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斥期間

排斥期間,一般解釋為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發生該權利消失的法律後果。排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斷、中止、延長的規定。

民法上的排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發生該權利消失的法律後果。排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斷、中止、延長的規定。
排斥期間的制度價值:1、促使表意人及時糾正意思表示的瑕疵。
2、促使民事行為當事人及時糾正行為標的的顯示公平
3、促使民事行為當事人及時確定不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4、促使民事行為人因不利於自己的情事發生時及時行使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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