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典當

拍賣的概念及特點

拍賣(auction)是由專營拍賣行接受貨主的委託,在一定的地點和時間,按照定的章程和規則,以公開叫價競購的方法,最後拍賣人把貨物給出價最高的買主的一種現貨交易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拍賣作為一種競爭性締約方式,其特點在於:
(1)買賣是通過中間人即拍賣人(指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涉及委託人、拍賣人、競買人三方,法律關係較一般買賣關係更為複雜;
(2)公開競價,即拍賣活動緊緊圍繞價格因素展開競爭,對同一拍賣標的經多個競買人公開應價,出價最高者才有資格作為買受人;
(3)現場成交,即競買人通過拍賣現場公開應價,表示買進,拍賣人通過法定程式確定買受人,交易即告成立。

典當的概念

什麼是典當?世界各國的普遍認知和法律解釋很不相同,差異頗大。迄今為止,我國大陸尚無明確的立法定義,理論界亦存在爭論。
從海外來看,一些國家或地區在定義典當時,主要是突出其質押借貸行為,認為典當的本質屬性就是以物換錢,故成為一種融資方式。
如《美國百科全書》指出:"典當是以個人財產向典當商質押借貸,當戶償還約定的費用後可回贖當物。"美國《印第安那州典當業法》規定:"典當意指個人財產由典當商占有作為貸款擔保。"另美國一些權威著作認為:"典當即以個人財產或者可轉讓的證券或者票據向典當商質押借貸";"任何有價值的東西(土地除外,包括物品、可轉讓的票據等)都可以典當"。英國第一部典當法--《1872年典當商法》規定:"典當指典當商以財物或者動產作押放貸。"《大英百科全書》則說:"典當即典當商接受家庭用具或者個人財物作押向當戶貸款。"香港《當押商條例》規定:"當押商指經營貸出款項的業務的人,……並以當押取得的物品作為抵押。"即表明典當是指典當商收取當物而放貸的行為。
綜上所述,世界各國或地區關於典當的定義,至少在以下三個方面存在明顯的分歧。
其一,關於當物所有人的性質問題。一些國家較多地強調應當為個人財產,而另一些國家則對此未做嚴格的規定。
其二,關於當物的類型問題。一些國家主張當物必須是動產,而另一些國家則認為除動產之外,財產權利也可以成為典當標的。
其三,關於當物設立的擔保物權形式問題。一些國家規定當物只能用於質押擔保,而另一些國家則籠統地規定當物也可以用於抵押擔保。
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近些年來的實踐,我們認為:典當是以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質押的形式,向典當機構借貸的特殊融資方式。它專指當戶將一定的標的移交典當機構占有換取當金的行為;當戶有權在一定的當期內向典當機構償還當金本息及其他合理費用贖回原當物;但過期不贖成為死當,典當機構則獲得該當物的所有權或以該當物變價而優先受償。
這裡我們可知,典當是人類社會經濟生活中多種融資方式中的一種。它不是直接融資(如股票、債券等),而是間接融資(類似銀行貸款);但資金需求方與資金供給方之間並非信用貸款關係,而是質押貸款關係。即當戶需求資金時,將自己具有一定價值的財產(有形財產或無形財產)交付典當機構實際占有作為債權擔保,從而換取一定數額的貸款使用。發放貸款的主要依據不在於當戶的信用程度如何,而在於當物的價值大小如何。貸款使用期限稱為典當期限。當期屆滿,當戶歸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後,可贖回當物;典當機構收取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後,則應返還當物。當戶不贖,允許續當,當戶不贖當也不續當,該當物便成為死當,典當機構可就死當物品變價處分。這裡我們不難看到,典當機構通常有兩條營利渠道。一是當戶贖當,收取當金利息和其他費用營利;二是當戶死當,處分當物用於彌補損失並營利。總之,以物換錢是典當的本質特徵和運作模式。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典當的內涵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這就是,當物類型從動產、財產權利向不動產延伸;典當方式從質押貸款向抵押貸款拓展。換句話說,典當的概念尚未增容,典當的業務範圍已經擴大。

