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事

主事

官名,屬於封建品級制度中較小的底層辦事官吏。”南北朝時,宋中書通事舍人之下有主事,據《宋書·百官志》,宋以前已有此官,本用武官,宋改用文吏。唐尚書省與六部及中書、門下二省均有主事,列從八品下,以流外善刀筆者為之。內務府、理藩院等官署也有主事,主要負責一些日常公文的處理與訊息的上傳下達。明 王鐸《兵部尚書節寰袁公(袁可立)夫人宋氏行狀》:“石寓(袁樞)尋轉戶部山西清吏司主事,攝香蠟事。另有司務廳、銀庫、飯銀處、當月處、督催所及滿、漢、蒙、俸四檔房掌衙署日常事務。

封建時代低層官吏

概述

封建時代低層官吏封建時代低層官吏

東漢有光祿主事。《唐六典》一注引《漢官儀》:“光祿勛有南北廬主事、三署主事,於諸郎之中察茂才高第者為之。秩四百石,次補尚書郎,出宰百里。”南北朝時,宋中書通事舍人之下有主事,據《宋書·百官志》,宋以前已有此官,本用武官,宋改用文吏。北魏尚書各司有主事令史,意為令史之和隋煬帝去掉令史二字,稱主事。唐尚書省與六部及中書、門下二省均有主事,列從八品下,以流外善刀筆者為之。

宋三省與樞密院主事為群吏之首,列從八品。不在正式官員之內。金用士人為六部主事,列從七品。金世宗規定非特旨不得用吏人為此官,並選用進士任職。元同。明為各部司官中最低的一級,官階正六品。清沿襲,進士分到各部,先補主事,遞升員外郎、郎中。內務府、理藩院等官署也有主事,主要負責一些日常公文的處理與訊息的上傳下達。辛亥革命後,仍於國務院秘書廳、各部及駐外使館中設主事,為委任職。解放後,各部委、單位設“幹事”一職,以代替“主事”。明 王鐸《兵部尚書節寰袁公(袁可立)夫人宋氏行狀》:“石寓(袁樞)尋轉戶部山西清吏司主事,攝香蠟事。”

清朝主事的品級

按清朝例,各部院主事是正六品銜,相當於京縣知縣,各省通判。理藩院主事亦為正六品

理藩院

清朝主事的品級清朝主事的品級

清代管理蒙、回、藏等少數民族事務的中央機構。清以前歷代封建王朝對於少數民族事務的管理,只設官員兼管,不設專署。清於崇德元年(1636)設蒙古衙門,由承政、參政主管;三年六月,改稱理藩院,屬禮部。順治元年(1644),改置尚書、侍郎;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理藩院尚書亦入議政之列。設錄勛、賓客、柔遠、理刑四司。雍正時定以王、公、大學士兼理院事。乾隆改設旗籍、王會、典屬、柔遠、徠遠、

理刑六司。鹹豐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成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以前,兼辦對俄外交事務。光緒三十三年(1907)九月,改為理藩部,清亡遂廢。

理藩院初掌蒙古事,隨著清廷全國政權的建立,更為總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各少數民族地區事務的中央機構。清統治者通過理藩院實施對各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加強與他們的聯繫。康熙二十六年(1697),修定《理藩院則例》,用法規固定了對少數民族地區統治的各項措施。以後,乾隆、嘉慶、道光、光緒年間又四次校修。

理藩院六司分掌爵祿、朝貢、定界、官制、兵刑、戶口、耕牧、賦稅、驛站、貿易、宗教等政令。另有司務廳、銀庫、飯銀處、當月處、督催所及滿、漢、蒙、俸四檔房掌衙署日常事務。理藩院所轄,先後尚有內館、外館、蒙古學、唐古特學、托忒學、俄羅斯學、木蘭圍場、喇嘛印務處、則例館等機構。此外還派司員、筆帖式等常駐少數民族地方,處理特定事務,定期輪換。

主持事務

史記史記

《孟子·萬章上》:“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民受之也。”《

史記·李斯列傳》:“今萬乘方爭時,游者主事。”《水滸傳》第六十回:“ 宋江 見 晁蓋 死了,比似喪考妣一般,哭得發昏。眾頭領扶策 宋江 出來主事。” 姚雪垠 《李自成》第二卷第八章:“家有千百口,主事在一人。”

唐朝中央官職列表

唐朝官制大致上延續了隋朝的體制,主要分為省、台、寺、監四大組成部分。唐朝是世界公認的中國最強盛的時代之一,李淵於618年建立唐朝,以長安為首都,至天祐四年梁王朱溫篡位滅亡。唐歷經21位皇帝(含武則天),共289年。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