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稅

城市房地產稅

城市房地產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是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城市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有兩種,屬於非出租的房產,以標準房價計征,年稅率為1.2%;屬於出租的房產,以租收入計征,年稅率為12%。城市房地產稅實行按年徵收,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

城市房地產稅城市房地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房屋產權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是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城市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有兩種,屬於非出租的房產,以標準房價計征,年稅率為1.2%;屬於出租的房產,以租收入計征,年稅率為12%。城市房地產稅實行按年徵收,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

概述

城市房地產稅是國以城市房屋土地為課稅對象,按照標準房價、地價或租價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中國對房屋、土地的課稅已有近二千年的歷史。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政務院發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 (1950)中列有房產稅和地產稅。1951年8月政務院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件》,將兩稅合併。1973年簡化稅制,把對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徵收的城市房地產稅併入工商稅,保留稅種對房管部門、個人、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徵收。進入80年代以後,隨著中國對外經濟合作的發展,外商投資企業逐漸增多,財政部確定對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自有房產,按《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徵收房產稅。中國憲法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對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土地,由有關部門徵收土地使用費,不再徵收地產稅。1986年10月1日開徵房產稅以後,對房管部門及國內個人改徵房產稅,對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繼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徵收房產稅。

義務人

城市房地產稅城市房地產稅
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以及華僑、港澳台同胞。對納稅人新建或購買的房產,應分別自建成驗收或購買的次月起徵收城市房地產稅。對尚未竣工先行使用的房產,應先就使用的部分從使用的次月起計征城市房地產稅。徵稅範圍內擁有房產的外籍個人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如果不在房產所在地(即房產所在區縣轄區內),由房產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含承租人)代繳城市房地產稅。外籍個人、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出租房屋,且不在房產所在地,並委託他人代管的,可由代管人或承租人協商,推舉一方為城市房地產稅代繳義務人。城市房地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出典者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為繳納,對涉外企業和個人暫不徵收城市房地產稅中的地產稅,改為徵收土地使用。土地使用費徵收標準由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自行規定。
徵稅範圍
城市房地產稅的徵稅範圍為全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地產的徵收範圍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地產。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解釋範圍和徵收範圍與房產、土地使用稅含義一致。
稅率
城市房地產稅的稅率為1.2%。
計稅依據和稅率
城市房地產的計征依據為標準房地價和標準房地租價。(一)房產稅依標準房價按年計征,稅為1%。(二)地產依標準地價按年計征,稅為1.5%。(三)標準房價與標準地階不易劃分的城市,依標準房地價合併按年計征,為1.5%。(四)標準房地價不易確定的城市,依照標準房地租價按年計征,為15%。標準房價,當按當地一般買賣價格參考當地現時房屋建築價格分類,分級評定。標準地價,按土地位置及當地繁榮程度,交通情形等條件,參考當地一般土地轉讓價格分區、分級評定。標準房地價,按房地坐落地區、房屋建築情況並參考當地一般買賣價格分區、分類,分級評定。標準房地租價,按當地一般房地混合租賃價格分區、分類、分級評定。
1952年12月31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在《關於制若干修正及實行日期的通告》中,將城市房地產稅原附加並正稅徵收,稅率調整為:(一)房產稅依標準房價按年計征,稅1.2%。(二)地產依標準地價按年計征,稅1.8%。(三)房地產依標準房地價合併按年計征者,稅1.8%。(四)房地產依標準房地租價按年計征的,稅18%。

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一)房產稅稅額=標準房價×適用稅率(二)應納地產稅=標準地價×適用稅率。(三)標準地價與房價不能劃分的稅額:應納房地產稅=(標準房價+標準地價)×適用稅率。(四)按照房地租價繳納房地產稅的稅額:應納房地產稅二房地產租價×適用稅率

減稅、免稅
下列房地產減征、免徵城市房地產:(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3年城市房地產稅;(二)翻修房屋超過新建費用1/2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納2年城市房地產;(三)其他經批准減稅、的房地產。上述第(一)、(二)款規定只適用於一般居民(包括華僑、僑眷及港澳台同胞)。

徵收管理
城市房地產稅按季或按半年分期交;由當地務機關確定。納稅應在房地產評價公告後1個月內將房地坐落、房屋建築情況及間數、面積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如產權人住址變更、產權轉移或房屋添建、改裝,因而變更房地價格者,在變更、轉移或竣工後10日內申報。免稅的房地產,也要辦理申報。納稅人不按規定期限申報的處以罰金。納稅人隱匿房地產不報或申報不實,企圖偷漏稅款的,除責令補交外,還處以應納稅額五倍以下的罰金。不按期繳納稅款的,除限日追繳外,還按日處以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逾期30日以上不繳稅款,稅務機關認為無正當理由的,移送人民法院處理。

納稅對象

城市房地產稅僅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華僑投資興辦的企業,外籍人員,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華僑等,而且僅對中國境內房產徵稅。

城市房地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代繳。

稅額計算

城市房地產稅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是:應納稅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

例1:某外商經營的飯店房產價值8000萬元,城市房地產稅適用稅率為1.2%,該飯店每年應納城市房地產稅稅額的計算方法為:應納稅額=8000萬元×1.2%=96萬元

例2:某外商出租一座樓房,全年租金收入1000萬元,城市房地產稅適用稅率為18%,其應納城市房地產稅稅額的計算方法為:應納稅額=1000萬元×18%=180萬元

稅種分類

城市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分為兩種:一是以房價為計稅依據;二是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與計稅依據相應,城市房地產稅的稅率也分為兩種:按照房價計稅的,稅率為1.2%;按照房租計稅的,稅率為18%。

稅務問題

《關於檢發<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關於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下發後,各地在貫徹執行中又陸續提出一些需要明確的問題。經研究,現作如下解釋和規定:

城市房地產稅城市房地產稅
關於“房產”的解釋
“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獨立於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櫃、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於房產。根據總局(86)財稅地字第008號文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因此,凡按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的,即應以房屋原價按規定減除一定比例後作為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沒有記載房屋原價的,按照上述原則,並參照同類房屋,確定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關於房屋附屬設備的解釋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台等。屬於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
關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集貿市場用房徵收房產稅的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集貿市場用房,不屬於工商部門自用的房產,按規定應徵收房產稅。但為了促進集貿市場的發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具體情況暫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關於專用汽車(改裝車)征免車船使用稅的規定
專用汽車是指裝置是專用設備,具備特定的專用功能,用於承擔專門運輸任務或專項作業的汽車。凡環衛環保部門的路面清掃車、環境監測車;醫藥衛生部門的醫療手術車、防疫監測車;民政部門的殯儀車;公安勘察車、交通監理車等,不論是否收費,均免徵車船使用稅。凡用於生產經營的專用汽車,如流動餐車、液化石油氣罐車、冷藏車等均應徵收車船使用稅。對專用於建築作業石油地質作業機場作業農林牧漁業等的專用汽車,如:瀝青撒布車、混凝土攪拌車架線車野外工程車等等,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規定徵稅或免稅。專用汽車根據其功能噸位,參照機動載貨汽車稅額計算徵收車船使用稅。
關於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征免車船使用稅的規定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實行自收自支後,從事業單位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徵車船使用稅3年,3年後應按規定徵稅。

法律法規

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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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徵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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