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雖然由於這項立法尚在進行中,還未公布具體內容,卻引起海峽兩岸及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各種新聞媒體發表了許多評論,這項立法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依據,集中中華民族的智慧,以立法確定中國人民決心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完整的重大戰略舉措。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

《反分裂國家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
5年3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3月14日

意義

十屆人大十三次常委會已決定,將《反分裂國家法》草案,提交不久召開的十屆人大第三次全體大會審議討論,以最後完成立法。雖然由於這項立法尚在進行中,還未公布具體內容,卻引起海峽兩岸及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各種新聞媒體發表了許多評論。究竟如何評價中國的這項立法,本文提出幾點管見。
一、這項立法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依據,集中中華民族的智慧,以立法確定中國人民決心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完整的重大戰略舉措。
“台獨”勢力猖狂進行分裂國家、分裂中華民族的罪惡活動,是不斷造成台灣海峽緊張局勢的根源,所以,反對分裂國家,扼制、制裁“台獨”,團結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所有愛國力量,共同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完整,是當前的迫切任務。可見,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是完全必要的,非常及時的。
這項立法醞釀已久,現在進行,條件成熟,而不是如一些境外媒體所猜測的,為了一時應對什麼情況而心血來潮。當然,這項立法的確有極強的針對性。人們還記得,2004年5月9日,正在英國訪問的溫家寶總理在倫敦與當地華人代表座談時,“全英華人華僑中國統一促進會”會長、76歲的單聲先生向溫總理建議:“在目前,台獨勢力猖獗的情況下,我們建議國家制定統一法,一定要儘快制定,而且刻不容緩。”溫總理立刻回答:“你關於國家統一的意見非常重要,我們會認真考慮。”溫總理之所以如此明確地回應,正是因為這項立法已在國內醞釀中。至於名稱不採用“統一法”,而定名為《反分裂國家法》,更是思路嚴密,界定精確。《反分裂國家法》無論具體條文如何,首先就明確了兩項前提:第一,自從1949年國民黨退守台灣以來,海峽兩岸間處於分離分治狀態,而不是分裂狀態,海峽兩岸的主權都是中國完整的領土主權的一部分。第二,正因海峽兩岸都是統一的中國的一部分,實現兩岸統一的方式絕不是如原東、西德,朝鮮半島的韓國朝鮮民主主義共和國那樣,一個統一的民族分裂為兩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再爭取統一。東、西德已經實現了統一,朝鮮半島南北兩方正在為爭取統一而努力;中國台灣海峽兩岸的統一,其性質與德國的統一,正在進行的朝鮮半島的統一完全不同,不是分裂成兩個主權獨立國家的統一,而是主權統一完整的一個中國,尚處於分治狀態的祖國大陸與台灣之間的統一。中國的領土主權是統一的整體,沒有分裂,也不允許分裂。制定《反分裂國家法》不僅根本否定了“台獨”勢力的“一邊一國”的邪說,也提醒那些雖然贊成實現兩岸統一,但又錯誤地認為海峽兩岸現在處於“分裂分治”狀態的愛國者,試圖以“邦聯”、“聯邦”、“屋頂論”等方式爭取兩岸統一,是不符合中國國情的。二、這項立法針對性極強,是扼制“台獨”、懲治“台獨”的銳利武器;是根除製造海峽兩岸緊張局勢亂源,保持海峽兩岸間和平、穩定,不斷加強廣泛交流的保障。所以,它又是造福于海峽兩岸同胞的立法,維護台海和平以及亞洲和太平洋地區和平發展的立法。由於它有極強的懲治“麻煩製造者”“台獨”勢力的功能,所以它又是有利於世界的和平事業,發展中國與世界各國友好合作關係的立法。
祖國大陸從1979年元旦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起,相繼提出了“葉(劍英)九條”、“鄧(小平)六條”、“江(澤民)八點”、“胡(錦濤)四條”,以及“5·17聲明”等一系列方針政策。《反分裂國家法》的主軸,是將這些方針政策的基本精神轉化為法律,而同時也會明確界定什麼是分裂國家,怎樣懲治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世人都已看清,“台獨”勢力玩弄分裂國家的把戲,可謂花樣翻新,層出不窮:從“以武拒統”到“決戰境外”,從“台灣主權獨立”到海峽兩岸“一邊一國”,從“政治台獨”到“去中國化”的“文化台獨”,從製造島內族群分裂到公然割裂海峽兩岸中國統一的領土主權,從“漸進式台獨”到“統、獨由台灣全民公決”,從“隱性台獨”到“修憲、制憲”的“法理台獨”,無所不用其極。“台獨”勢力很得意,認為祖國大陸既不能下決心打台灣,又阻擋不住其分裂國家的進程。可是,“台獨”勢力太自作聰明了,他們忘記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道理。《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就是要制服“台獨”這個妖魔,為海峽兩岸的發展,為兩岸人民,創造一個和平的環境。
