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

宗法制

宗法制是按照血統遠近以區別親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時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為一種維繫貴族間關係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現,則是周朝的事情。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左傳》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統而完整的制度。

目的

加強分封制形成的統治秩序,解決貴族之間在權力、財產和土地繼承上的矛盾。
也是能夠最大程度的避免了因王位而引發的紛爭甚至戰亂,穩定國家。

定義

宗法制是周代分封制的基礎,是西周政治的典型特徵。它是用父系血緣關係的親疏來維繫政治等級,鞏固國家統治的制度。

特點

①嫡長子繼承制度(核心);
②大宗可以命令和約束小宗,小宗必須服從大宗。嚴格的大宗、小宗體系(同時大小宗地關係是相對的);
③血緣關係與政治關係結合;
④周王:天下的大宗,政治上的最高領袖

影響

積極

①宗法制保證了各級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有利於統治集團內部的穩定和團結。
②對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傳承、祖國統一大業有促進作用

消極

過分強調宗族、宗法觀念,人為劃分遠近親疏,又束縛了人的自主發展

實質

根據血緣的親疏,確立起一套土地、財產和政治地位的分配與繼承制度 ,保證了各級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有利於鞏固集團內部的穩定和團結。影響作用:
①凝聚宗族,防止內部紛爭,強化王權,把“國”和“家”密切結合。保證王權的穩定,保證貴族的特權;
②與分封制互為表里,建立封建等級政治結構
宗法制的一個關鍵內容是嚴嫡庶之辨,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其目的在於穩固貴族階級的內部秩序,解決貴族之間矛盾。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緣親疏關係以劃定貴族的等級地位,從而防止貴族間對於權位和財產的爭奪。在宗法制度下,從始祖的嫡長子開始傳宗繼統,並且世代均由嫡長子承繼。這個系統稱為大宗嫡長子稱為宗子,又稱宗主,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權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么庶子才可代為祭祀。和大宗相對應的是小宗。在一般情況下,周天子以嫡長子繼統,眾庶子封為諸侯,歷代的周天子為大宗,這些諸侯就是小宗。諸侯亦以嫡長子繼位,眾庶子封為大夫,這些大夫為小宗,而諸侯則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長子繼位,為大宗;眾庶子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統里,諸侯和大夫實具有大宗與小宗雙重身份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區別與貴族等級里的層層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說分封制從政治結構方面建立了貴族間的等級秩序,那么,宗法制則以注入了特定內容、貫徹了嶄新原則的宗族傳統觀念使這個等級秩序得到穩固。文獻和彝銘記載中屢有“宗周”的記載,《詩經·公劉》說:“食之飲之,君之宗之。”從宗法系統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諸侯間實施,以後逐漸及於中、小貴族,以至士與庶民之間,具有了普遍性質。如此,按照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就形成了“周天子—諸侯—卿大夫—士”的宗法等級。
以周王為首的姬姓貴族,在整個貴族階級中占居首要的地位。但是這並不排斥異姓貴族。一方面,宗法制度的原則,通行於所有的百姓貴族;同時,在姬姓貴族與異姓貴族之間,還要通過婚姻關係,結成親戚之國,用以加強聯繫。這種通婚關係,是對宗法關係的補充。
宗者,到底是什麼?宗者,尊貴的意思,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禮》曰:宗人將有事,族人皆侍。古者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長和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無,所以紀理族人者也。宗其為始祖後者,為大宗,此百世之所宗也。宗其為高祖後者,五世而遷者也。高祖遷於上,宗則易於下。宗其為曾祖後者,為曾祖宗。宗其為祖後者,為祖宗。宗其為父後者,為父宗。以上至高祖,皆為小宗,以其轉遷,別於大宗也。別子者,自為其子孫為祖,繼別也,各自為宗。小宗有四,大宗有一,凡有五。宗人之親,所以備矣。諸侯奪宗,明尊者宜之。大夫不得奪宗何?曰:諸侯世世傳子孫,故奪宗;大夫不傳子孫,故不宗也。
──《白虎通義·德論》
惠之二十四年,晉始亂。故封桓叔於曲沃,靖侯之孫欒賓傅之。師服曰:吾聞國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無覬覦。今晉,甸侯也,而建國。本既弱矣,其能久乎。惠之三十年,晉潘父弒昭侯而立桓叔,不克。晉人立孝侯。惠之四十五年。曲沃莊伯伐翼,弒孝侯。翼人立其弟鄂侯。鄂侯生哀侯,哀侯侵陘庭之田。陘庭南鄙,啟曲沃伐翼。
──《春秋左氏傳·桓公》

