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行[中國商業歷史名詞]

十三行[中國商業歷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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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王獻之所書《洛神賦》真跡,至南宋時僅存十三行,共二百五十字。故名。今傳本有玉版十三行﹑柳跋十三行兩種。參閱元虞集《道園學古錄》卷十一。

一、法帖名

王獻之所書《洛神賦》真跡,至南宋時僅存十三行,共二百五十字。故名。今傳本有玉版十三行﹑柳跋十三行兩種。參閱元虞集《道園學古錄》卷十一。

二、清朝對外貿易商行

鴉片戰爭前廣州港口官府特許經營對外貿易的商行之總稱。行數並不固定。十三行對官府負有承保和交納外洋稅餉﹑規禮,傳達政令及管理外洋商務人員等義務;也享有對外貿易特權。1842年《南京條約》訂立後,十三行專營對外貿易的特權被取消,乃日趨沒落。相傳十三行名稱起於明代,意義不詳。俗亦稱"洋行"﹑"洋貨行"﹑"外洋行"。 3.清代天津腳夫﹑挑夫等苦工的組織。
鴉片戰爭前廣州官府特許經營對外貿易的商行。也叫公行、洋行、洋貨行、外洋行。相傳其名起於明代,號為“十三行”,卻非固定為13 家。清代嚴格實行閉關鎖國政策,規定對外貿易僅限於廣州一口,十三行業務十分發達。為了壟斷對外貿易,廣州16 家洋行於1720 年12 月(康熙五十九年十一月)成立“公行”,但遭到外國商人反對。次年被兩廣總督廢止。1760 年(乾隆二十五年)洋商潘振成等九家向粵海關請求成立公行,該行具有亦官亦商的職能。1770 年公行裁撤,眾商皆分行各辦。
直到1782年公行制度才最後確立下來。公行對官府負有承保和繳納外洋船貨稅餉、規禮、傳達官府政令、代遞外商公文、管理外洋商船人員等義務,在清政府與外商交涉中起中間人作用。另一方面,它享有對外貿易特權,所有進出口商貨都要經它買賣。初為牙行性質,後也自營買賣。自1820 年(嘉慶二十五年)伶丁洋面鴉片及各項商貨走私貿易興起之後,多數行家營業虧損,資金欠缺,負債很多,常有倒歇。《南京條約》規定開放五口通商,廢止十三行獨攬中國對外貿易的特權。從此,十三行遂日趨沒落。

附錄

十三家牙行商人:
1.伍秉鑒的怡和行,商名浩官,
2.盧繼光的廣利行,商名茂官,
3.潘紹光的同孚行,商名正官,
4.謝有仁的東興行,商名鰲官,
5.梁亟禧的天寶行,商名經官,
6.嚴啟昌的興泰行,商名孫青
7.潘文濤的中和行,商名明官,
8.馬佐良的順泰行,商名秀官,
9.潘文海的仁和行,商名海官,
10.吳天垣的同順行,商名爽官
11.易元昌的學泰行,商名昆官,
12.羅福泰的東昌行,商名林官,
13.容有光的安昌行,商名達官
地址:廣州市人民南十三行路
市內交通線路:
乘1路、31路、38路、61路、102路、106路、103路、128路、134路、186路、202路、217路、239路、251路、288路、521路、541路、552路、556路、823路至“人民南路站”下車

