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依法計征的一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徵:一是具有附加稅性質,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二稅”稅額為計稅依據,附加於“二稅”稅額,本身並沒有類似於其他稅種的特定、獨立的徵稅對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專門用於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

基本信息

特點

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稅款專款專用,具有受益稅性質

按照財政的一般性要求,稅收及其他政府收入應當納入國家預算,根據需要統一安排其用途,並不規定各個稅種收入的具體使用範圍和方向,否則也就無所謂國家預算。但是作為例外,也有個別稅種事先明確規定使用範圍與方向,稅款的繳納與受益更直接地聯繫起來,我們通常稱其為受益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專款專用,用來保證城市的公共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就是一種具有受益稅性質的稅種。

(二)屬於一種附加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與其他稅種不同,沒有獨立的徵稅對象稅基,而是以增值稅、消費稅“二稅”實際繳納的稅額之和為計稅依據,隨“二稅”同時附征,本質上屬於一種附加稅。

(三)根據城建規模設計稅率

一般來說,城鎮規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設與維護資金越多。與此相適應,城市維護建設稅規定,納稅人所在地為城市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或建制鎮的,稅率為1%。這種根據城鎮規模不同。差別設定稅率的辦法,較好地照顧了城市建設的不同需要。

(四)徵收範圍較廣

鑒於增值稅、消費稅在我國現行稅制中屬於主體稅種,而城市維護建設稅又是其附加稅,原則上講,只要繳納增值稅、消費稅中任一稅種的納稅人都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這也就等於說,除了減免稅等特殊情況以外,任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這個徵稅範圍當然是比較廣的。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補充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不足;二是限制了對企業的亂攤派;三是調動了地方政府進行城市維護和建設的積極性。

義務人

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承擔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原規定繳納產品稅、增值稅、

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1994年稅制改革後,改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進口貨物者)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2016年5月起全面實行營業稅改增值稅,營業稅全面取消。

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在徵稅範圍內從事工商經營,繳納“二稅”(即增值稅、消費稅,下同)的單位和個人。任何單位或個人,只要繳納“二稅”中的一種,就必須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徵稅範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稅範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徵稅的其他地區。城市、縣城、建制鎮的範圍應根據行政區劃作為劃分標準,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各行政區域的管轄範圍。

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流通轉稅額為計稅依據徵收的一種稅,納稅環節確定在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環節上,從商品生產到消費流轉過程中只要發生增值稅、消費稅的當中一種稅的納稅行為,就要以這種稅為依據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公式:應納稅額=(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

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分別規定為:市區7%,縣城和鎮5%,鄉村1%。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1%。

適用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城建稅是根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不同層次的需要而設計的,實行分區域的差別比例稅率,即按納稅人所在城市、縣城或鎮等不同的行政區域分別規定不同的比例稅率。具體規定為: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這裡稱的“市”是指國務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區”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轄區(含市郊)的區域範圍。

(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這裡所稱的“縣城、鎮”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縣城、縣屬鎮(區級鎮),縣城、縣屬鎮的範圍按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鎮區域範圍。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縣屬鎮的,稅率為1%。

納稅人在外地發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按納稅發生地的適用稅率計征城建稅。

穗地稅函216號文明確:隨著城市化工作進程的不斷深入,市屬各縣有的已撤縣建市,有的撤市設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地稅徵收機關對轄區內發生變化的區域,須按區域的屬性分別按以下適用稅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屬於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稅額計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計稅方法基本上與“三稅”一致,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

根據財稅〔2005〕25號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全面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准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範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稅稅額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再退還,未征的不再補征。

所以公式中的增值稅部分還應加上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產生的免抵稅額;如果當期有免抵稅額,一般在生產企業免抵退匯總表中會有體現。

實行免抵退的生產企業的城建稅計算公式應為:

應納稅額=(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免抵稅額+消費稅+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

征免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免規定:

1、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2、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3、對“二稅”實行先征後返、先征後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二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一律不予退(返)還。

稅額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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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稅由於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為計稅依據,並隨同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購,因此減免增值稅、消費稅也就意味著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所以城市維護建設稅一般不能單獨減免。但是如果納稅人確有困難需要單獨減免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照顧。

減少或免除城市維護建設稅稅負的優待規定。城建稅以“二稅”的實繳稅額為計稅依據徵收,一般不規定減免稅,但對下列情況可免徵城建稅: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流轉稅,免徵城建稅;

