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閣縣人民檢察院

劍閣縣人民檢察院

劍閣縣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任務是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對劍閣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民國30年(1941年)設立“劍閣縣地方法院檢察處”,幾經變革於1978年10月15日改為劍閣縣人民檢察院。建院以來,該院認真履行檢察職能,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查處了一大批職務犯罪,為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歷史沿革

民國30年(1941年)在劍閣普安鎮成立“四川省劍閣縣地方法院檢察處”,履行實施偵查、提起公訴、監所檢察、監督刑事裁定的執行等職能。
1952年1月28日成立“劍閣縣人民檢察署”,1968年5月,

劍閣縣人民檢察院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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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職能被軍管會和成立的縣革委“人民保衛組”取代。1972年9月撤銷檢察機構,檢察權歸公安機關行使。1978年10月15日劍閣縣人民檢察院重建,1981年縣人大常委會決定縣檢察院設四科一室。
2001年檢察機關機構改革內設機構12個,定編65人,其中政法行政專編60人,事業編制5人。現在編58人;其中政法行政專編53人,行政編制1人,事業編制4人。在編人員中有檢察人員41人,其中檢委會委員7人,檢察員21人,書記員13人,法警8人,工勤人員6人,未確定職稱3人。劍閣縣人民檢察院原址在劍閣縣普安鎮聞溪路10號,2004年9月28日隨縣城搬遷至下寺鎮修城園區,新建面積4800平方米的辦公、技術用房大樓一幢。

服務職責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劍閣縣人民檢察院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對劍閣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向劍閣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二)根據高、省、市檢察院確定的工作方針,部署全院檢察工作任務。
(三)對判國案、分裂國家以及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一思想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四)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五)對全縣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
(六)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七)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訴。
(八)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和舉報,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九)依法對執行機關刑罰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十)規劃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物證檢驗、鑑定、審查覆核工作。
(十一)對全院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
(十二)研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並提出預防對策;負責預防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
(十三)負責全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依法管理檢察官和其他檢察人員。制定機關人員管理辦法。
(十四)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本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五)組織並實施檢察機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六)規劃落實全院財務裝備工作。
(十七)管理院機關幹部和職工;制定工作計畫和發展規劃。
(十八)負責其他應當由本人民檢察院辦的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

協助領導處理檢察政務,協助督查我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重要決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秘書事務、機要文電處理、保密、通訊、檢察統計、檔案管理等工作;編髮信息情況反映及工作簡報;負責特約檢察員聯繫和管理工作;負責院機關重要接待和外事工作;辦理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建議、提案;負責機關綠化、愛國衛生、值班安全、保衛等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制定機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落實計畫生育工作。

偵查監督科

負責對全縣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瀆職等 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及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負責對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直接受理的偵查案件進行監督;開展國家安全檢察工作;開展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和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和未成年受害人權利保護工作;掌握分析社會治安動態情況;研究制定全院檢察機關偵查監督業務建設有關規定。

公訴科

負責對全縣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不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和人民法院一審、再審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配合有關業務科室指導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偵查工作的內部制約,開展國家安全檢查工作及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和未成年人受害人權利保護工作;研究制定公訴業務建設有關規定。

業績成績

劍閣縣人民檢察院黨組在縣委和市院的領導下,在人大的監督下,在縣政府的支持下,

劍閣縣人民檢察院劍閣縣人民檢察院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貫徹檢察工作“二十字”方針,帶領全院幹警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確保社會政治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出色地完成了各項法律監督任務。1998年在縣城遭受“9.16”特大洪災的情況下,堅持抗災自救, 法律監督工作兩不誤,被評為全省“先進檢察院”,並榮記“集體一等功”;1999年在檢察機關開展的“五好”、“兩滿意”活動中,首批被高檢院評為“人民滿意的檢察院”、領導班子被市院;市政府評為“四好鋼班子”;2000年控告申訴檢察科接待室被高檢院評為“文明接待室”,被市院評為“先進集體”; 2001年2月在爭創全國“模範檢察院”活動中,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榮記“集體一等功”,被縣委評為思想工作“先進集體”;1993年以來,院黨支部連續9年被縣委評為 “紅旗黨支部”,期間1999年被市委評為“先進基層黨組織”。2003年12月被市委評為廣元市思想政治工作“先進集體”;2005年3月被縣委評為思想政治工作“先進集體’’;2005年5月被縣委評為老乾工作“先進集體”;2006年2月被縣委評為學習型機關創建工作“先進集體”。

辦事指南

一樓:控告申訴檢察科接待室、司法警察隊、值班室;
二樓:控告申訴檢察科、第四會議室、反貪污賄賂局、瀆職侵權檢察局、職務犯罪預防科;
三樓:辦公室、人大代表聯絡辦公室、第一會議室、政治處、監察科、紀檢組、第三會議室;
四樓:偵查監督科、黨員活動室、公訴科、人民監督員辦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民事行政檢察科、監所檢察科;
五樓:第五會議室、黨建電教室、閱覽室、檢察技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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