與分封制的關係

宗法制與分封制的關係在於:
1.二者是互為表里的具有政治性質的制度
2.分封制是宗法制在政治制度方面的體現

構成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緣關係為紐帶,與國家制度相結合,維護貴族世襲統治的制度。周王為周族之王,自稱天子,奉祀周族的始祖,稱"大宗",由嫡長子繼承王位。其餘庶子和庶兄弟大多分封為諸侯,對天子是"小宗",在其該國則是大宗。諸侯也由嫡長子繼位,其餘庶子和庶兄弟大多被分封為卿或大夫,對諸侯是"小宗",在本家則為"大宗",其職位也由嫡長子繼承。從卿大夫到士,其"大宗"、"小宗"的關係與上同。世襲的嫡長子即是宗子,地位最尊。如此層層分封,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大宗、小宗的宗法關係,同時也是政治隸屬關係。對於異姓有功的貴族,則通過聯姻,成為甥舅,分封為諸侯,也納入宗法關係。於是,在全體貴族內部,舉國上下形成了以周天子為核心,由血緣親疏不同的眾諸侯國競相拱衛的等級森嚴的體制,使政權不但得到族權而且得到神權的配合。"親親"、"尊尊"在這裡獲得完備的、嚴格的體現,成了宗法制的精神支柱,從而也是周禮的根本原則。
按照血統遠近以區別親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時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為一種維繫貴族間關係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現,則是周代的事情。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左傳》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統而完整的制度。宗法制的一個關鍵內容是嚴嫡庶之辨,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其目的在於穩固貴族階級的內部秩序。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緣親疏關係以劃定貴族的等級地位,從而防止貴族間對於權位和財產的爭奪。在宗法制度下,從始祖的嫡長子開始傳宗繼統,並且世代均由嫡長子承繼。這個系統稱為大宗,嫡長子稱為宗子,又稱宗主,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權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么庶子才可代為祭祀。和大宗相對應的是小宗。在一般情況下,周天子以嫡長子繼統,眾庶子封為諸侯,歷代的周天子為大宗,這些諸侯就是小宗。諸侯亦以嫡長子繼位,眾庶子封為大夫,這些大夫為小宗,而諸侯則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長子繼位,為大宗;眾庶子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統里,諸侯和大夫實具有大宗與小宗雙重身份。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區別與貴族等級里的層層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說分封制從政治結構方面建立了貴族間的等級秩序,那么,宗法制則以注入了特定內容、貫徹了嶄新原則的宗族傳統觀念使這個等級秩序得到穩固。文獻和彝銘記載中屢有“宗周”的記載,《詩經·公劉》說:“食之飲之,君之宗之。”從宗法系統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諸侯間實施,以後逐漸及於中、小貴族,以至士與庶民之間,具有了普遍性質。

