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期

失效期是指藥品在一定的貯存條件下,能夠保證質量的期限,到達此期限即認為失效。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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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藥品穩定性較差,在貯存、運輸的過程中會產生各種物理和化學變化,降低療效或毒性、刺激性增加。失效期是指可以使用到藥品標識物上所標明月份的前1個月的最後1天為止。如失效期為1999年12月,則僅可用到1999年11月31日。有效期是指可保證藥品安全有效的期限,可以使用到藥品標識物上所標明月份的最後1天。如有效期為1999年12月,可以用到1999年12月31日。我國頒布的《藥品管理法》規定:超過失效期或有效期的藥品按劣藥處理,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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