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族衛生協會

中國民族衛生協會

中國民族衛生協會是一個旨在促進民族地區衛生事業發展的專業社會團體,正式成立於2005年5月18日。中國民族衛生協會下設多個機構,每年舉辦一次中國民族衛生醫藥發展論壇。

基本信息

簡介

中國民族衛生協會中國民族衛生協會

中國民族衛生協會是熱心於促進民族地區衛生事業發展,弘揚中華民族傳統醫藥,振興民族醫藥產業的各方面人士,以及民族醫藥衛生企事業單位及其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中國民族衛生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民族衛生政策,團結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強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民族地區衛生事業發展,弘揚中華民族傳統醫藥,振興民族醫藥產業,為各民族地區人民健康服務,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歷史

1951年12月1日,國家就提出並實施了《全國少數民族衛生工作方案》。

1984年11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衛生部、國家民委《關於加強全國民族醫藥工作的幾點意見》,提出民族醫藥是祖國醫藥學寶庫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大力發展民族醫藥衛生事業。

中國民族衛生協會中國民族衛生協會

2001年,根據烏蘭夫楊靜仁阿沛•阿旺晉美等老同志的委託,衛生部監察局長郁德水聯繫了一批朋友,一起商議籌備中國民族衛生協會的有關事宜。經過積極緊張的籌備,衛生部於2001年6月第一次向民政部提出了組建中國民族衛生協會的申請。

2003年3月18日,衛生部再次向民政部提出加快組建中國民族衛生協會的申請。經協會籌委會多方努力,民政部於2004年6月4日以《關於中國民族衛生協會籌備成立的請示》(民發[2004]80號)文呈報國務院。

2004年10月15日,經衛生部、國家民委、民政部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成立中國民族衛生協會。

2005年5月18日,中國民族衛生協會在北京舉行了成立儀式。中國民族衛生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也於同時召開,大會通過了《中國民族衛生協會章程》,選舉張文康為會長。

會標

中國民族衛生協會中國民族衛生協會

中國民族衛生協會標誌說明:

1、長城是中華民族的的代表,56個齒輪以長城為基點,凌空架起,意寓56個民族秉承中華精神,團結奮鬥,自強不息。圖形上,齒輪又是長城的延續,但並未與長城圖形死板相連,使圖形內外的氣脈相連,融會貫通。結構上,長城採用以點概全的手法,左上的部分磚形強化傳達出團結、堅韌的民族精神。

2、蛇杖為世界醫藥的通用標誌。

3、橄欖枝象徵和平與發展。

4、民族衛生事業與世界衛生事業息息相關,是世界衛生事業重要的組成部分。以形意概括的地球良好地體現出這一點。

下屬機構

綜合辦公室

綜合辦公室是協會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協會領導交辦的事務;負責協會的財務工作;負責協會的後勤工作;參與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的制定;負責協會的宣傳教育工作;參與協會各項工作的實施;協調、督促協會各分支機構和辦事部門正常、有序的開展各項工作;負責協會公文的收、發處理和管理工作;起草和制定協會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協會的對外聯繫工作和重要的接待安排工作;對地方的來電、來信、來訪進行記錄和答覆。

扶貧項目辦公室

扶貧項目辦公室是開展民族醫藥衛生扶持工作的部門。負責接受國內、外及社會各界的慈善捐贈;按捐贈方的意願組織調研,進行捐贈;組織社會資源支助民族醫藥企業、院校及科研單位發展;開展“縣,鄉醫院援助”、“特困救助”、“危難救助”等活動,為社會特困群體提供各種形式的幫助;協助政府發展衛生事業,促進社會文明與進步。

編輯部

中國民族衛生協會中國民族衛生協會

《中國民族衛生動態》是協會主辦的行業內部動態期刊。負責報導協會有關工作和會議信息;負責組織對民族地區的醫療衛生狀況進行調研,並將調研報告及時匯總上報有關部門和領導;在做好調研工作的基礎上,及時報導、反映我國民族地區衛生事業取得的新成就、新經驗,並探討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的辦法,為協會開展對民族地區醫療衛生事業的扶持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培訓部

