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監管

保險監管

保險監管是指一個國家對本國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一個國家的保險監管制度通常由兩大部分構成:一是國家通過制定保險法律法規,對本國保險業進行巨觀指導與管理;二是國家專門的保險監管職能機構依據法律或行政授權對保險業進行行政管理,以保證保險法規的貫徹執行。

基本信息

形成經過

保險監管保險監管要“上下聯動”
歷史上,保險監管首先出現在19世紀的美國。1810年,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率先通過一部法律,禁止外州保險公司在本州開辦保險業務,隨後,馬里蘭州和紐約州相繼通過了類似法律,保險監管開始萌芽。1814年,紐約州通過立法規定了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程式,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加強了對保險公司破產的管理。1837年,麻薩諸塞州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關於保險準備金的資料。
1849年,紐約州通過保險分業經營的法律,要求保險公司只能經營其中的一類業務,產壽險分業經營的原則開始確立。1853年,紐約州又通過了關於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法律。
保險監管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新聞稿之一
到19世紀50年代,美國各州開始設立專門的保險監管部門。1851年,新罕布夏州首先成立保險委員會,次年,佛蒙特州也建立了本州的保險委員會, 1855年麻薩諸塞州也成立了類似的委員會。現代意義上的保險監管部門是於1859年在紐約州成立的,即紐約州保險監督委員會。
在歐洲,奧地利於1859年率先建立了保險監管制度,此後,英國也於1870年建立了保險監管制度。從此,儘管歐美各國經濟政策經歷了由自由放任到政府干預及自由主義復興的變遷,但由於保險業本身的特殊性及其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舉足輕重的地位。各國政府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一直朝著強化的趨勢發展,其目的是建立一套嚴格的巨觀保險監管體制,從制度上確保保險業的穩定發展。

基本要求

行為基礎
保險監管人員要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各項規章制度,共產黨員要嚴格遵守黨內規章制度,自覺履行國家工作人員、共產黨員的各項義務。
政治信念
保險監管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保證政令暢通,在思想和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監管理念
保險監管人員要認真貫徹保監會的監管原則和指導思想,把科學監管、引領發展和防範風險作為監管工作的根本要求,踐行科學發展觀,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維護市場秩序,推動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

職能

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保險法規和國際保險監管組織檔案中,對監管目標的表述雖然不盡一致,但基本上包括三方面,即: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維護保險體系的整體安全與穩定。一些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的保險監管機構除了履行法定監管職責之外,還承擔著推動本國保險業發展的任務。中國的保險監管機構就擁有這兩方面的職能。
中國保監會具有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保險監管機構的雙重職能。作為保險監管機構,它應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保險體系的整體安全與穩定;作為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它必須作好保險發展的中長期規劃的研究和制定,研究保險發展的重大戰略、基本任務和產業政策,要通過規劃、指導和信息服務引導保險業發展的方向。

行為規範

專業學習
保險監管人員要勤奮學習,刻苦鑽研,熟練掌握保險業務知識,善於運用最新保險理論分析解決新情況、新問題,積極開拓創新,不斷提高駕馭保險市場的能力。
專業技能
保險監管人員要勇於實踐,深入調查研究,熟悉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機制,準確把握保險市場動態,不斷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服務意識
保險監管人員要強化服務,以監管促發展,寓監管於服務中,加強事前規範和監管,指導保險機構依法合規經營,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
依法有效監管
保險監管人員要依法監管,積極主動履行監管職責,按規定程式和期限提高行政許可工作效率。執行政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執行力,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公正執法
保險監管人員要公正執法,公平對待所有保險市場主體。恪守原則,統一執法尺度,不帶個人成見和個人目的實施監管。
文明執法
保險監管人員要文明執法,尊重監管對象,加強溝通,換位思考,規範取證,嚴格程式,不濫用監管權力。
日常行為
保險監管人員要愛崗敬業,恪盡職守,團結協作,顧全大局;儀表整潔,舉止端莊,語言文明,熱情服務。
職業道德與作風
保險監管人員要誠實守信,實事求是,光明磊落,公道正派;潔身自好,情趣健康,明辨是非,慎重交友。
廉潔自律
保險監管人員要清正廉潔,嚴於律己,防微杜漸,嚴格遵守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定,自覺接受監督。
迴避要求
保險監管人員要合理迴避。在業務監管和執法過程中,遇到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監管事宜和配偶、子女等相關利害關係人,應主動迴避。

