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保護智慧財產權政策

政策介紹

歐盟智慧財產權體系由歐盟層面法律和成員國層面法律兩部分組成。其中,成員國法律以相關歐盟法(包括《歐洲專利公約》EPC)及其在相關國際協定中的承諾為基礎。歐共體或其成員國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成員,是《商標法條約》、《海牙協定》、《馬德里議定書》、《伯爾尼公約》、《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的)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等國際條約和協定的簽署方。歐盟智慧財產權立法工作不斷以確保內部市場運行為目的進行相關修訂。

工業產權

在工業產權領域,歐盟目標是針對未來的共同體商標、設計和專利等建立一個單一的保護體系,通過單次申請即能在歐盟範圍內產生效力。2007年,歐委會通過一份關於專利系統的通訊,建議採用“共同體專利”(community patent),並在專利領域實施歐盟統一的司法管轄權。作為後續措施,2008年7月16日,歐委會通過一份關於歐洲工業產權戰略的通訊,制訂了不同類型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戰略,其中也包括加強針對假冒和盜版的執法倡議。

商標

歐盟理事會通過第40/94號規定(最後一次修訂在2006年)保護“共同體商標”,任何自然人均可通過申請註冊獲得商標權,註冊費為230歐元。共同體商標由“內部市場協調辦公室(簡稱OHIM)”負責註冊和管理,在歐盟27國具有法律效力。成員國商標體系與歐盟商標體系同時並存,並互有分工,如打擊侵權行為的職責歸屬成員國專門指定的法院。
商標保護期為10年,可無限制延長,其所有人享有對該商標使用的專有權,並有權阻止任何第三方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商標。共同體商標可以轉讓。商標註冊後5年時間內,如未能在歐盟進行“真正的使用”,即正常的商業化行為,該商標權可被駁回。針對歐共體商標和成員國商標兩個體系並存的現象,歐盟加大內部協調力度,以更好保護權利人的權益。目前,歐擬加入《2006年關於商標法的新加坡條約》。
2007年,OHIM共註冊商標8.8萬件,比上年增加了14%。與2004年相比,註冊申請增加了50%而註冊所需時間減少了1/3。有14%的共同體商標註冊申請使用WIPO《馬德里議定書》中的程式。德國是申請註冊商標最多的成員國,占申請總數的17%,其次為英國(10%)、西班牙(8%)。

工業設計

歐共體制訂了第98/71/EC號設計指令和理事會第6/2002號規定保護“共同體設計”,在27個成員國統一有效。設計指令只保護經註冊的設計,並與各成員國針對經註冊的設計的保護體系平行運行。成員國關於保護設計的法律已在很大程度上被歐盟設計指令趨同,其保護要求和保護期限與經註冊的共同體設計一致。儘管設計指令不保護未經註冊的設計,但很多成員國在本國法律體系中對此予以保護。考慮到各國實際操作相差較大,設計指令將有關“複雜產品的零配件”,尤其是汽車零配件的設計保護問題,留給成員國自行決定。
共同體設計權可通過向OHIM申請註冊獲得(經註冊的共同體設計)或通過公開發表方式自動獲得(未經註冊的共同體設計)。經註冊的設計有更長的保護期,最多可延長至25年;未經註冊的設計在公開發表後有3年保護期,且保護方式與前者不同,即只有當被保護的設計被複製時才能認定侵權;未經註冊的設計保護主要為那些市場周期較短的商品提供實用和短期的保護。經註冊或未經註冊的設計一旦經由其權利人或經其允許投放共同體市場,該權利即耗盡。
設計在公開展示後一年內可進行註冊。註冊可向成員國相關智慧財產權機構或荷比盧設計局申請,也可向OHIM直接申請。具體申請程式和要求在歐委會第2245/2002號規定中作了詳細規定,收費標準可以參見第2246/2002號規定。
某一產品經註冊的設計保護並不影響該產品可能包含的其它類型智慧財產權保護。成員國法院負責追究設計的侵權行為。複審委員會負責有關設計的複審問題;如對複審委員會有異議,可訴訟至法院,由其決定是否取消或改變相關決定。
與以前歷次歐盟擴大一樣,在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2007年1月加入歐盟之前,已註冊和使用的商標和設計,其法律效力自動延伸至上述兩國。

