 - 聲音(音樂) *音樂之申請以音符來表示。
2、以下不可申請商標註冊:
 - 擁有一般性之文字
 - 欠缺顯著性
 - 敘述商品名稱
 - 防害善良風俗
 - 欺騙大眾
 - 酒類:使人誤認產地
 - 成為普遍名稱
四、歐盟商標制度之生效日期 1996年4月1日開始實施,自同年1月1日起接受申請。最早之申請日為1996年4月1日。
五、商標申請註冊審查程式 提出申請→審查檔案之齊全及申請人之數據→審查報告→公告三個月→核准或核駁報告。
在會員國審查出與申請人之商標雷同或近似後(不限類別),歐盟商標局會將審查報告通知申請人,此舉為告知申請人可能面臨之異議。
在公告之前,審查委員會通知在審查報告中所列出之廠商,可以準備與對方調解或提出異議。
報告寄出後,將有一段調解期,雙方可利用這段期間達成共識。
若先前註冊之廠商沒收到審查報告或未在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待申請人商標註冊後,需在新申請人之商標註冊後五年之內提出撤銷申請,五年之後此權利喪失。
六、自先權之申請(Seniority) 若一廠商在會員國內已有註冊商標則可申請自先權,即將此商標申請於歐洲聯盟25個國家。
CTM申請日即為其註冊日。
當一廠商申請自先權核准之後,必須放棄先前在各別國家所做之申請。因為CTM為一整體,同時為考慮廠商之利益(尤其是商標發生爭議時),先前在各別國家所申請之註冊日於以保留。
因此,若先在某會員國註冊商標,之後申請自先權,在此會員國則有兩個註冊日,當權益發生問題時,當以先前之註冊日為主。
七、轉換申請制度(Conversion) 若商標與某些會員國有牴觸時,此時身請人可轉換申請,換言之,即將歐盟商標申請轉換為各別申請,但需補繳規費,同時申請人喪失CTM之申請。
如上所述,申請人可選擇11國語言之一作為官方檔案往來之語言,但若申請人與異議人所選擇之語言不同,需以異議人之語言為主。
八、歐盟之會員國 歐洲聯盟之25個國家: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希臘、奧地利、荷蘭、愛爾蘭、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
九、歐盟制度之優缺點 優點:商標申請註冊之費用較低,如獲核准申請註冊,其商標專用權之效力遍及二十五個國家。 缺點:因有二十五個國家,商標被核駁之機率相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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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opean Community Trademark Registration
(一)歐盟商標之主要特質:
(1) 一份申請書可申請25個國家。
(2) 任何人皆可申請。
(3) 可使用歐盟所指定之11個語言中之任一語言提出申請:丹麥文、 荷蘭文、英文、芬蘭文、法文、德文、希臘文、義大利文、 葡萄牙文、西班牙文、瑞典文;但官方所用僅有5種語言:英文、法文、德文、義大利文、西班牙文;若以非官方語言提出申請,則需加收規費。
(二)歐盟商標制度之生效日期:
1996年4月1日開始實施,自同年1月1日起接受申請。最早之申請日為1996年4月1日。
(三)商標種類:
商標(商品及服務類別)。
團體商標。
(四) 商標圖樣:
【a】以下均可申請商標註冊:
- 文字。
- 圖形。
- 文字與圖形混合。
- 立體圖。
- 聲音(音樂)。*音樂之申請以音符來表示。
【b】以下不可申請商標註冊:
- 擁有一般性之文字。
- 欠缺顯著性。
- 陳述商品名稱。
- 防害善良風俗。
- 欺騙大眾。
- 酒類:使人誤認產地。
- 成為普遍名稱。
(五)商標申請註冊審查程式:
申請程式:
提出申請→審查檔之齊全及申請人之資料→審查報告→公告三個月→核准或核駁報告。
在會員國審查出與申請人之商標雷同或近似後(不限類別),歐盟商標局會將審查報告通知申請人,此舉為告知申請人可能面臨之異議。
在公告之前,審查委員會通知在審查報告中所列出之廠商,可以準備與對方調解或提出異議。
報告寄出後,將有一段調解期,雙方可利用這段期間達成共識。
若先前註冊之廠商沒收到審查報告或未在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待申請人商標註冊後,需在新申請人之商標註冊後五年之內提出撤銷申請,五年之後此權利喪失。
(六)自先權之申請(Seniority):
若一廠商在會員國內已有註冊商標則可申請自先權,即將此商標申請於歐洲聯盟25個國家。
CTM申請日即為其註冊日。
當一廠商申請自先權核准之後,必須放棄先前在各別國家所做之申請。因為CTM為一整體,同時為考慮廠商之利益(尤其是商標發生爭議時),先前在各別國家所申請之註冊日於以保留。
因此,若先在某會員國註冊商標,之後申請自先權,在此會員國則有兩個註冊日,當權益發生問題時,當以先前之註冊日為主。
(七)轉換申請制度(Conversion):
若商標與某些會員國有牴觸時,此時身請人可轉換申請,換言之,即將歐盟商標申請轉換為各別申請,但需補繳規費,同時申請人喪失CTM之申請。
如上所述,申請人可選擇11國語言之一作為官方檔往來之語言,但若申請人與異議人所選擇之語言不同,需以異議人之語言為主。
(八)歐盟之會員國:
歐洲聯盟之25個國家: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希臘、奧地利、荷蘭、愛爾蘭、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

有效期滿前6個月可申請續展,續展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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