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治制度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治制度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以“三權分立”的議會內閣制為政權組織形式,以聯邦制為國家結構形式,實行多黨制。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治制度

正文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以“三權分立”的議會內閣制為政權組織形式,以聯邦制為國家結構形式,實行多黨制
沿革 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國宣布無條件投降後,蘇、美、英、法四國對德國實行分區軍事占領和管制。根據波茨坦協定,德國“暫不設立”中央政府,但“應儘速恢復地方自治”。1947年1月~1948年6月,美、英、法三國占領區先後合併,統稱西部占領區。1948年9月在美、英、法三國支持下,西占區各州議會代表組成協商會議,著手起草憲法。1949年5月8日,協商會議通過《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5月23日,《基本法》公布生效,正式成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同年8月,根據《基本法》舉行聯邦議院大選。同年9月20日,組成了第一屆聯邦政府。同年10月7日,蘇占區也正式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國。聯邦德國成立初期,美、英、法三國仍根據1949年4月頒布的“占領法規”以及所成立的“盟國高級專員公署”繼續實行控制。事實上,公署是居於聯邦政府之上的最高權力機構。當時,聯邦政府不能設定國防部和外交部,也不能與外國建立外交關係。1955年美、英、法與聯邦德國簽訂的《巴黎協定》生效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終於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1990年10月3日,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所屬全部5個州併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德國實現統一。
政權組織形式 聯邦德國採取“三權分立”的議會內閣制。設立聯邦議會聯邦政府聯邦司法機關,分別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相互制衡。
國家元首 根據魏瑪共和國二元行政體制的教訓,《基本法》設聯邦總統為虛位元首。總統由各政黨提名,經聯邦議院全體議員與同等人數的各州議會代表組成的聯邦大會不經討論選舉產生;任期5年,連選可連任1次。總統不是聯邦政府的成員,不擁有實際行政權力。其職責主要是:簽署並公布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通過的由聯邦總理和有關部長副署的法律、法令;根據聯邦議院的決定任免聯邦總理,根據聯邦總理的提名任免聯邦各部部長;主持國家禮儀性活動等。
聯邦議會 聯邦德國的最高立法機關。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組成。聯邦議院通過普選產生,每屆任期4年。主要職權是:制定和通過法律,監督法律的執行;選舉和撤換聯邦總理;參與選舉聯邦總統;參與選舉聯邦憲法法院和聯邦高等法院的法官;批准聯邦政府同外國簽訂國際條約;對聯邦總統蓄意損害《基本法》或其他聯邦法律的行為進行彈劾;等等。聯邦參議院由各州政府按人口比例指派3~5名政府成員組成。各州代表任期不統一,由派出的州政府決定撤換。聯邦參議院的主要職權是:提案權(其提案須經聯邦政府提交聯邦議院),並對聯邦議院通過的法案有審議權;對涉及修改基本法以及涉及各州行政和財政的法案或聯邦政府頒布包含上述內容的條例擁有否決權;仲裁聯邦政府與某一州的糾紛或衝突;批准聯邦政府對某一州採取強制性措施;參與宣布立法緊急狀態;參與選舉聯邦憲法法院和聯邦高等法院法官;參與批准聯邦政府同外國簽訂國際條約;對聯邦總統蓄意損害聯邦法律的行為提出彈劾;參與對預算、國庫和債務的監督;等等。聯邦參議院實際上是各州政府派駐聯邦的聯合機構。各州政府通過聯邦參議院,參與聯邦的立法和行政事務,對聯邦立法和行政起輔助和牽製作用。聯邦參議院在聯邦與州以及各州之間起平衡和協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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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政府 由聯邦總理和聯邦各部部長組成,對所有有關聯邦內政、外交、國防、財政、經濟和社會各方面的事務作出決策,進行管理。根據1968年通過的作為《基本法》的補充的《緊急狀態法》,政府在“非常時期”擁有獨攬一切的大權。聯邦總理是政府首腦和國家行政機關的最高領導人,由總統提名並經聯邦議院全體大會選舉產生。各部部長由總理提名經總統批准。總理和各部部長均不設副職,但可有1位部長兼任副總理。聯邦總理對聯邦議院負責,各部部長對總理負責。但聯邦議院只能以積極性不信任投票,即以大多數議員選出繼任者並請求聯邦總統將總理免職,來表示對聯邦總理的不信任。聯邦總理的權力廣泛,主要有:①可不經議會批准或同意改組政府,設定部級機構,規定內閣工作程式,劃定各部職權範圍。②在組閣和政府活動過程中,對各部部長行使提名任免權。③在政府工作過程中,行使制定總的政策指導方針的權力。④如果聯邦總理要求對他表示信任的提案沒得到聯邦議院的支持,他可請求聯邦總統在21天內解散聯邦議院。但聯邦議院如選出新的總理,則解散權立即終止。
聯邦法院 司法機關享有廣泛的司法審查權。聯邦法院組織系統分設聯邦高等法院、專門法院和憲法法院。各州設有地方法院、地區法院、州高等法院和州憲法法院。聯邦法院在各州不設單獨的基層法院。州的法院就是聯邦高等法院的下屬法院。聯邦和州是同一個法院系統。憲法法院的地位高於其他法院。聯邦憲法法院有權就與聯邦機構的權利義務有關的憲法問題作解釋;裁決聯邦與各州或各州之間關於憲法的爭議。其成員半數由聯邦議院選出,半數由聯邦參議院選出。
聯邦制度 聯邦德國沿用魏瑪時期的聯邦制。《基本法》規定了聯邦與各州的權力分配及其關係的基本原則:“聯邦的權力得置於州的權力之上”。立法權主要由聯邦行使,行政權和司法權主要由州行使。聯邦有《基本法》列舉的專有立法權和共有立法權,各州有保留立法權和共有立法權。凡經聯邦立法,州與其相違背的立法即自然失效。各州無不可剝奪之權,各州憲法也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行政權和司法權不僅大部分由州行使,而且聯邦還委託州行使部分屬於聯邦的權力。在財政預算方面,聯邦和各州是自主的和獨立的。
選舉制度 聯邦總統和聯邦總理由間接選舉產生。聯邦議院由直接選舉產生。聯邦議員有一半是按單名選區的多數代表制選出,另一半按比例代表制選出。凡年滿18歲的公民均有選舉權,凡已達法定成年者均有被選舉權。每個選民選舉2次,其中1次投個別候選人的票,1次投政黨的票。全國分248個選區,每個選區選1名議員,選區的候選人均以個人而不以政黨身份出現。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則按各政黨得票多少按比例分配議席。分配時要扣除本黨以個人名義獲得的席位,餘下的名額由各黨自行安排。這是比例代表制和多數代表制相結合的一種選舉制度。
政黨制度 實行多黨制。但自20世紀50年代中期以來,在大選中能獲得議席的政黨主要是基督教民主聯盟-基督教社會聯盟、社會民主黨自由民主黨。 根據選舉法規定,在全國沒有獲得5%的選票或直接取得3個席位的政黨不能進入聯邦議院。這加強了大黨的地位,排斥了眾多的小黨。聯邦德國的執政黨必須在議會中占有半數以上的多數席位,通常都是兩個政黨聯合組織政府。60年代以來,主要是由基督教民主聯盟-基督教社會聯盟與社會民主黨輪流組織政府,自由民主黨只是作為兩大黨的聯盟角色(見德國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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