培訓部是開展我國衛生人才培訓的部門。負責申請和實施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組織國內知名專家、學者對基層衛生人員進行素質及專業技能的綜合培訓,不斷提高基層醫護人員的專業水平;對培訓合格學員授予國家繼續教育學分;承接衛生部門的有關會議、培訓及專題調研工作。

對外聯絡部

對外聯絡部是開展協會與外界聯絡工作的部門。負責協會與國內、外專家、學者、企業及事業單位的聯絡工作;協調醫療機構、生產企業和民族醫藥科研、教育機構與民族地區衛生部門之間的關係;促進國內、外同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市場調研部

市場調研部是協會關於醫藥市場綜合調研的部門。負責研究醫藥市場環境、市場形勢;反饋市場情況,提供關於當前醫藥市場的有效信息;探索醫藥市場潛力和發展趨勢;最佳化與調整信息結構,識別投資決策可行性,為會員單位提供真實的行業信息,幫助他們尋找市場機會,為會員提供有效的行銷策略方案。

會員管理與服務部

會員管理與服務部組織有志於民族地區醫療衛生事業的單位和個人為民族地區進行醫療衛生援助;幫助各會員單位和個人與被援助地區建立起廣泛的聯繫與溝通;促進各會員單位和個人之間進行廣泛的業務交流和合作,以便更好地為民族地區醫療衛生事業服務。

民族醫藥發展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民族醫藥發展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是協會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挖掘、整理和保護民族醫藥文化,開發民族醫藥資源,進行民族醫藥理論基礎和臨床套用研究以及對鄉村骨幹民族醫藥工作者進行培訓。扶持民族醫藥科研研究及生產工作。

回族衛生專業委員會

回族衛生專業委員會是協會的分支機構,組織著名回族醫藥專家、學者開展對回醫藥的挖掘、整理、研究和開發工作,加強回醫藥與其他民族醫藥的交流與合作。進行回醫藥的博覽與高峰論壇。

風濕疑難病專業委員會

風濕疑難病專業委員會是協會的分支機構,主要從事風濕病的民族醫藥研究,加強各民族間在風濕病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宣傳有關風濕病的醫藥文化知識,整理國內、外風濕病行業信息,開展風濕病的教育、出版工作,扶持民族醫藥事業發展。

健康飲水專業委員會

健康飲水專業委員會是協會的分支機構,主要從事飲水安全與健康知識的宣傳教育,對民族地區的飲水狀況進行調研,開展飲水領域的信息交流、書刊編輯、專業博覽和諮詢服務等工作。

協會領導

以下僅以2010年在任領導為主:

會長

郁德水郁德水

張文康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副主任、原衛生部部長。

名譽會長

彭沖(漢族)原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程思遠(漢族)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阿沛·阿旺晉美(藏族)全國政協副主席 
洪學智(漢族)原全國政協副主席 
白立忱(回族)全國政協副主席 
鐵木爾·達瓦買提(維吾爾族)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吳階平(漢族)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黑伯理(回族)原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主席 
李德洙(朝鮮族)全國政協常委、中央統戰部副部長、原國家民委主任
鈕茂生十屆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主任。

顧問

江家福:十屆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副主任。

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郁德水:原中紀委、監察部駐衛生醫藥部門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局局長。

副會長

雲秀梅(女、蒙古族)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自治區工會主席
祁國明原衛生部科教司司長、中華醫學會副會長 
王環增(回族)原衛生部人事司司長 
金星華(女、朝鮮族)國家民委文宣司司長 
許志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司長

常務副秘書長

張力涓(女):東方開元教育投資公司董事長副秘書長

副秘書長

李明義(滿族)、韓雷、陳笑楠、林哲、許應林、杜星朋

理事

名單(略):

於連雲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中蒙醫處處長、中蒙醫藥管理局副局長
烏蘭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副廳長
王平均河南省信陽市衛生局局長等人。

