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人身關係

夫妻人身關係

夫妻人身關係是指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婚姻效力的表現之一。它與夫妻財產關係構成夫妻關係的全部法律內容。

夫妻人身關係

正文

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婚姻效力的表現之一。它與夫妻財產關係構成夫妻關係的全部法律內容。
從夫妻的法律地位來看,歷史上有兩種類型:①“夫妻一體主義”,即法律視夫妻為一體,不承認雙方各有獨立的人格,認為夫妻的人格已被相互吸收,實際上是妻的人格為夫所吸收,受夫權的支配。②“夫妻別體主義”,即法律視夫妻為兩個獨立的主體,各有其人格,雙方僅受法定的權利義務約束。但婚姻制度的發展史表明,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總是與男女兩性的社會地位相一致的。夫妻之間是平等的關係,還是尊卑、主從、支配和被支配的關係,取決於當時的社會制度。
在中國古代,都主張男尊女卑的夫權統治。《禮記·郊特牲》載:“男帥女,女從男,夫婦之義”,“夫為妻綱”是“三綱”之一。“三從四德”規定妻子必須服從丈夫。甚至夫妻間的刑事責任也不平等。例如《唐律疏議·斗訟》規定,“毆傷妻者,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反之,“妻毆夫徒一年,若毆傷重者,加凡人斗傷三等”,“因毆致死者斬”。甚至死後夫妻地位也不平等,法定夫死妻需斬衰三年;妻死夫只需齊衰杖期,而且父母在不杖(見服制)。
資本主義國家的親屬法雖以“夫妻別體主義”相標榜,但許多國家的法律仍從各方面限制已婚婦女的人身權利,早期的立法中表現得尤為明顯。例如,妻子用夫姓,丈夫有權規定住所,有許可權制、干涉妻子從事法律行為和參加社會活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以男女平等為婚姻制度的一項原則,1981年《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還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子女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夫妻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在扶養、教育、保護子女等問題上,父母的權利和義務平等。有關財產關係方面的規定,如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夫妻相互間的繼承權、離婚時的財產分割等問題,也都以雙方的人身關係完全平等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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