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格

“格”作為一種法律形式是北魏末年出現的。

簡介

“格”作為一種法律形式是北魏末年出現的。《魏書·出帝紀》載,太昌元年(532)五月丁未詔曰:“可令執事之官四品以上,集於都省,取諸條格,議定一途,其不可施用者,當局停記。新定之格,勿與舊制相連,務在約通,無致冗滯。”“格”是從魏晉的“科” 發展而來的,是魏晉以來法律形式的一大變化。《唐六典》卷六注說:“後魏以格代科,於麟趾殿刪定,名為《麟趾格》。”《麟趾格》撰成於東魏孝靜帝興和三年 (541),同年班於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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