專利

歐制訂了1973年《歐洲專利公約》(簡稱EPC,2007年修訂),對專利予以保護。2007年版EPC對相關程式和做法進行了完善,對實質專利法進行了小幅改進。
歐洲專利由歐洲專利組織(簡稱EPO)授予,不同於共同體專利。歐洲專利可授予任何技術領域的任何發明,只要這些發明的商業使用不影響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不破壞動植物多樣性、以及針對人或動物的外科和治療辦法。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或多人可申請專利,在申請階段可使用任何語言,隨後需翻譯成《歐洲專利公約》三種工作語言(英語、法語、德語)中的一種。歐洲專利歸發明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所有,保護期為20年。藥品或植物發明專利可通過增補保護證書(SPC)獲得最多不超過5年的延長保護,相關要求與國別專利相同。歐洲專利只能在申請中所指定的EPC簽約國得到保護,其侵權問題由成員國法律負責處理。
各成員國專利法存在的差異從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歐盟內部統一大市場的正常運行,歐委會正設法使各成員國法律趨同,其最終目標是引入共同體專利,以更有效地防止專利侵權。
2006-2007年間,向EPO和成員國專利局申請的專利數量由135,400件增加到了140,700件,其中28%涉及醫學、電子通訊技術和計算機。在向EPO的申請中,首次申請比例達14%。
2006年,歐委會通過第816/2006號規定,允許對藥品專利進行強制許可,以便向公共健康問題突出的相關國家出口。2007年底,歐委會代表歐共體接受了關於修訂TRIPS協定的議定書。

著作權和鄰接權

歐盟對著作權給予作者死後70年的保護期,對表演者、音像製作者、電影製作者和廣播機構給予50年保護期(從作品首次公開發行算起),對攝影作品給予作者死後70年的保護期。
近年,歐盟進一步完善了有關著作權、鄰接權(包括表演者權)、出租權保護的相關法律。部分音像製品的保護在各成員國仍存在差異。2008年7月,歐委會提出修改第2006/116/EC號關於著作權和鄰接權保護指令的建議,擬將音像製品製作者和表演者的保護期延長至95年,並擬採用統一的計算方法確定有多個作者參與創造的音樂作品保護期。
著作權所有者有權允許或禁止其作品的複製,但也有以下例外:如該作品複製為臨時性措施,且構成某一技術程式中關鍵和不可分割的部分;僅用於相關第三方通過中介在某一網路中相互聯繫;或沒有獨立經濟意義的其它合法使用。此外,成員國也可規定以下例外:針對殘疾人員的教育、媒體或政治演講中的引用、以及出於公共安全目的的使用。成員國必須通過法律制止技術規避措施,有效防範著作權侵權問題。與技術規避措施相關的製造、進口、分銷、銷售、出租或廣告等行為均在禁止之列。
歐盟對非歐盟國民也予以著作權保護,根據《伯爾尼公約》,其在歐盟的保護期截止到該作品原所在國保護期的結束,並不得超過歐盟著作權指令中的保護期限。歐盟成員國也可以對非歐盟國民的鄰接權予以保護,其保護期已在歐盟相關法律中進行了統一協調,且不得超過作品原所在國的保護期。有關保護期的限制需視各成員國的國際承諾而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成員國可能會給予非歐盟國民更長的保護期。
針對著作權侵權的處罰和救濟由成員國負責。每個成員國均需採取相應措施,保證權利人可以針對侵權行為要求賠償和/或申請臨時禁令,並可視情要求沒收相關侵權材料以及與有關技術措施相關的設備、產品或零件。
目前,歐盟及其成員國正積極參與WIPO關於保護廣播機構的《WIPO廣播者條約》,以有效防範國際層面廣播信號盜竊行為。

地理標誌(GI)