三、廣州十三行

清代設立於廣州的經營對外貿易的專業商行。又稱洋貨行、洋行、外洋行、洋貨十三行。康熙帝二十四年(1685)開放海禁後,清廷分別在廣東福建浙江江南四省設立海關。粵海關設立通商的當年,廣州商人經營華洋貿易二者不分,
沒有專營外貿商行。次年四月間,兩廣總督吳興祚、廣東巡撫李士禎和粵海關監督宜爾格圖共同商議,將國內商稅和海關貿易貨稅分為住稅和行稅兩類。住稅徵收對象是本省內陸交易一切落地貨物,由稅課司徵收;行稅徵收對象是外洋販來貨物及出海貿易貨物,由粵海關徵收。為此,建立相應的兩類商行,以分別經理貿易稅餉。前者稱金絲行,後者稱洋貨行即十三行。從此,洋貨十三行便成為經營外貿的專業商行。名義上雖稱“十三”, 其實並無定數。
舊有十三行“沿明之習”的說法,是從《粵海關志》抄襲篡改《澳門紀略》的杜撰之詞,屬訛傳。 洋貨十三行在創建時,廣東官府規定它是經營進口洋貨和出口土貨(包括廣貨、瓊貨)的中介貿易商行。最初指定洋貨十三行經營的貿易對象,實際包括外洋、本港和海南三部分內容。
乾隆帝十八年(1753),業務曾一分為二,專營外洋各國來廣州貿易的叫外洋行,經營出海貿易的稱為海南行。自二十五年起,外洋行不再兼辦本港貿易的事務,另由幾家行商專營暹羅(今泰王國)貢使及其商民貿易稅餉事宜,稱為本港行;而海南行又改稱福潮行,經營包括廣東潮州及福建商民往來買賣稅務。這時來到廣州海口商船漸多,貿易發展,各行口商人資本稍厚者經辦外洋貨稅,其次者辦本港船隻貨稅,又次者辦福潮船隻貨稅。六十年,本港行因其中個別商人倒賬破產而被官府革除,其業務劃歸外洋行,每年推舉兩家來輪流辦理。嘉慶帝五年(1800)以後,在廣州經營貿易的商行,按業務範圍劃分只有外洋行和福潮行。前者仍稱洋貨行或十三行。 專設經理廣州外貿稅餉事務的洋貨十三行,是清廷實行嚴格管理外貿政策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在於防止中外商民自由交往。它由封建官府勢力“招商承充”並加以扶植,成為對外貿易的代理人,具有官商的社會身份,也是清代重要的商人資本集團。
洋貨十三行作為清代官設的對外貿易特許商,要代海關徵收進出口洋船各項稅餉,並代官府管理外商和執行外事任務。這是清代對外貿易的主要特點。為了整頓洋行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外商的直接管理,清廷於乾隆帝十年從廣州二十多家行商中選擇殷實者五家為保商,建立保商制度。保商的責任是承保外國商船到廣州貿易和納稅等事,承銷進口洋貨,採辦出口絲茶,為外商提供倉庫住房,代雇通商工役。保商對於承保的外國商船貨物因享有優先的權利,在其他分銷貨物的行商交不出進口貨稅時,必須先行墊付。凡外商有向官府交涉稟報的事,責令保商通事代為轉遞,並負責約束外商不法行為。儘管外商對保商制度表示不滿,但清廷一直加以維護。行商和外商利益一致時,就互相勾結;利益矛盾時,就互相欺騙敲詐,釀成種種糾紛。有的行商在封建官府和外商之間投機取巧,獲利致富;但大多數行商則在封建官府和外商夾擊下,招致破產。
鴉片戰爭前的廣州十三行街 廣州十三行建立有同業商人行會組織,即所謂“洋行會館”(公行)。康熙帝三十八年及五十九年,廣州行商曾兩次組建公行,但為期都不長。公行議定行規,表面是為約束不法行為,扶持對外貿易,實際上卻增加了不少禁約。它對貨物實施公行壟斷,以便按照行會的利益自行調整價格。英商為打破公行壟斷,通常用收買個別行商、賄賂官府的手段,使公行難以持久,如乾隆帝二十五年廣州公行正式奉準成立,到三十六年即被解散。
此外,公行存在期間,在行商之間及行商和散商之間,又為爭奪商業利潤互相傾軋,外商得以乘機在進出口貨價和交易量上利用矛盾,遂造成公行的虧損和債務;公行制度下的行商,因對行欠債務負有連帶責任,故不斷出現倒閉。乾隆帝四十七年公行再度恢復,並開始設立利用行傭積累起來的公所基金,用以清償行商的拖欠、罰款等,以維護公行的穩定。重建後的公行,延續了近六十年。
鴉片戰爭以後,《南京條約》規定,廢除中國對外貿易中的公行制度,允許英國商人在各口岸任意與華商交易。道光帝二十三年七月初一 (1843年7月27日),廣州開放通商,一些十三行行商仍舊營業。他們曾經對新定的自由通商進行種種抵制,力圖保住昔日的獨占地位,但未能如願。鹹豐帝六年(1856),十三行毀於廣州西關大火。
廣州十三行是古代中國唯一、世界第四大的對外通商口岸。它覆蓋範圍約為今天的東至仁濟路、西至杉木欄路、南至珠江岸邊、北至十三行路的一片地區。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政府允許發展對外貿易,指定廣州等四個地方為通商口岸。康熙二十五年,粵海關官府招募了十三家較有實力的商行,代理海外貿易業務,但到了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政府又限定只開放廣州為通商口岸。從清初開始,凡是外商來華貿易或辦理其他事務,都須經過清政府特許的“公行”進行,並先由12個商人取得操縱貿易特權,號稱“洋行”,隨後復加一人,定員為13人,即為世所知的“十三行”。後來行商家數變動不定,少則4,多則20多。十三行實際上是兼有商務和外交雙重性質的半官方組織。