協會論壇

中國民族衛生醫藥發展論壇由中國民族衛生協會主辦,永久落戶廣西首府南寧。目的是為各民族傳統醫藥的發展、傳承、宣傳設立一個平台,並根據不同主題每年舉辦一次,不定期舉辦研討會。

第一屆

中國民族衛生協會中國民族衛生協會

2008年6月19日,中國民族衛生醫藥發展論壇在南寧市廣西人民會堂隆重開幕。開幕式上為促進民族衛生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企業及個人頒發“民族衛生建設貢獻獎”。

本次論壇由壯瑤醫藥發展專題、回醫藥發展專題、蒙醫藥發展專題、民族養生保健專題、民族藥材發展專題、民族衛生髮展專題、民族名優醫藥企業發展座談會以及民族健康食品座談會八個專題組成。主題是:民族、民生、民康。大會還通過了《振興中華民族衛生醫藥宣言》。

第二屆

2009年4月25日,第二屆中國民族衛生醫藥發展論壇在南寧市東協國際會展中心開幕。同時,論壇在東協國際會展中心的廣場舉辦了由1500人參加的民族健康活動、太極匯演。來自壯、蒙、回、瑤、苗等少數民族的500多位專家、學者和醫藥企業代表參加了本屆論壇。

論壇以“民族醫藥發展與健康產業開發”為主題,以“加大民族醫藥發展推廣、醫藥品牌的國際化之路、民族醫學發展經驗推廣交流、國家政策與商機、養生保健技法的產業推廣與商機、研究成果合作交流、醫藥養生人才結構與培訓就業市場”為研討內容,進一步探討民族醫藥事業、健康產業的傳承和挖掘、搶救工作,推動民族醫藥事業走上科學化、國際化、可持續發展之路。

第三屆

第三屆中國民族衛生醫藥發展論壇於2010年5月19日在廣西南寧召開。本次論壇設民族醫藥發展專題、民族健康發展專題、壯族衛生髮展專題、瑤族衛生髮展專題、民族醫藥發展研討會等專題論壇。其中民族健康發展專題由廣西亞健康科技研究會主辦,古秋娥、林可乾、黎黍勻等專家出席會議並奉獻民間醫學診斷研究論文及醫藥臨床研究報告。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
中文全稱:中國民族衛生協會
英譯名:ChinaNationalHealth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NHA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
本協會是由熱心於促進民族地區衛生事業發展,弘揚中華民族傳統醫藥,振興民族醫藥產業的各方面人士,以及民族醫藥衛生企、事業單位及其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民族衛生政策,團結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強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民族地區衛生事業發展,弘揚中華民族傳統醫藥,振興民族醫藥產業,為各民族地區人民健康服務,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衛生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中街2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遵守和宣傳國家衛生法律、法規和民族衛生政策,宣傳民族醫藥文化,促進各民族間的衛生交流和合作,加強民族團結;
(二)、調查研究民族地區衛生事業的發展,向黨和政府反映民族地區對衛生事業發展的需求並提出建議;
(三)、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醫藥政策,發掘、整理、總結、提高民族醫藥,並組織推廣。為各族人民健康服務;
(四)、收集整理國內外民族醫藥衛生行業信息,促進行業管理和行業發展;
(五)、在民族地區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提高人民民眾的衛生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能力;
(六)、組織民族地區和國內、國際間的衛生交流與合作;
(七)、組織對民族地區的基層醫療、預防、保健和衛生管理的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八)、編輯出版與民族衛生有關的刊物和資料;
(九)、對在民族衛生工作方面做出成績的會員和社會各界進行評比表彰;
(十)、承辦政府委託的工作和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團體會員應是與民族衛生事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凡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支持本協會工作的,均可申請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退會。理事如一年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會議和活動,常務理事如半年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或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會議的,應視為自動退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專業委員會;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是會長,也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程,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經會長辦公會審定,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工作,並對會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專業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經會長辦公會審議後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專業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人選,提請會長辦公會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包括本協會辦事機構幹部的獎懲、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和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5年5月18日討論。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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