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坐

反坐

反坐(拼音:fan zuo),漢語詞語。意思是對誣告者處以刑罰。把被誣告人應得的刑罰,反過來加在誣告人身上。

基本信息

詞語解釋

反坐反坐
反坐:把被誣告人應得的刑罰,反過來加在誣告人身上。
(1)、指我國封建社會對誣告罪的刑罰。即把被誣告的罪名所應得的刑罰加在誣告人身上。《後漢書·黨錮傳·李膺》:“膺表欲按其罪,元羣(羊元羣)行賂宦豎,膺反坐輸作左校。”唐長孫無忌《唐律疏議·斗訟三》:“諸誣告人者,各反坐。”《老殘遊記》第十八回:“是誰教你誣告的。你不知道律例上有反坐的一條嗎?”魯迅《故事新編·理水》:“你竟這樣的侮辱我!說我不是人……如果我真的不是人,我情願大辟--就是殺頭呀,你懂了沒有?要不然,你是應該反坐的。”
(2).反誣;誣賴。《水滸傳》第四五回:“這婦人反坐石秀……楊雄聽了,心中火起。”

歷史條載

唐律(《永徽律》卷二十三)斗訟篇誣告反坐條載;“諸誣告人者,各反坐。即糾彈之官,挾私彈事不實者,亦如之”。疏議解釋說:“凡人有嫌,遂相誣告者,準誣罪輕重,反坐告人,即糾彈之官,謂據令應合糾彈者,若有增惡前人,或朋黨親戚,挾私飾非,妄作糾彈者,並同誣告之律。反坐其罪”。
大明令刑令篇載:“凡誣告者抵罪反坐。告二人以上,但誣告一人者,隨其輕重抵罪。告二事以上,重罪告實,輕罪招虛,或眾事罪等,但一事告實者,皆免靠。若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實,重事招虛,或告一事誣輕為重,笞杖徒流,皆反坐所剩”。
大清律(卷三十)刑律訴訟篇誣告條的總注說:“捏造虛無事實,告言人罪者,曰誣告。誣告人何罪,即以其罪科誣告之人,曰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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