嫡長子繼承制

嫡長子繼承制

嫡長子繼承制是宗法制度最基本的一項原則,即王位和財產必須由嫡長子繼承,嫡長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長子。廣義的“長子”是指排行最長的子女,換言之長女也可能包括在內,狹義的則只包括兒子,女兒的繼承順序較兒子後,甚至沒有繼承權。一些母系社會中則是由長女擁有優先繼承權。

概述

嫡長繼承制繼承順位示意圖,數字表示繼承順序嫡長繼承制繼承順位示意圖,數字表示繼承順序

中國傳統的嫡長子繼承制不同於其它地方比如歐洲的長子繼承制。中國的嫡長子繼承制,是長子繼承世系爵位宗室身份,而財產則實行諸子均分,乃至私生子也有半份財產繼承權,並且這種傳統以國家律令的形式作規範。

《大明令·戶令》規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數量半分;如無別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奸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紹全分。”

中國在秦朝以前曾是封建社會,爵位和封地財產結為一體,因此當時存在土地財產主要由長子繼承的情況。在日本以及其他地方的封建時代,也存在類似的情況。歐洲封建社會的長子繼承制,包括了長子繼承財產,封建貴族的爵位和土地傳給長子,其餘的兒子因缺乏財產為謀生而淪為騎士。中國受井田制均田思想的影響很深,因而財產實行諸子平等均分。歐洲由於長期處於封建社會,為了防止家族封地和財產實力不因後代的分割導致變小變弱,因而財產也實行長子繼承制。在中國,女真人建立的金朝、蒙古人建立的元朝,曾一度在法律上規定諸子按照身份等級的不同實行不同份額的財產繼承權。

歷史發展

嫡長繼承制在夏朝商朝時期已經萌發,至周代立國而正式確立。嫡長繼承制因其繼承人選的確定性有利於減少紛爭、穩固家業,因此周朝以後延續兩千多年的各個朝代大多嚴格遵循嫡長繼承制來制定繼承法,和選立儲君。

在民間,“有長兄為父、長嫂為母”的思想和習慣,一個家庭若雙親不在人世了,長子則對其年幼的弟弟妹妹承擔父親的義務和角色。春秋戰國時期封建制度逐漸解體以後,實行土地私有、政府統一治理,爵位不再承擔政府官員職能同時也不再和封地掛鈎,嫡長繼承制的適用範圍為爵位等身份權利,而土地財產則實行諸子均分。並且古代中國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對這種繼承制度作規範。

到了近代,現在中國內地、台灣和港澳地區的法律都也規定了財產均等繼承制度,並且把“子”擴展到女兒,各子女具有相等的繼承權。在家族身份以及榮譽權的繼承上,習慣上通常依然採用長子繼承制,如孔子家族的世襲封號。另外,在一些家族企業也往往讓長子繼承領導的地位;不過,由於市場社會化包括企業股份的公眾化,又出現了職業經理人階層,並且一部分人會有自己不同的事業愛好,此外,現在的家庭子女數量少,社會環境和觀念也都發生了一些變化,因此這方面的長子繼承現象並不是絕對的。

其他國家情況

日本

日本長期採用嫡長子繼承制。現在的民法雖然規定各子女可平均繼承父母遺產,但現在仍有不少人讓長子繼承父母的全部土地。

明治時代之前有各式各樣的繼承方式。由於還沒有統一的繼承相關法令,因此許多家族屢屢產生了不少紛爭。明治時代起,華族和士族規定使用長子繼承制,長子可以世襲爵位。甚至也規定一般平民使用長子繼承制。在這箇舊法令中長子繼承制實行得相當徹底,嫡長子具有絕對的優先繼承權。昭和22年,民法修訂,廢除原有的繼承法,法律上廢止嫡長子繼承制,規定各子女的繼承權平等。但到現在(指2009年)仍然有不少家庭讓長子繼承較多遺產。

朝鮮

朝鮮古代亦使用嫡長繼承制,在朝鮮王朝‎時更是嚴格實行,除非正室無子,否則只有嫡子有繼承權,正室無子時也只有良妾之子有機會得到繼承權。但也有幾個君主是以庶子身份繼位的。

英國

英國的財產繼承制,強調的長子的絕對繼承權,這和中國的嫡長子繼承制還是有著很大的區分。英國的長子繼承制亦即長子享有絕對的繼承權,幼子以及女兒沒有財產的繼承權,他們只能選擇去參軍或者去修道院,所以說17世紀的英國出現了這樣一種奇特的現象:1、參軍的人數大為增加。2、修道院事業大為發展。3、晚婚、甚至是終生不婚。

影響

嫡長子繼承制對於中國君主專制政體的具體運行方式更具有無比深遠的影響。無論是嫡長制本身還是它的各種變態形式,在“專制政治”這一大前提下,都只能流了一種非智慧型的選擇方式,都必然導致君主在權力和實際能力之問發生嚴重的脫節和矛盾。同時,也正是這種矛盾運動,使專制君權有可能突破“家夭下”的、“私”的格局,在客觀上成為一種代表統治階級整體利益的“公共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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