地理標誌保護已在歐盟層面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具體包括:關於葡萄酒GI保護的第479/2008號規定(regulation),關於烈性酒的第110/2008號規定,關於農產品和食品的第510/2006號規定。針對受原產地標識(protected by designation of origin, PDO)和受保護的GI(protected GIs, PGI),歐盟制訂了註冊制度。第110/2008號規定適用於歐盟市場上所有烈性酒、在歐盟境內生產的用於出口的烈性酒、以及在酒料飲料生產中對源自農業的乙醇和/及蒸溜物的使用。在GI的註冊、符合(compliance)、改變或取消的相關程式中,歐盟和第三國的GI均享受同等、無歧視的待遇。第479/2008號規定中關於葡萄酒的註冊體系從2009年8月1日開始實施。
2006年,歐盟對PDO/PGI及有保證的傳統特產(traditional specialty guaranteed, TSG)保護體系進行了相應修改,明確這一保護體系也適用於第三國名稱,並對第三國生產者團體向歐委會提出的直接申請或反對意見開放,即第三國生產者團體無須再通過本國相關部門提出上述要求。在相關方協商無效的情況下,歐委會將作為最終仲裁者。PDO/PGI註冊後將獲專有行銷權,並通過成員國相關體系予以施行。不符合條件的產品必須從市場上撤回。目前,在歐盟註冊的農產品和食品中,共有818種PDO/PGI,其中包括第三國名稱,如哥倫比亞咖啡。葡萄酒和烈性酒GI註冊共包括2127個名稱,其中葡萄酒1800個,烈性酒327種;第三國酒類GI名稱兩個:巴西Vale dos Vinhedos,美國Napa Valley。
歐盟層面已建立了農產品和食品的檢測和登記體系。生產者協會、同類農產品和食品加工者、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有權申請GI註冊。產地源自歐盟以內的產品,其GI註冊申請向成員國提出。如成員國或第三國相關機構認為申請符合註冊要求,將提交歐委會,由其決定是否符合相關條件。產地源自歐盟以外的產品,其註冊申請可直接向歐委會提出,也可向產地所在國的相關機構提出並由其提交歐委會。申請材料包括:產品名稱與產品描述、產地定義、與產地相關的因素、標貼細節、監督機構的名稱和地址、與詳細說明相關的聯繫、申請團體名稱等。第三國申請還須提供加工方法、在本國受GI保護的證明等詳細材料。如歐委會認為申請符合條件,將在其官方公報上予以公布。在6個月公布期內,如未收到任何來自歐盟或第三國的反對意見,該產品將進入歐盟GI註冊名單;如有反對意見,歐委會將邀請相關方達成友好諒解,在此基礎上再決定是否給予GI保護。關於葡萄酒和烈性酒的註冊與保護,最近通過的葡萄酒和烈性酒規定也作出了類似規定。