主要內容

保險監管保險監管
保險監管的內容主要是根據保險監管的目標來設立的。從原則上來說,保險的監管上要達到監督保險人履行償付承諾、實現公平和效率等目標。人們購買保險的最主要的目的就在於,在發生保險事故的時候,他們能夠得到經濟上的保障。如果保險人無償付能力,它就無法提供這種保障,這無疑就失去了保險的本意。正因為如此,許多國家都將償付能力監管列為第一位的目標。公平目標的內容是,保證被保險人、保險人、受益人第三方索賠者、債權人、股東和所有其他與保險交易有關的當事人都能夠平等地參與市場交易。效率目標的本意在於向投保人提供優惠保險。因為公司經營得越有效率,保費就可以越低,這無疑對消費者是十分有利的。
從現實來看,保險監管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對保險人的監管
對保險人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保險人具有從事保險業務的資格和能力。中國對保險人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對保險人資格的規定、營業統計報表的報送、保險人的整頓、保險人的接管等方面。
1)保險人的資格限定
各國的法律均對保險人的資格作了限定。這些資格主要包括法定的組織形式和一定的資本條件。不同的國家對這些要求有所差別。例如,中國的《保險法》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
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2)營業統計報表的報送
中國的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於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將上一年度的營業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有關報表報送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保險公司編制的營業報告必須如實反映其經營狀況,不得弄虛作假,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報告還必須全面,即對保險公司經營中的各方面都要反映出來。保險公司將法律要求的報表報送中國人民銀行以後,還應依照保險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公布,使社會公眾知曉。
3)保險人的整頓
正是由於保險是一項涉及到千家萬戶的活動、保險公司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處於一種特殊的地位,如果經營管理不善,導致其償付能力下降,甚至破產倒閉,必然危害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各國的保險法通常都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可對其進行整頓。例如中國的法律規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檢查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及資金運用狀況,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的書面報告和資料。
保險人若未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準備金,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法律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該保險公司採取措施限期改正。這些措施包括:依法提取或者結轉各項準備金;依法辦理再保險;糾正違法運用資金的行為;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如果在金融管理部門做出限期改正的決定後,保險公司在限期內未予改正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織,對該保險公司進行整頓。
4)保險人的接管
如果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的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危及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保險公司採取必要措施,制止保險公司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恢復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
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接管而變化。對於被保險人等拴出的索賠,被接管的保險公司仍必須辦理,不得拒絕,這是由債權債務關係作為默示法律關係所具有的性質所決定的。保險公司作為民事主體,被行政機關接管,僅是其具體管理工作上的變化,保險公司作為債權債務民事主體的地位並未改變。對於其債務應當履行,其享有的債權,也同樣受法律的保護。
2、對費率和險種的監管
契約本來應當是由當事人自由簽訂的,這是契約自由原則的題中應有之義。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契約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地位是不平等的,保險人常處於有利地位。如果保單條款完全由保險人自由擬訂,就有可能損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立法規定由政府監管部門制定基本保險條款或由其備案,其目的正是為了限制保險人,保障社會公眾利益。
對費率的監管應達到三個目標:保證費率的適當、公道和沒有不公平的歧視。
適當的含義是指,費率必須高到足以保證公司的償付能力。因此,在制訂費率的時候,需要考慮損失的機率、公司經營的費用和投資等各項因素。
公道的含義是指,適當的費率是要保證保險人的正常經營,但不能為其帶來過高的利潤。
不公平的歧視是指,費享的不同是建立在風險不同的基礎之上的,因此,對相同或相似的風險應當收取相同的費率。
對基本險種條款的監管主要體現在監管人員審查保險條款是否有不一致的地方,是否會產生歧義,是否會產生誤導等。有的國家的法律甚至要求保單的製作必須符合一定形式的要求。
中國的《保險法》規定,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保險公司擬訂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前者的制訂權在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後者的制訂權在保險公司,但應報請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以接受其監督管理。
3、對保險公司財務的監管
政府對保險公司財務方面的監管旨在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對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在發生賠款給付時所具有的經濟補償能力。中國的《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保險公司成立後,應當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以外,不得動用。各國對償付能力的監管主要體現在規走和監督各種準備金的提取和投資活動上。
1)各種準備金的提存
對準備金提存的監管主要體現在,提取什麼樣的準備金,提取的數額有多大。因為準備金是對被保險人的負債,如果沒有足夠的準備金,就不能保證對被保險人的賠償和給付。例如,中國的《保險法》規定,除人壽保險業務以外,經營其他保險業務,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於當年自留保險費的50%。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金的全部淨值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此外,保險公司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提取公積金,例如,依照公司法提取法定公積金。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保險公司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如果保險公司未按上述要求提取或結轉各項準備金,中國人民銀行可責令保險公司限期依法提取或結轉各項準備金,還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2)投資
從大多數國家的實踐來看,對投資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資金的投向和數量。例如,規定保險公司的投資限於哪些方面、多大比例。一般來說,對壽險公司的投資監管較產險公司更為嚴格。這是因為,壽險契約的期限大部分都較長,有的甚至可以長達被保險人的一生。因此,壽險公司的投資期限一般也都較長,數量大。一旦出現問題,將產生很嚴重的後果。
4、對保險中介人的監管
對保險中介人的監管通常可以從正反兩個方面進行。
正面監管即規定保險中介人必須做什麼。例如,大部分國家的法律都規定,保險中介人必須取得營業執照;·在取得執照之前必須要通過考試;在從事保險中介工作期間,必須接受繼續教育等等。
反面監管即規定保險中介人不能做什麼。例如,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中介人不允許有誤導陳述、惡意招攬和保費回扣等行為。誤導陳述是指代理人在向投保人介紹公司業務的時候,有意誤述公司或保單的有關情況。惡意招攬是指保險中介人誘使投保人取消與另一家保險公司的契約,而購買保險中介人“推薦” 的契約。在這一過程中,保險中介人可能肆意攻擊另一家保險公司。保費回扣是指保險中介人向投保人許諾,如果投保人購買了保險中介人將向其返還保費的一部分。
法律之所以要禁止保費回扣,其理由在於,第一,這是一種代理人之間的不公平的競爭;第二,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是非常不利的,因為這樣做,不僅會大大增加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而且將增加投保人的逆選擇(如惡意退保)等種種弊端,由此阻礙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必要性

