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少卿

大理寺少卿

大理寺少卿,官職名。秦漢為廷尉,北齊為大理寺,歷代因之,清為大理院。相當於現代的最高法庭,掌刑獄案件審理。歷史上的大理寺少卿有黃鑒、夏時正、貴賢等。

發展歷史

大理寺少卿大理寺少卿

秦、漢時以廷尉主刑獄,審核各地疑獄重案。漢景帝時改廷尉為大理,北齊時始設大理寺,為掌管刑獄的中央機構。隋唐以下多沿其制。明清時大理寺卿為正三品,在大九卿之列。卿以下設少卿、寺丞、評事等職,掌審讞平反刑獄及其政令。又,古代司法之官於棘樹下審訊案情,大理寺多植棘,故亦稱為“棘寺”。

漢景帝、漢哀帝、東漢末漢獻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為大理,均仍復舊。北齊定製,以大理寺為官署名,大理寺卿為官名。隋以後沿用。大理之意:古謂掌刑曰土,又曰理。漢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貴人之牢曰大理之義。大理寺所斷之案,須報刑部審批。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與刑部尚書、侍郎會同御史中丞會審,稱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會審,稱三法司。決獄之權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時,可上奏也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為正三品,煬帝改從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參與朝廷大政會議。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一度併入刑部,鏇復舊。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為大理院。

詳細信息

太常寺,掌禮樂、郊廟、社稷之事下設諸祠廟、太樂、鼓吹、汾祠、太醫、太卜、郊社、廩犧八署

諸祠廟令 1人 從六品下 掌祠廟開關、灑掃、釋奠諸禮儀。

太樂令 2人 從七品下 掌調鐘律,以供祭饗。

鼓吹令 2人 從七品下 掌鼓吹之節。

汾祠令 1人 從七品下 掌享祭灑掃之制。

太醫令 2人 從七品下 掌醫療之法,其屬官有醫師、針師、按摩師、咒禁師,皆經考試選用。

太卜令 1人 從七品下 掌卜筮之法。

郊社令 1人 從八品上 掌五郊、社稷、明堂之位。

廩牲令 1人 從八品下 掌犧牲粢盛之事。

光祿寺,掌朝會、祭祀等酒醴、膳羞之政

下設太官、珍羞、良醞、掌醢四署

太官令 2人 從七品下 掌供祠宴朝會膳食。

珍羞令 1人 正八品下 掌供祭祀、朝會、賓客之菜餚。

良醞令 2人 正八品下 掌供酒醴。

掌醢令 1人 正八品下 掌供醬醋之物。

鴻臚寺,掌賓客及凶儀之事,凡四夷君長或外國使者來朝,本寺負責登記,區分其等位並安排朝見事儀。朝廷高級官員或外州都督、刺史卒於京師者,本寺負責其凶禮喪葬之具。

下設典客、司儀二署,分掌本寺事務。

宗正寺,掌天子宗族及外戚之事

下設陵台、崇玄二署

陵台令 掌守衛宗廟山陵。

崇玄令 掌京都諸觀名數與道士女冠(女道士)戶籍及齋醮諸事。道士女冠在隋及唐初隸鴻臚寺,開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改隸宗正寺。