拍賣的分類

為了更好的認識和組織拍賣活動,人們習慣於根據拍賣人的業務範圍及拍賣的對象進行分類,最常見的分類有:
(1)物品拍賣與權利拍賣。如果拍賣的對象是有形的物品,即可由感官感知的、占據立體空間的實物,就屬於物品拍賣。如果拍賣的對象是無形的,就屬於權利拍賣。但這些權利一般是能夠帶來經濟利益的權利,如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
(2)公物拍賣與非公物拍賣。根據拍賣對象的所有權屬性,可以將拍賣分為公物拍賣刮≥公物拍賣。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條文,公物是指國家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在處分公物時,可以採取多種方式,拍賣只是其中之一。由於公物拍賣不僅可以有效的杜絕腐敗,還可以最大限度的使財產增值,因此應成為公物處理的首選方式。
拍賣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罰金的物品;無主物品等應當以拍賣的方式進行處理。依據法律的強行規定所進行的拍賣,可以稱作法定拍賣。法定公物拍賣的拍賣人由省級政府和設區的市級政府指定,其他拍賣人不得隨意拍賣上述物品。
(3)一般物品拍賣與特殊物品拍賣。可用於拍賣的物品多種多樣,一般物品與特殊物品是相比較而言的,如動產拍賣與不動產拍賣,需要拍賣師的不同知識與技巧。在動產中,文物與其他物品相比,又有其特殊性。特殊物品拍賣是指對拍賣人資格有特別要求的拍賣活動。根據拍賣法的有關規定,文物被視為特殊物品,經營文物拍賣企業,須具備多於一般拍賣企業的註冊資本,並擁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
(4)公開拍賣與定向拍賣。公開拍賣是指對競買人資格僅有一般限制的拍賣,凡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及競買的經濟能力、對拍賣晶感興趣的人均可參加競買應價;定向拍賣是指對競買人資格有特殊要求,從而將競買人限制在一定範圍內的拍賣。例如,國家對煙、酒、鹽實行專賣專營,拍賣上述物品時,只有具有經營這些物品資格的人,才能參與競買,成為買受人。

拍賣的程式及出價方法

拍賣程式不同於一般的出口交易,其交易過程大致要經過準備、看貨、出價成交和付款交貨等四個階段。
拍賣的出價方法有以下三種:
(一)增價拍賣,也稱買方叫價拍賣。這是最常用的一種拍賣方式。拍賣時,由拍賣人(auctioner)提出一批貨物,宣布預定的最低價格,估價後由競買者(bidder)相繼叫價,競相加價,有時規定每次加價的金額額度,直到拍賣人認為無人再出更高的人。
(二)減價拍賣,又稱荷蘭式拍賣(dutchauction),這種方法先由拍賣喊出最高價格,然後逐漸減低叫價,直到有某一競買者認為已經低到可經接受的價格,表示買進。
(三)密封遞價拍賣,密封遞價(sealed BIDS;closes bids)拍賣又稱招標式拍賣。採用這種方法時,先由拍賣人公布每批商品的具體情況和拍賣條件等,然後由各習方在規定時間內將自己的出價密封遞交拍賣人,以供拍賣人進行審查比交,決定將該貨物賣給哪一個競買者。這種方法不是公開競買,拍賣人有時要考慮除價格以外的其他因素。有些國家的政府或海關在處理庫存物資或沒收貨物時往往採用這種拍賣方法。

典當的基本類型

(一)不動產典當
住房:二手房、新房、
商業用房:辦公樓、倉庫、廠房
洪城大市場租憑店面使用權抵押
房屋典當指承典支付人支付一定的典金,占有出典的房屋,並進行使用、收益、典期屆滿時,由出典人償還典金贖回出典房屋的法律行為。

(二)機動車典當
生活車:大型生活車(19座以上)、小型生活車(19座以下)
貨運車:大型貨運車(2噸以上)、小型貨運車(2噸以下)
機動車典當一般是指機動車所有人將其所有的機動車以商定的典價出典給承典人,由承典人支付典金,機動車所有人讓出機動車的使用權、管理權並在一定期限內還錢贖回機動車的法律行為。

(三)物資典當
鋼材、銅材、鋁材
水泥、化工材料等大宗物資
物資典當一般是指工業或民用物資的所有人將其所有的物資以商定的典價出典給承典人,由承典人支付典金,物資所有人將物資抵押給予典當行,並在一定期限內還錢,贖回物資的法律行為。
(四)證券典當
無紙化證券:滬市流通A股、深市流通A股
有紙化證券:國債、國庫券
股票典當是以在上海,深圳公開上市的證券為質押物,在我行取得貸款的一種業務。目前,此項業務僅限於在和我行有合作協定的證券營業部開展,在質押物期間,投資者可以自由操作買賣有價證券,但提現及轉賬必須有典當行的書面同意。
(五)民品典當
珠寶、手機、照相機、鑽飾、樂器、電腦、金飾、家電、郵幣卡、衣服、瓷器、字畫、古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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