十三行起始年代

自唐代以來,廣州一向是我國最重要的商港之一,而廣州十三行,在十七世紀後期至十九世紀中葉這一段期間,又是我國對外貿易中的一種特殊的組織。
十三行的位置,最初在靖海門(今靖海路)至雞翼城西便門(今西濠口北面)一帶。後來發展到在今天仁濟路至十三行路這一片地區。其中天寶行、廣利行、怡和行等著名商行,都在太平南路東側,今天荔灣區的範圍之內。
關於廣州十三行起始的年代問題,沒有詳細記載的史料。過去的學者曾對這一問題進行考察,歸納起來,約有以下三種意見:
第一種亦是最早提出的意見,就是把康熙五十九年(1720)廣州洋貨商人組織公行的一年,認為是廣東十三行起始建立的年代。英國摩斯、美國亨德等西方學者主張這一說。後來梁嘉彬著《廣東十三行考》已指出此說的謬誤,認為“是年無非為十三行商始有共同組織(公行)之一年而已”。
第二種意見認為廣東十三行出現在公行成立之年以後,如日本學者稻葉岩古郎以為在乾隆二十五年以後,十三行逐漸變成了公行的代名詞。這一說顯然也是站不住腳的。
第三種意見認為廣東洋貨行起於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這是《廣東十三行考》的主張:“粵海設關之年(康熙二十四年)可確定已有十三行”。吳晗在介紹《廣東十三行考》所寫的書評中,基本上同意梁氏的說法。不過,他根據昭漣《嘯亭雜錄》記吳興祚的事:“奏通商舶,立十三行”。認為這是吳興祚始任兩廣總督到粵海設關之年任內時期的事,因而斷定說:“則十三行之立,當為康熙二一至二四年(1682—1685)四年間事。”

火燒十三行

從廣州十三行的形成至逐步消亡的二百多年間,廣州十三洋行先後發生過多次大火。1822年,十三行附近一家餅店失火,波及十三行,大火連續燒了兩日,夷館、洋行多間被燒毀,損失慘重。
據後統計,11家洋行未被燒的只有5家。外商的貨物全部燒毀,所有行商房屋貨棧變成了灰燼,牽連附近的房屋店鋪千餘家。第二次大火是鴉片戰爭之後,100多名英軍士兵在洋行前中國人開的水果店搶水果吃,還用刀將店主劃傷,激起了廣州民眾的憤慨。半夜,廣州民眾火燒英國商館,廣州清政府官兵前往救火,被民眾擲來的密集石頭阻截,使之不能前進。大火一直燒到第二天才熄滅。
第三次大火是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駐紮在十三行地區的英軍,為阻止中國軍民對外國商館的襲擊,拆毀了十三行地區周圍大片民居,留下一片空地以防止中國軍民的偷襲。12月14日深夜,痛恨侵略者的廣州民眾從被拆毀的鋪屋殘址上點火,火勢舜間即蔓延至十三行外國商館區。15日凌晨燒及美法商館,下午2時延至英國商館,到下午5時,十三行地區除一棟房子倖存外,全部化為灰燼。據當時南海知縣華延傑在《觸藩始末》一書描寫:“夜間遙望火光,五顏六色,光芒閃耀,據說是珠寶燒烈所至。”英軍失去據點,被迫撤回泊於珠江上的軍艦。十三行商館區從此結束了它的歷史。
1915年7月13日,正當廣州遭受水災之時,十三行一帶不慎失火,禍及專售火油、火柴等的同興街。油箱爆炸,油浮水面,火隨油流。火勢更借珠江上首尾連結的船艇蔓延至河南大基頭,珠江兩岸頓成火海。同時因街道水深數尺,難以施救,大火持續兩天兩夜,25條大小街道盡成火場,燒毀商號、住戶2000多家,造成重大生命財產損失。 要求“租借”位於十三行商館區殘址西面的沙面重建新的商館區。