衛尉寺,掌儀仗兵器與帳幕供設。凡天下兵器,入京師者,皆籍其名數而藏之,凡大祭祀,大朝會,則供其羽儀、節鉞、金鼓、帷帟、茵席之屬。

下設有武庫、武器、守宮三署

武庫令 2人 從六品下 掌掌兵械收藏,實際上只不過是供儀仗所用而已。

武器令 1人 正八品下 掌在外使用的儀仗兵器,用畢納於武庫署。

守宮令 1人 正八品下 掌各種場合下的帳幕供設。若祭祀、巡幸時,則設王公百官之位。吏部、兵部、禮部試貢舉人時,則供帷幕。

太僕寺,掌廄牧、輦輿之政

下設乘黃、典廄、典牧、車府四署及諸牧監

乘黃令 1人 從七品下 掌供給天子車輅並擔負馬匹的馴馭之法。

典廄令 2人 從七品下 掌飼養馬牛,給養雜畜。

典牧令 3人 正八品上 掌諸牧雜畜給納以及酥酪脯臘之事。

車府令 1人 正八品下 掌王公以下之車路以及馴馭之法。

上牧監 1人 從五品下 凡馬五千為上牧監,馬三千為中牧監,馬不及三千為下牧監,掌牛馬之生育及牧養。

中牧監 1人 正六品下

下牧監 1人 從六品下

太府寺,掌財貨、糧食貯藏與貿易諸事。凡四方貢獻、百官俸秩皆歸其出納。

下設京都四市、左右藏、常平七署

兩京諸市令 1人 從六品上 掌財貨交易,度量器物,辨其真偽輕重。

常平令 1人 從七品上 掌掌倉糧平糴。

左藏令 3人 從七品下 掌錢帛。

右藏令 2人 正八品上 掌珍玩。

司農寺,掌倉儲委積及農林園苑管理之事。凡京都百司官吏祿廩、朝會、祭祀所需錢物,均由司農寺負責供給。

下設上林、太倉、鉤盾、導官四署及諸倉、諸湯、諸屯、兩京宮苑養殖以及專管竹葦種植的司竹等監

上林 2人 從七品下 掌苑囿園池,種植果蔬,以供朝會、祭祀以及尚食諸司日常所需貨物。

太倉 3人 從七品下 掌國家糧食儲藏。

鉤盾 2人 正八品上 掌供應祭祀、朝會饗燕賓客所需之薪炭、鵝鴨、蒲藺、阤池藪澤之物。

導官 2人 正八品下 掌米麥等糧食的再加工。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審判機關,是九寺唯一不下設監的寺。

大理卿 1人 從三品 大理寺主官

大理少卿 2人 正四品 卿之助

大理正 2人 從五品下 掌據刑法科條參議用刑之輕重,若大理丞斷罪不當,則以法正之。大理卿、少卿不在時,由大理正代行其職。

大理丞 6人 從六品上 掌掌一般刑獄的判處。

大理司直 6人 從六品上 掌出使受理州府疑案。他們若是承制推訊,到地方去便具有欽差大臣的高貴地位。

大理評事 12人 從八品下

大理主簿 2人 從七品上 掌大理寺之印章,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籍。

大理獄丞 2人 從九品下 掌率獄史,管理囚徒。

人員配置

大理寺少卿大理寺少卿

大理寺舊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書竇儀判寺事。凡獄訟之事,隨官司決劾,本寺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汔,同署以上於朝。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 國初,大理正、丞、評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其後,擇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舊六人,後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鹹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為檢法官。

元豐官制行,置大理寺卿一人,大理寺少卿二人,大理寺正二人,推丞四人,斷丞六人,司直六人,評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折獄、詳刑、鞫讞之事。同職務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將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讞者,隸左斷刑,則司直、評事詳斷,丞議之,正審之。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應追究者,隸右治獄,則丞專推鞫。蓋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凡刑獄應審議者,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隸官請封奏裁。若獄空或斷絕,則御史按實以聞。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大理寺少卿大理寺少卿

先是舊制,大理寺讞天下奏案而不治獄。熙寧五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七年,置詳斷習學官十四,詳複習學官六。九年,詔以“京師官寺,凡有獄皆系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軍巡三院,囚逮猥多,難於隔訊,又暑多瘐死,因緣流滯,動涉歲時。稽參故事,宜屬理官,可復置大理獄。”始命崔台符為知卿事,蹇周輔、楊汲為少卿,各舉丞及檢法官。初,神宗謂國初廢大理獄非是,以問孫洙,洙對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元豐二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弊害,無異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報糾察司。”三年,詔依舊供報。凡官屬依御史台例,謁有禁。又詔糾察司察訪本寺斷徒以上出入不當者,索案點檢。五年,詔毋以大理寺官為試官。六之,清改為大理院。 正四品文官

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置,命李仕魯為首任大理寺卿,正五品。置左右少卿,從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十九年(公元1386年)置審刑司,共平庶獄。凡是大理寺所理之刑獄,審刑司均復詳議之。為加強大理寺的權力,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升大理寺卿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可見明太祖對這個執法機關是很重視的,據《明代典則》記載,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六月,太祖把大理寺丞周志清提為卿,並說:“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歷代任斯職者,獨漢稱張釋之、於定國,唐稱戴胄。蓋由其處心公正,議法平恕,獄以無冤,故流芳後世。今命爾為大理寺卿,當推情定法,毋為深文,務求明允,使刑必當罪。庶幾可方古人,不負命也”。

大理寺所掌為“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要做到“推情定法”,“刑必當罪”,使“獄以無冤”是很不容易的。所以大理寺官員選任之當否是非常重要的,

文獻記載

《新唐書.百官志三》:“大理寺。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從五品下。掌折獄、詳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復於中書、門下。”

《明史.職官志二》:“大理寺......卿掌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少卿、寺丞贊之。”

《中國古代法律史知識》:“唐朝以大理寺主管審判,刑部主管司法行政,御史台主管監察。”又“明清在中央以三法司為理刑機關:刑獄歸刑部,糾察歸都察院,而大理寺卻成了專司駁議的慎刑機關。審判權歸刑部掌握,這一點上與唐宋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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