執法

針對智慧財產權邊境執法問題,歐盟制訂了第1383/2003號規定,並通過第1891/2004號規定予以實施。第1891/2004號規定明確了以下問題:明確了權利所有人的定義,明確了智慧財產權所有權證據的定義,規定了成員國與歐委會交換信息的程式和時限等。目前,歐盟關於智慧財產權民事執法的2004年法令已幾乎在所有成員國得到實施(瑞典和盧森堡仍在履行相關內部程式)。歐委會2006年4月提出的關於打擊智慧財產權犯罪法令的立法建議,目前仍擱置在理事會。
2007年,共有7900萬件假冒和盜版產品被查獲,比上年減少了38%,主要原因是假冒香菸、CD/DVD查獲數量大大下降;侵權案件較上年增加了17%、較2005年上升了64%。2006年,僅德國海關就沒收了價值120萬歐元的假冒貨物。由於各成員國的刑事程式和處罰在實施過程中有差異,權利人受保護的程度也有較大不同。歐委會未來擬制訂相關程式,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邊境執法。
近年,海關改善了與產業的合作,能更有針對性地鎖定相關貨運並識別侵權貨物。2007年,80%的海關行動由產業申請發起(產業申請總量1萬起,2006年為7000起)。在海關查獲的貨物中,數量最多的是香菸和服裝,分別為35%和22%;增長最快的是藥品、電子產品、化妝品、食品和計算機設備。92%的侵權涉及商標,5%涉及專利,近2%涉及著作權和鄰接權,其餘為工業設計權。
2004和2007年新入盟12國智慧財產權執法取得明顯效果。2007年,多數侵權產品在保加利亞、羅馬尼亞、拉脫維亞、馬爾他、捷克、斯洛伐克和匈牙利被查獲。為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執法,歐委會將繼續與成員國尤其是私營部門的合作,進一步改善相關情報網路。
歐盟積極通過單邊行動、雙邊/地區/多邊協定推動進一步打擊假冒和盜版,並努力建立有效的爭端解決體系。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簡稱TRIPS),是當前世界範圍內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一個國際公約。TRIPS的主要內容包括國民待遇原則、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公眾健康原則、對權利合理限制原則、權利的地域性獨立原則、專利、商標申請的優先權原則 、著作權自動保護原則等。TRIPS原則上將成員分為已開發國家成員、開發中國家成員、正在從中央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國家成員、最不已開發國家成員等幾類,在一些條款的執行上給予不同的限期。為了提供更高水平的智慧財產權保護,2008年,歐盟與美國、日本、韓國、加拿大及其它相關國家發起《反假冒貿易協定》(ACTA)談判,該協定包括3方面內容:國際合作,主要是海關和執法部門間的合作;執法實踐;法律框架。目前ACTA已完成11輪談判,預計還會進行幾輪談判才能達成最終結果。
中歐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開展了廣泛合作,對話和交流不斷深化,合作領域不斷擴大。1992年6月30日,中歐雙方簽訂了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會談紀要;2003年10月30日,中歐共同簽署了建立“中歐智慧財產權對話機制”的協定,構築了中歐雙方在智慧財產權方面進行交流的新平台;2004年10月21日至22日,中歐雙方成功舉行了智慧財產權對話首輪會談,到2010年已成功舉辦6次。中歐雙方還實施了兩期專門的智慧財產權合作項目。1997年至2004年,“智慧財產權一期”項目在北京和中國其他省份舉行了多次活動,重點是智慧財產權立法,旨在協助中國建立符合國際通行規則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體系。2007年,在一期項目的基礎上,中歐雙方共同啟動了“智慧財產權二期項目”。中歐雙方對合作項目都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和支持。“二期項目”內容包括加強官員與專家的交流、技術人員的培訓、智慧財產權宣傳與普及、立法與執行經驗的溝通等等。
在打擊假冒方面,歐盟與美國開展了合作,如在2007年底開展代號為“基礎設施(infrastructure)”的海關聯合執法行動,查獲36萬件假冒積體電路,涉及40多個商標。歐盟與中國海關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邊境執法的行動計畫也在開展過程中。歐盟與相關重點國家(中國、俄羅斯、土耳其、以色列和泰國)的執法行動與合作也得到加強。此外,歐盟在與相關方簽署的貿易協定中,也納入了關於智慧財產權,尤其是執法問題的詳細條款。
2008年9月,歐盟競爭力理事會(Competitiveness Council)通過一項決議,擬制訂一個全面的歐洲反假冒和反盜版計畫,旨在建立一個堅實法律框架,對假冒現象採取一種實際可操作的、“零容忍”的做法。該計畫主要內容包括:成立一個歐洲假冒和盜版觀察機構,定期對假冒和盜版現象進行評估和分析;向參與打擊假冒和盜版的相關方提供信息;制訂提高維權意識的行動,提供具體操作指南;制訂2009-2012年反假冒海關計畫,檢查海關法並就改善法律框架進行評估;建立有關假冒產品和服務的快速信息交換網路;加強部門協調;鼓勵與私營部門建立合作夥伴關係,有效打擊假冒與盜版;建立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推動在歐盟簽署的多雙邊協定中納入智慧財產權措施。
在中小企業維權方面,歐盟最近一份關於假冒對中小企業所造成的損害的報告指出,在歐盟境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執法問題上,公眾和企業的態度需要有一個根本性的轉變,即社會公眾對智慧財產權侵權應持“零容忍”的態度,對智慧財產權侵權應加強防範,對中小企業應予相關扶持措施,包括減少中小企業申請共同體商標註冊的費用,推動共同體專利,創建原創產品資料庫,制訂智慧財產權培訓計畫,成立智慧財產權“支持台”(help-desk),建立針對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法律糾紛費用的保險計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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