十三行的公行制度

在清代前期,廣州的行商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依靠政府給予的特權,壟斷了廣州整個對外貿易,形成了一個“公行”貿易制度。
公行確立於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最初由宜官方指定一人為為外貿經手人。此人納銀4萬兩入官,包攬了對外貿易大權。後來,各行商從自身利益出發,共同聯合組織起來,成立一個行會團體,即所謂的"公行"。據史記載,於1720年11月26日,公行眾商啜血盟誓,並訂下行規十三條:
第一條:華夷商民,同屬食毛踐土,應一體仰戴皇仁,拆圖報稱。
第二條:為使公私利益界劃清楚起見,爰立行規,共相遵守。
第三條:華夷商民一視同仁,倘夷商得買賤賣貴,則行商必致虧折,且恐發生魚目混珠之弊,故各行商與夷商相聚一堂,共同議價貨價,其有單獨行為者應受處罰。
第四條:他處或他省商人來省與夷商交易時,本行應與之協訂貨價,俾得賣價公道,有自行訂定貨價或暗中購入貨物者罰。
第五條:貨價即經協定議妥貼之後,貨物應力求道地,有以劣貨欺瞞夷商者,應受處罰。
第六條:為防止私販起見,凡落貨夷船時均須填冊,有故意規避或手續不清者應受懲罰。
第七條:手工業品如扇、漆器、刺繡、國畫之類,得由普通商家任意經營販賣之。
第八條:瓷器有待特別鑑定者(指古瓷),任何人不得自行販賣,但賣者無論贏虧,均須以賣價百分之三十納交本行。
第九條:綠茶淨量應從實呈報,違者處罰。
第十條:自夷船卸貨及締訂裝貨契約時,均須先期交款,以後須將餘款交清,違者處罰。
第十一條:夷船欲專擇某商交易時,該商得承受此船貨物之一半,但其他一半須歸本行同仁攤分之,有獨攬全船貨物者處罰。
第十二條:行商中對於公行負責最重及擔任經費最大者,許其在外洋貿易占一全股,次者占半股,其餘則占一股之四分之一。
第十三條:頭等行,即占一全股者,凡五;二等者五;三等者六;新入公行者,應納銀一千兩作為公共開支經費,並列入三等行內。
初時,公行沒有法定的共同領袖,也沒有取得完全統一的部署,組織相當鬆散,時散時復。一直到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廣東巡撫李湖等奏請明立科條,建議“自本年為始,洋船開載來時,仍聽夷人各投熟悉之行居住,惟帶來各物,令其各行商公同照時價銷售,所置回國貨物,亦令各行商公同照時定價代買”即是說要復設公行。兩年後,經清政府批准,公行正式恢復,從此一直延續到1842年《南京條約》簽訂前,再也沒有解散過。

