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餉

三餉,明末加派的遼餉﹑剿餉和練餉三項賦稅的合稱。

明末加派的遼餉﹑剿餉練餉三項賦稅的合稱。遼餉亦稱新餉﹐始征於萬曆四十六年(1618)﹐主要用於遼東的軍事需要。到四十八年止﹐全國除貴州等少數地區外﹐平均每畝土地加征銀九厘﹐計五百二十萬零六十二兩。天啟時﹐並征及榷關﹑行鹽及其它雜項銀兩。崇禎四年(1631)﹐又把田課由九厘提高到一分二厘﹐派銀六百六十七萬餘兩﹐除兵荒蠲免﹐實征銀五百二十二萬餘兩﹐另加關稅﹑鹽課及雜項﹐共征銀七百四十萬八千二百九十八兩。剿餉為鎮壓農民起義的費用﹐總數兩百八十萬兩﹐主要也征自田土。原議只征一年﹐實際上從崇禎十年起﹐直到十三年才被迫停止。練餉是崇禎十二年根據楊嗣昌的提議征派的﹐名義是訓練“邊兵”﹐加強九邊各鎮防禦力量﹐實際是為了對付農民起義。此餉共征銀七百三十餘萬兩﹐其中田賦每畝加一分﹐約占總數一半以上。
三餉的加派反映了明末統治的腐敗﹐使激化的社會矛盾更趨尖銳﹐並成為明朝滅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清朝統治者入關後﹐為籠絡人心﹐曾下詔蠲免三餉﹐但沒有認真實行﹐特別是遼餉中的九厘銀﹐不久即被編入《賦役全書》﹐成為田賦的正式份額﹐終清一代﹐再未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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