(2)從1994年起,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徵城建稅;

(3)2010年12月1日前,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暫不徵收城建稅。2010年12月1日以後,根據2010年10月18日頒布的《國務院關於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布的《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需特別注意:

1、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建稅;

2、“二稅”先征後返、先征後退、即征即退的,不退還城建稅。

違章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廣東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納稅人必須在稅務機關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期限內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如果納稅人違反了增值稅、消費稅、二稅條例的有關規定,稅務部門對其追收應納稅款,加收滯納金、罰款時,亦應追征其應納的城建稅,並相應加收滯納金或罰款。

徵收方式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按照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與“二稅”同時繳納,自然其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也與“二稅”相同。比如,某施工企業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在B市承包工程,按規定應當就其工程結算收入在B市繳納增值稅,相應地,也應當在B市繳納與增值稅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預繳稅款

對於按規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繳納“三稅”的納稅人,應在按規定預繳“二稅”的同時,預繳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納稅申報

企業應當於月度終了後在進行“二稅”申報的同時,進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申報。

(四)稅款繳納

對於以一個月為一期繳納“二稅”的施工企業,應當在繳納當月全部“二稅”稅額時,同時按照納稅申報表確定的應納稅額全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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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地方稅收規模較大的稅種,其收入任務能否完成年增收計畫,直接關係到1998年中國工商稅收超收1000億的大局。1998年,總局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增收計畫為307億元,但中國1月至10月只累計完成233.8億元,完成計畫的76.2%,後兩個月平均每月要完成37億元,比前10個月平均每月需多收14億元。對此,各地必須高度重視,抓緊最後一個多月的時間,大力組織收入,採取各種有效措施,保證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任務的完成。收入進度較快、任務完成較好的地區要儘量多超;收入進度慢、任務完成不理想的地區,要認真分析原因,克服困難,努力挖潛,確保完成收入或最大限度地縮小短收差距。短收的缺額,要用其他地方稅增收補平。

二、要抓住稅收潛力大、欠稅數額多的重點地區、行業和企業,做好督收清欠工作。對清欠中的問題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並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理解和支持,採取堅決措施,將欠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清繳入庫。

三、要將檢查城市維護建設稅作為稅收專項檢查和稅務稽查重點內容來抓,大力打擊偷逃稅行為,清理漏征漏管戶,做到查、補、罰並重,以查促收。

四、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及時溝通有關情況和信息,齊抓共管,共同為稅收超收作貢獻。地稅局要主動與國稅局加強聯繫,了解和掌握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源變化情況;國稅局在檢查增值稅、消費稅和清理欠稅時,要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地稅局,以便同時清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對國稅局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地區,要切實抓緊組織收入工作,保證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任務的完成。

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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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由中央主管部門集中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如鐵路運輸、人民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等五個銀行總行和保險總公司等單位,在其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同時,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作為中央預算收入。

二、石油部、電力部、石化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直屬企業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按財政部財預字第197號檔案規定,70%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入庫,30%作為地方預算收入入庫。這些單位按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不按比例上繳中央,一律留給地方,作為地方預算固定收入。

三、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產品稅、增值稅,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四、國營和集體批發企業以及其他批發單位,在批發環節代扣代繳零售環節或臨時經營的營業稅時,不代扣城市維護建設稅,而由納稅單位或個人回到其所在地申報納稅。

五、根據中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國務院發布試行的稅收條例草案,不適用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因此,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六、納稅單位或個人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一律按其納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縣政府設在城市市區,其在市區辦的企業,按市區的規定稅率計算納稅。

七、納稅人在被查補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被處以罰款時,依照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應同時對其偷漏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和罰款。

八、個體商販及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對其徵收臨時經營營業稅或產品稅,是否同時按其實繳稅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九、納稅人所在地為工礦區的,依照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應根據行政區劃分別按照7%、5%、1%的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法律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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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2月8日,由國務院《國發〔1985〕19號》檔案發布。

2011年1月8日,根據國務院令第588號《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三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同時繳納。

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第五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消費稅、增值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保證用於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具體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按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繳納的稅款,應當專用於鄉鎮的維護和建設。

第八條 開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後,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得再向納稅人攤派資金或物資。遇到攤派情況,納稅人有權拒絕執行。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並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本條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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