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手白契

上手白契

上手白契是指凡產權經過幾次轉移,對最後的產權承受人來說,以前幾次所訂立的契約,都叫做上手契。例如,甲的房屋賣給乙,乙又賣給丙,丙又賣給丁。對丁來說,甲和乙、乙和丙所訂立的契約,都是上手契。其中如有白契,即為上手白契。

名稱

上手白契

簡介

凡產權經過幾次轉移,對最後的產權承受人來說,以前幾次所訂立的契約,都叫做上手契。例如,甲的房屋賣給乙,乙又賣給丙,丙又賣給丁。對丁來說,甲和乙、乙和丙所訂立的契約,都是上手契。其中如有白契,即為上手白契

白契是契證的一種形式。未經納稅沒有政府印章的契約。在當地開徵契稅的白契,原則上應當補交契稅。白契經過稅契後,具有法律效用,經主管機關或政府在契紙上蓋上紅印便為紅契。白契與紅契最大的區別是“白契”沒有法律效力,而“紅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經過官府認可與蓋章的。

上手白契上手白契

規定

關於上手白契補稅問題,按下列原則辦理:在契稅暫行條例公布前的上手白契,免予追補契稅,但已經補稅者,不退稅。契稅暫行條例公布後,當地人民政府開徵契稅前的上手白契,以追補一手為限,補稅時不加罰金;當地人民政府開徵契稅後,不論有幾度移轉的未稅白契,有幾手補幾手,照章納稅,均由原買方負責。其確實無力負擔者,應視其具體情況,分別予以緩徵、減征、分期繳納或免徵等辦法處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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