古代商人的經營

商人在古代最初只是個體分散式的經營,沒有出現什麼大的商人群體,可以說是有”商”而無”幫”。但到明清時期,情況發生了改變,由於商業經濟的快速發展,商人地位的提高、競爭的加劇以及人們從商觀念的轉變等種種因素,全國各地逐漸形成了一個個各具特色的以地域為中心的商幫,商人開始以群體形象活躍在歷史舞台。明清時期的地域商幫舉不勝舉,比較著名的就有山西商人(即山右商)、洞庭商人、徽州商人、廣東商人、福建商人、寧紹商人、江西商人(即江右商)等等。對這些行賈四方的商人來說,會館與公所就是他們與家鄉以及同行間進行聯繫的紐帶,是他們在異鄉可以倚靠的組織。商人們也有自己的行業神崇拜,不同的商業行業所崇拜的行業神祇是不同的。
地域商幫,顧名思義,是商人以地域為中心,以血緣、地緣(鄉誼)為紐帶,以”相親相誼”為宗旨形成的商人群體。 明清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從商的觀念也發生了比較大的轉變。商人的社會地位有所提高,但也因此導致了商人隊伍的擴大,以及商業競爭的加劇。出門謀生,闖蕩商海,更加不容易。地域商幫的形成,可以讓同族或同地,具有共同地域背景的商人相互照應。
由於有了這層血緣和地緣的關係,商人之間不僅有了很強的親情認同感,商業的成敗、興衰更直接與本族、本地的利益息息相關。隨著商業的發展,商幫規模的擴大,有些行業在某些地區完全被某個商幫所壟斷,其他商幫根本無法插足。如明清時期的山西商人幾乎控制了全國的錢莊和票號,近代洞庭商人晉身買辦的尤多,廣東的行商則壟斷了對外貿易的經營權。 山西商人也稱晉商,經商歷史極為悠久。秦漢時,太原、平遙等地是重要商品集散地。唐朝以太原為北京,使之成為繁華的大都市。到了宋代,山西商人與徽州商人並稱,成為當時商業的中堅力量。元代的馬可·孛羅在他的遊記中也記載了山西商人足跡遍天下,獲利豐厚。但山西商人的真正崛起是在明清兩代,並在此時稱雄全國。
翻開中國貿易史,太平路曾經是呼風喚雨,點石成金的龍口地。十三行的潘、伍、盧、葉四大行商,其家產總和比當時的國庫收入還要多,是貨真價實的“富可敵國”。廣州不僅對海外商人有巨大的吸引力,對國內商人也有巨大的吸引力,仿佛這片土地特別適合經商。十三行的行商,不少就是從福建移居來的。他們在家鄉不過是碌碌庸流而已,但一到廣東便如飛龍在天、魚躍大海,成就了一番轟轟烈烈的事業。廣州,永遠是天下英雄創業的最好平台。
不過,當時卻誰也不認為這是“英雄創業”,反倒覺得臉上無光,既怕朝廷追究,也怕累及後人,所以和洋商打交道的十三行商人,都不願意別人知道自己的真實名字,不是改名換姓,就是沿用父親的名字,或者兄弟幾人共用一個名字,像梁綸樞改名梁承禧,伍秉鑒在史書上也有好幾個名字。
伍秉鑒祖籍福建,隸籍南海,自從經營怡和行後,憑著長袖善舞的經商天才,第二年怡和行便位居行商第三,五年後躍居第二,再過兩年雄踞總商地位,真是如日中天,不可一世,創造了一個驚世駭俗的金錢神話。
伍秉鑒擁資超過2600萬銀元,不但在國內擁有數量驚人的地產、房產、茶山、店鋪和千萬家財,還在美國投資鐵路、證券交易和保險業務,同時還是英國東印度公司的最大債權人。有一位美國商人欠了他7.2萬元銀票,滯留廣州無法回國。伍秉鑒聽說後,滿不在乎地把欠條撕碎,說賬已結清了,你高興什麼時候走就什麼時候走。2001年,《華爾街日報》發行專輯,統計上個一千年世界上最富有的50個人,伍秉鑒名列其中。
這些億萬富翁之所以在歷史上留下重墨濃彩的一筆,並非他們個人有什麼特別值得頌揚的美德善行,而是因為他們是一個時代的縮影,在多種文化價值的衝突與糾纏之間,得以自成段落,儼然一派。清鹹豐六年(1856)一場大火,把十三行付之一炬,結束了它長達一百多年壟斷中國對外貿易的顯赫歷史。世事變幻無常,見幾家貧了又富,見幾家富了還貧 。

會館和公所產生原因

一、為了謀求官方的保護。 二、為了維護行業信譽和產品質量。 三、應付日益增多的同業事務。 四、有不少行業創立公所是為了對付西方經濟勢力,並與之展開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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