三、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必然會產生重大而深遠的政治影響。
首先,祖國大陸將實現兩岸統一的大政方針,轉化為國家立法,集中體現了全國各族人民不可動搖的反對分裂國家的堅強意志,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其次,這項立法將是既以“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為中心,也會清楚地確定分裂國家的犯罪表現及懲治辦法。這使建立海峽兩岸及世界範圍內的愛祖國、反分裂、反“台獨”、促統一的最廣泛的大聯盟,有了法的依據,也是對海外華僑、華人愛國愛鄉的建議的尊重和採納。第三,這項立法在台灣島內會引起強烈反響,各種政治勢力都會更加認真地審視兩岸關係的正常發展的道路。陳水扁叫嚷“一邊一國”,而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還是他當“總統”依據的“中華民國憲法”,都明文確定海峽兩岸的領土主權是統一的整體,所以,陳水扁的“一邊一國”,就是地地道道的分裂國家的行為。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將封堵一切妄圖通向“台獨”方向之路。台灣的一些黨派,也將由於祖國大陸已在制定《反分裂國家法》,而思考維持兩岸和平、穩定之策。比如,籌劃與大陸交通行業協商,以便實現雞年春節兩岸雙向、多點、對飛直航,以適應在大陸經商及兩岸間節日探親訪友數以百萬人之需求,就是創造兩岸關係緩和氣氛的一項努力。如果台灣當局仍像羊年春節那樣,破壞兩岸民間雙向直航,無論以什麼為藉口,都無法向台灣人民交待。對這項立法,台灣民眾會有一個認識過程,開始可能懷疑甚至反對,在“台獨政治”掛帥的台灣社會,這是可以想見的。然而,“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有了這項立法,可以使台灣民眾逐步認清是誰在“賣台”,又是誰真正“愛台”、“尊重台灣民意”。第四,這項立法會在國際上產生重要影響。與中國友好的國家會更堅定地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他們能夠充分理解中國人民為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完整,並為世界和平發展作出努力的良苦用心,從而使“台獨”勢力在國際上沒有立足之地。與中國早已建立了外交關係的美國,在中美關係的進程中,始終處於矛盾狀態。美國政府從其全球戰略出發,必須要與中國合作,發展兩國友好關係。但它又想遏制中國的發展,所以,一直以美國的國內法——《與台灣關係法》干涉中國內政,不斷向“台獨”勢力發出錯誤信號,在台灣海峽兩邊採取鐘擺政策,把台灣當做牽制中國的棋子。近年來,中美兩國的共同利益,遠遠大於兩國間的政治分歧,但是美國仍然不肯放棄台灣這顆棋子,不肯廢除《與台灣關係法》。正是這個問題嚴重影響了中美兩國關係的正常發展。雖然美國有關當局近來多次表示,目前中美兩國關係處於建交以來的最佳時期,但卻因美國仍有《與台灣關係法》,使中美關係很難發展到友好合作的新階段。中國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給美國從台海問題上抽身,設下了一個體面的台階,如果“台獨”勢力膽敢枉行,單方改變台海現狀,中國依法懲治“台獨”,純屬中國內政。如果美國以《與台灣關係法》為藉口,介入台海問題,就把自己置於侵略者的地位。因此,美國政府應認真考慮如何儘快擺脫“台獨”這個“麻煩製造者”帶給美國的麻煩乃至危險。事實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這項立法草案時,美國政府表示,台灣海峽沒有出現升高緊張局勢的跡象。從美國政府官員的表態中,可以看出美國政府正在理解中國這項立法的正當性。如果美國政府能從中美兩國的長遠利益和世界大局出發,正確對待中國這項立法,排除中美兩國發展友好關係的障礙,中美兩國關係的前景將十分廣闊。日本小泉內閣也應當從中國的這項立法中,對其鼓勵“台獨”勢力的舉措有所檢討,不要在中日兩國關係中製造新的麻煩。從以上三個方面,可以看出中國完成並頒布實施《反分裂國家法》的極其重大的意義。

《反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描述

《反分裂國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舉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一部關於台灣海峽兩岸關係的法律,當天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署並立即予以實施。該法律的主要內容是鼓勵兩岸繼續交流合作,但同時也首次明確提出了在三種情況下中國大陸可用“非和平手段”處理台灣問題的底線。

適用範圍

《反分裂國家法》僅適用於台灣問題。

參見

台灣問題
一個中國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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