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

《浙江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由2009年6月3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於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包括五章共五十二條,明確了司法行政部門對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活動的監督管理,並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

2009年8月28日浙江省司法廳副廳長吳強軍在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司法廳等28日聯合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說,浙江省將在全國率先建立司法鑑定年度執業考核制度,依法對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考核和監督檢查,規範司法鑑定管理。
根據《浙江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的規定,從2009年10月1日起,司法鑑定機構要於每年年底前對本機構司法鑑定人進行年度執業考核,並向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提交司法鑑定人執業考核結果和本機構年度執業情況報告。司法行政部門要對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遵守法律法規執業規則、職業道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要求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而鑑定是證據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鑑定工作,是保障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的重要內容,司法鑑定結論,關係到法律事實的科學、正確認定。吳強軍表示,司法鑑定主要服務於訴訟活動,社會對其公信力有較高的要求。

機構

浙江省共登記54家司法鑑定機構(包括具有人才和儀器設備優勢的浙江大學溫州醫學院等高等院校和省政府指定的14家精神病醫學鑑定醫院設立的司法鑑定機構)、569名司法鑑定人、115名司法鑑定人助理。全省司法鑑定業務量逐年快速遞增,2004年以來共完成鑑定案件125896件。
此外,浙江省出台的條例還在設定司法鑑定申請程式,減少重複鑑定現象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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