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

任命

任命是一個詞語,拼音為rèn mìng,它的意義有承命,接受命令; 指下命令任用;謂聽任命運的支配。

基本信息

基本解釋

[appoint] 委任,下文任用

總統任命郵政官員

詳細解釋

任命書任命書
左傳·襄公二十二年》:“其無乃不堪任命,而翦為仇讎,敝邑是懼。”

2. 指下命令任用。

周而復《上海的早晨》第四部五十:“現在局方只任命到經理廠長一級人員。”魏巍《東方》第六部第十四章:“本縣 張書記 升任地委書記,任命 郭祥 為縣委書記,並即刻到任接受工作。”

摯虞《思游賦》:“信天任命兮,理乃自得。” 金王若虛《高思誠詠白堂記》:“蓋 樂天 之為人沖和靜退、達理而任命,不為榮喜,不為窮憂,所謂無入而不自得者。”

基本概念

委任任命狀委任任命狀
任命是和選舉對應的。

任命和選舉是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人事任免權的主要方式,都是由人民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以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始得當選或者通過的形式實現的,但兩者之間存在區別。

選舉,是人大代表按照自己的意志,對依法推薦出來的國家機構有關組成人員和上一級人大代表候選人能夠擔負該職務進行投票選擇的方式。

決定任命,是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法定提請人對國家機構有關組成人員人選的提名,以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或者其他表決方式(如電子表決器)通過被提名的人能夠擔任某種職務的決定方式。

兩者的具體區別在於:

第一,選舉和決定任命的人選職務不同。法律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本級人民政府正副職領導人員、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及上一級人大代表。法律規定決定任命的人選是,根據國家主席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第二,選舉和決定任命人選的提出程式不同,全國人大選舉的國家機構的有關組成人員人選的候選人是由大會主席團提出,地方各級人大選舉的國家機構的有關組成人員的人選,主席團可以提出候選人,代表依法聯名也可以提出候選人。而決定任命的人選是由法定提名人提出,只對法定提名人提出的候選人表示同意或反對,代表不能另提候選人。

第三,選舉和決定任命人員的通過程式不同。選舉結束後,大會主席團根據候選人得票數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並發布公告,公布各項職務當選人的名單,選舉的法定程式完成。決定任命的人選經法定提名人提名,由主席團提交大會投票或其他表決方式進行表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後,由大會主席團宣布通過決定,通過決定後,還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予以任命,至此,決定任命的法定程式才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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