保險監管保險監管合作協定
保險監管的必要性主要從以下方面反映出來:
1、建立和形成合理的保險市場結構的需要
1)保護自由競爭的需要
在自由經濟的情況下,每一個經濟利益都會追求理性的最大化行為,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資源配置的手段是“看不見的手”,即價格和價值規律。市場自由的核心在於自由競爭,“看不見的手”的作用是以競爭為基礎的,競爭越充分,資源配置的效率就越高。因此,保險市場的競爭程度決定了該市場的效率,保險監管對保護保險市場的自由競爭十分必要。
2)反壟斷的需要
壟斷是市場失靈的重要表現,反壟斷是保險市場需要監管的重要原因。保險市場失靈的首要表現是保險市場的自然壟斷。保險市場的壟斷表現為單個保險公司完全壟斷或少數保險公司寡頭壟斷。由於各家保險公司入市時間不同,經營管理水平,業務活動區域以及職工隊伍素質各異。實力較強的保險公司在競爭初期將其保險商品價格即費率降至邊際成本以下,以此排擠其它保險公司,迫使他們退出保險市場,以便取得壟斷地位,然後再抬高費率至邊際成本以上,獲取壟斷利潤,從根本上損害被保險人利益。因此,有必要通過保險監管,發揮消除或防止保險市場壟斷地作用。
3)避免過度競爭的需要
過度競爭是由於有市場進入機制而沒有正常的退出機製造成的,多數市場主體都達不到經濟規模,整個市場集中度不高,它同樣導致社會資源配置的低效率。保險市場上如果眾多小公司達不到保險行業的合理規模,成本降不下來,反而因競爭的需要而將費率人為地壓低,其後果是削弱甚至喪失償付能力,最終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加強保險監管,防止保險市場上出現過度競爭是非常重要的。
2、保險行業的特殊性
保險業需要監管的原因還在於保險業本身的特殊性。保險公司的經營是負債經營,其通過收取保費而建立的保險基金是全體被保險人的財富,保險公司一旦經營不善出現虧損倒閉,將使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受到極大損害。另外保險公司的承保對象涉及到社會各部門,各階層,保險公司的經營一旦出現問題,影響甚大,所以應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管。保險技術的複雜性也是其需要嚴格監管的原因。這主要是指保險商品的價格即費率的擬定與普通商品不同,保險經營以大數法則為數理基礎,只有通過集合足夠多的保險標的,保險人才能計算出合理的保險費率。
因此,保險商品的定價需要非常專門的技術,而且一般不被保險人所掌握。所以需要政府對此加以監管以保障投保人獲得合理的保障條件和費用支付條件。最後,保險是一種無形商品,保險人所“出售”的是未來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承諾。保險人能否真正實現其承諾,承擔保險責任將取決於它是否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不僅如此,在很多情況下,這種承諾是長期性的,甚至可能長達幾十年。所以被保險人(受益人)希望政府能夠有效地監督保險人在未來的某一時期向他支付保險金。
綜上所述,在保險業的發展中,一方面要依靠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以引導保險公司積極進取。另一方面也應當承認政府保險監管部門這隻“看得見的手”在巨觀調控方面的必不可少的作用。要適度地把握兩隻手之間的力量平衡,兼顧保險業發展中的效率與公平,保障保險市場各主體的合法權益和保險業的穩定發展。

