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黨制

多黨制

多黨制指兩個以上的政黨相互競爭,通常通過聯合陣線組成政府的體制。例如,在義大利,多黨競爭的結果總是形成多黨政府或聯合政府。在一些多黨制國家中,在互相競爭的諸多正當中,有時也會有某個政黨主動去贏得足夠的支持以組成一個本黨獨攬的多數派,因此一黨執政和聯合執政可以交替進行。挪威、瑞典、愛爾蘭共和國是戰後期間這種模式的典型。

分類

政治學家G.薩爾特利又把多黨制分為溫和的多黨制和極端的多黨制兩種形式。

溫和多黨制

(1) 溫和多黨制(限定多黨制),以德國、比利時、瑞典、盧森堡、丹麥、瑞士和荷蘭等國為典型,其特點是:政黨數量一般在3——5個,政黨間的意識形態距離較小,政黨間的相互作用基本上是“向心力競爭”,允許出現聯合政權並且具有鼓勵聯合政權的政治結構,政局比較穩定。

極端多黨制

(2) 極端多黨制(分極多黨制),以義大利、法國,德國(魏瑪共和國),尤其是歷史上的魏瑪共和國和法蘭西第四共和國為代表,其特點是:政黨數量6——8個或更多,政黨間的意識形態距離較大,“政黨分散化”傾向嚴重,左翼和右翼存在著互不妥協的純綱領政黨。相互排他的在野黨勢力向執政黨挑戰,一個或幾個政黨占據著中間位置,展開多級競爭,向心力受阻,離心競爭盛行,政權交替頻繁。有機會掌握政權的大多是中右或中左勢力,部分政黨常常被排除在政權之外,因此存在著不負責任的在野黨,缺乏公平競爭。極端多黨制常常造成政局不穩,如1946年——1957法蘭西第四共和國時期,11年半就更換了20屆政府,每屆政府執政時間不過半年,最短的僅僅只有2天。義大利1945年到1979年34年中就更換了37屆政府,每屆政府執政平均不到一年。

另外根據相關學者的著作,多黨制除以上兩種類型外還包括粉碎多黨制。

粉碎多黨制

粉碎多黨制由三個以上,數量不固定且政黨存在不穩定的多個政黨組成,黨派聯盟模式較無章法可循,政治情勢常常陷入混亂。相當多實行競爭性政黨制的開發中國家出現粉碎多黨的特徵,局勢動亂往往以軍事政權或威權體制告終。

不少奉行比例代表制的歐洲及拉丁美洲國家都是典型粉碎多黨制國家或地區。

一黨獨大制

(3) 一黨獨大制(一黨優勢制、一黨多元制)。一黨獨大制是多黨制中的一種特殊情況,即在一些國家中,進入議會的政黨不止一個,但政權卻長期為一個政黨壟斷。從理論上看,其他政黨都有執政的可能,但是實際上小黨處於劣勢,很難打破一黨獨占政權的局面。過去政治學界一般把這種政黨制度視為多黨制的一種特殊情況。後來,有的政治學家提出,既然政治制度的劃分要把政黨的數目和掌權方式結合起來,那么,執政黨長期只有一個,就應當將其劃為一黨制。

如日本自民黨連續單獨執政38年後(1955——1993)開始陷入困境。1992年自民黨發生政治醜聞:自民黨副總裁,竹下派領導人金丸信因收受佐川快件公司90億日元外加大量金條、股票和證件的巨額賄賂被捕入獄。群情激憤,自民黨的信譽直線下降,從而在日本引發“政治大地震”。日本國民的矛頭不僅指向自民黨的腐敗,而是對準了舊的政治體制和政黨體制,政治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1993年6月,羽田派宣布脫離自民黨建立“新生黨”,另一些人又建立了“先驅新黨”,加上6個在野黨,組成8黨聯合陣營,使自民黨痛失政權,淪為在野黨。未來的發展趨勢還不明朗。既可能向英國式的兩黨制發展,又不可能像德國式的多黨制發展,但是可以斷定,自民黨一黨長期壟斷政權的局面已是一去不復返了。