宗法制、分封制與姓氏

夏、商、周被史學家稱作“三代”。夏、商兩代的國家最高元首稱“帝”。夏朝的帝位由兒子接任,偶爾也有傳給兄弟接任的。商朝的帝位大多傳給弟弟,最後由最年幼的弟弟再傳給長兄的長子,或以行傳給自己的兒子。公元前八世紀,周武王滅商建周,都於鎬京,並改“帝”為“王”。周王朝的王位明確規定只傳長子,而且是“傳嫡不傳庶,傳長不傳賢”。
周王朝的這一制度就是“宗法制”,它的內涵對中國姓氏有著直接的關係。宗法制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制度,其主要精神為“嫡長繼承制”,這是一種以父系血緣關係為準繩的“遺產(包括統治權力、財富、封地)繼承法。”
宗法制源於父權家長制家庭。隨著社會發展,漫長的原始母系氏族社會逐漸被父系氏族社會取代,並最終確立了父權在家庭中的統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歷史終於畫上了句號。父權家長制家庭普遍實行“一夫多妻制”,並在諸妻中分別嫡庶。據《獨斷》記載,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況是這樣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婦。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周人上法帝嚳正妃,又九九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嬪。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眾多嬪妃、妻妾所生的一大堆子女如果不劃分個先後次序,不立定個章法規矩,那就會亂套。這個章法就是以母親的身份和子婦出生的先後,把所有的子女(女兒不在其中)劃分為“嫡”和“庶”兩類。嫡,正妻為嫡,正妻所生的兒子謂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兒子謂庶子、庶出。嫡為大宗,庶為小宗。嫡庶的劃分標準如圖所示:
妻 妾 一般稱謂 宗法稱謂 繼 承
妻(正配) 三哥(20歲) 六哥(14歲) 嫡長子 嫡次子 嫡 子 庶 子
妾一(側室) 大哥(25歲) 四哥(19歲) 庶長子 庶三子
妾二(側室) 二哥(22歲) 五哥(15歲) 庶次子 庶四子
據《史記·殷本記》載:“自中丁以來,廢嫡而更立諸弟子,弟子或爭相代立”,從而造成“比九世亂”、“諸侯莫朝”的局面。殷商後期,兄終弟及制為父子相承制代替。如帝乙的長子微子啟生在“微”,封為子爵,名啟;因啟的母親身微,非正妻,因此啟雖為長子卻不能承襲帝位。帝乙的小兒子辛(即紂王),因其母是正宮,嫡出,故繼承了殷商的帝位。正是這位辛使殷商走向滅亡。這說明殷商末期,嫡長繼承制已經確立。
據黃河流域周原(今陝西岐山)生活的周部落,在古公亶父時,嫡長繼承制還沒完全確立。古公少子季歷繼承了王位,而長子泰伯、次子仲雍出奔長江三角洲,後來建立了吳國。季歷傳位於長子姬昌,姬昌又傳位於長子姬發。姬發滅商後,大力推行嫡長繼承制。自此宗法制度被作為立國的原則世世代代延續了下來。
根據宗法制,“傳嫡不傳庶,傳長不傳賢”的精神,周王朝規定:只有嫡長子才是繼承王位或爵位的唯一合不者,庶子即使比嫡長子年長或更有才能,也無權繼承。這就使弟統於兄,小宗統於大宗。庶子雖然不能繼承王位,但他們可以得到次於王位的其他爵位。為此,周王朝依據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則,又創設了“分封制”,其具體辦法是:一、周王朝的國王以都城鎬京為中心,沿著渭水下游和黃河中游,劃出一大片圭地,建立由周王直接統治的中央特別行政區,此謂之“王畿”。二、王畿以外的全國所有土地,劃分為大小不等無數塊,分封給各路諸侯。但這些封國面積很小,實質上都是一個個城堡式的軍事據點,以此為中心對四周地方加以控制,大概二三十個封國加起來的面積也沒有王絲大。這就保證了中央對封國的絕對控制權,諸侯國象群星捧月似的,環繞拱衛著王畿。諸侯國的分封有兩種情況:1.同姓封國。凡是姬姓的周王室親族,每人都可分到一塊土地,在那裡建立封國,此即同姓諸侯國。周初,先後分封了71個諸修國,其中周武王封其兄弟立國者15 ,姬姓立國者40人。如,周武王封其弟振鐸於曹(今山東定陶),成王封其弟叔虞於唐(山西翼城)。周公平定武庚叛亂後,又分封周朝王室子弟26國。2.異姓諸修。這又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分封少數有功之臣,如姜子牙封於齊;二是發封一些既不能征服又防止作亂的部落,如夏王朝的後裔東樓公(姒姓)封於杞國,伏羲氏的後裔(風雄)封於宿國。周武王又將已滅國商紂王之子武庚(子姓)封於宋國,以示政治安撫。後武庚與管叔、蔡叔作亂,被周公平息,改封紂王庶兄微子啟於宋國。
周王朝分封諸侯國之後,上古長期存在的“部落”自此逐漸消失,為封國所代替。周初封國地位平等,直屬中央管轄,但國君的爵位各有高低,故封國的面積也大小不一。周王朝將封國國君的爵位分為“公、侯、伯、子、男”五級,五級以下還有第六級“附庸”。附庸國的面積更小,附屬於附近較大的封國。這五級爵位的產生,系根據宗法制的嫡、庶關係而定,如圖:
第一代 第二代 第三代 第四代 第五代 第六代 第七代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國 王 國 王 國 王 國 王 國 王 國 王 國 王
小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庶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公爵 公爵 公爵 公爵 公爵 公爵
小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侯爵 侯爵 侯爵 侯爵 侯爵
小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伯爵 伯爵 伯爵 伯爵
小宗 大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嫡子
子爵 子爵 子爵
小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男爵 男爵
小宗
庶子
平民
所有封國的國君總稱“諸侯”。周初五級封國與附庸國的情況如下:
等級 爵位 法定面積 舉例
一 公國 50平方公里 齊、魯
二 侯國 35平方公里 晉
三 伯國 35平方公里 申
四 子國 25平方公里 黃、羅、祝、邾
五 男國 25平方公里 許
六 附庸 不足25平方公里 蕭
由上可知,西周初期的諸侯國領土很小,不少封國只是一個城。東周開始,各諸侯互相吞併,疆城才逐漸膨脹,各諸侯大國才建都,並成為和周王室分庭抗禮的獨立王國。
在西周時代,除了中央直接分封各路諸侯外,各諸侯在自己和領地內再分。諸侯一般將的中心地區留給自己直接統治,其餘土地再分封給他嫡長子以外的親屬——卿大夫,此類封地稱為“采邑”卿大夫也將自己分得的采邑再分割給他嫡長子以外的親屬——士,稱作祿田。於是,全國就形成了一個以國王室為中心,向四周輻射,由四周拱衛的統一的等級分明的宗法分封政治結構。
由上,我們可以提出:(1)宗法制規定嫡長子繼承王位、國君位,其餘的庶子一律分封出去;(2)諸侯之封分為公、侯、伯、子、男五等之爵;(3)諸侯再將部分國土分封給卿大夫作為采邑,卿大夫又將部分采邑分給作為祿田。這樣,周王朝與分封諸侯國就保證了他們世世代代的血族統治,萬里江山遂成一家。如下圖示:
嫡長子(大宗)——承襲王位
周天子 嫡長子(大宗)——承襲國君
眾庶子(小宗)——分封諸侯 嫡長子(大宗)——卿大夫
眾庶子(小宗)——分封卿大夫
眾庶子(小宗)——分士
西周宗法制直接導致了分封制,分封抽使國內分割成大大小小的諸侯國,諸侯國又產生了眾多卿大夫的采邑。采邑又被分成無數大小的祿田。由於諸侯國、采邑(邑、關)、祿田(鄉、亭)的地名直接轉變成了“氏”(以國為氏、以邑為氏、以關為氏、以鄉為氏、以亭為氏),於是,中國人的姓氏遍地開花,驟然增多。——這就是宗法制度對中國姓氏產生的根本影響。
"宗法"是以血緣關係為紐帶調整家族內部關係,維護家長、族長的統治地位和世襲特權的行為規範,是一種宗族之法,也稱族規。它源於氏族社會末期父系家長制的傳統習慣。西周初期,周公"制禮作樂",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統化,並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長繼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長子為法定的王位繼承人。中國夏朝時就已確立王位世襲制,但也有"夫死子繼"和"兄終弟及"的區別。商朝末年才完全確立了嫡長繼承制。西周一開始就確立了"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的嫡長繼承制,從而進一步完備了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長繼承制世代相傳,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繼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為諸侯,他們是從屬"大宗"的"小"。這些諸侯也是按嫡長繼承的原則世代相傳,非嫡長子則由諸侯分封為卿大夫。諸侯對於這些卿大夫來說,又是"大宗",依次類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貴族階級的最底層,不再分封。在這樣的情形下,在全國範圍內形成了以天子為根基的宗法系統。
宗法制的目的在於保持奴隸主貴族的政治特權、爵位和財產權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時也有利於維系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加強對奴隸和平民的統治。宗法制對後世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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