方式

保險監管保險監管
1、公示主義
公示主義亦稱公告管理,指國家對於保險行業的經營不進行直接監督,而將其資產負債、財務成果及相關事項公布於眾的管理方式。
2、準則主義
準則主義稱實體管理,是國家保險管理機關在制定保險法規的基礎上,根據保險法規所賦予的權力,對保險業實行的全面有效的監督管理措施。
3、批准主義
批准主義亦稱實體管理,是國家保險管理機關在制定保險法規的基礎上,根據保險法規所賦予的權力,對保險業實行的全面有效的監督管理措施。其監管的內容涉及保險業的設立、經營、財務乃至倒閉清算。其監管的內容具體實際,有明確的衡量尺度,是對保險業監管中最為嚴格的一種。

新原則

保險監管保險監管
“以我為主、安全可控、優勢互補、合作共贏、和諧發展。”這是保險監管部門提出的監管新五項原則。
1、以我為主,就是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保險業實際,牢牢把握對外開放的主動權,不斷完善對外開放政策。
2、安全可控,就是將對外開放的力度和我國保險市場的可承受程度結合起來,有步驟、有秩序地擴大對外開放,防範對外開放可能帶來的風險,維護金融保險安全。
3、優勢互補,就是充分利用外資保險公司在資本、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加強我國保險市場薄弱環節,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4、合作共贏,就是加強中外資保險公司的合作與交流,公平競爭,共同發展,形成促進保險業發展的合力。
5、和諧發展,就是通過對外開放,實現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的有機融合,實現國內保險資源和國際保險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實現中資保險公司和外資保險公司的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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