又如2000年7月3日,墨西哥保守派“爭取變革聯盟”領導人比森特.福克斯在總統大選中一舉擊敗革命制度黨,取得了總統寶座,從而結束了革命制度黨在墨西哥一黨執政71年的歷史,使墨西哥的政黨格局發生了逆轉。

一黨制

馬來西亞民族統一機構(巫統)在馬來西亞執政近50年,一直是馬來西亞政治系統中的老大,沒有任何政黨可以挑戰巫統一黨獨大的地位。但是,1999年11月全國大選之後,巫統流失向來支持它的馬來人選票,至少五成的馬來人選票轉而支持巫統的死對頭泛馬伊斯蘭黨,打破了巫統等於馬來人的政治神話。占大馬人口約六成的馬來人向來是巫統政治正當性的來源,1999年大選之後,巫統的政治正當性動搖,馬哈蒂爾的領導權受到威脅,黨外面對聯合陣線的攻勢,黨內產生了很大的不滿。面對內外的夾攻,馬來西亞總理馬哈蒂爾表示,希望通過修改黨章來克服巫統黨內盛行已久的貪污問題,並防止黨內分裂,對外則重新調整面對反對派的強烈攻勢。在2000年11月18日巫統的特別代表大會上,75歲的馬哈蒂爾總理在談到貪污腐化問題時老淚縱橫,他的演講獲得了兩千多位代表起身熱烈鼓掌,眼淚政治的攻勢明顯奏效。

特點

第一,聯合執政。由於政黨眾多,選票分散,一黨往往難以單獨取得多數而執政。因此,各主要政黨往往在大選之前(法國)和大選之後(德國)組成黨派間的聯盟,來爭取選舉的勝利。

第二,溫和多黨制政府穩定。傳統觀點認為多黨制政府往往不穩定,而實際上主要是分極多黨制國家的政府不穩定,如德國的魏瑪共和國、法國的第三、第四共和國和戰後的義大利等。而溫和多黨制國家的政府都比較穩定,如荷蘭、盧森堡、瑞典、瑞士、丹麥、德國、冰島等。

第三,選民的政治選擇更具有意義。因為兩黨制的黨綱往往向中間溫和方向靠攏,因而兩黨的政綱往往非常接近,公民的投票就會因兩黨之間相互雷同的方案所破壞,而失去政治選擇的意義,而多黨制可以有效地避免這種缺陷。

第四,政黨對政府的控制力相對較弱。由於政府往往由幾個政黨聯合組成,這些政黨代表的利益又不盡相同,因此,任何政黨都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完全貫穿到政府行為中去,政府的政策往往是各黨派調和、妥協的結果。使執政呈現兩個特點:一方面,政策體現了各種意見的綜合性,能代表較多人的願望,因而其中的民主成份比兩黨制和一黨制更多;另一方面,任何政策都不能由一黨決定,都要由各執政黨協商,因而決策的時間較長,效率相對較低。

第五,小黨能量不可小視。小黨左右大黨在以色列表現得尤為突出。以色列的工黨和利庫德集團分別代表左、右兩翼,他們中無論哪個黨組閣執政,不僅取決於其在選舉中能夠比對手獲得更多的議席,而且還取決於誰能爭取到足夠的小黨的支持,湊足120個議席中的61席。因此,眾多的小黨往往在兩個大黨中待價而沽,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不過,左右兩個大黨有時也會聯合執政。

又如在德國,基民盟(基督教民主聯盟)——基社盟(基督教社會聯盟)為一方,社會民主黨為另一方,小黨自由民主黨、綠黨的地位就舉足輕重,有些小黨忽左忽右,有時候比大黨執政的時間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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